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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能源技术论文简短 新能源概述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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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浅谈新能源技术论文简短 篇一

浅谈房屋租赁民法典效力及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阻人使用、收益,承阻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租赁行为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房屋租赁民法典效力】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租赁民法典风险】在现实中,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略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我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实践,针对一些容易被当事人忽视,而又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为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提供法律帮助。

一、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按照《民法典》第61条和《民法典》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已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损失。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队同意大厦投入使用,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签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大厦不具备出租使用的条件房产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时,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也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由于《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违章房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不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下,建造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用于出租,则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虽然现实中这两种情况下,建造人可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但租赁合同双方毕竟要承担无效合同的风险三是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依据我国《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章房屋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违章房屋出租,作为承租一方防范的唯一办法就是租赁前认真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照,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房屋不能租赁。当然,个别承租人出于其他目的明知是违章房屋仍要租赁的,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或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但这种风险未必能规避。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租赁房屋”。因《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因此按《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律师意见: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张_将自有的200㎡商业用房出租给李_经营饭店,双方签订________年期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_依约交付了租金并装修了房屋,开始营业。因该房屋地理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市场租金普遍上涨,张_有些后悔,于是以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那么,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无效呢

1、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根据《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该条规定以“应当”对登记备案加以规定,立法宗旨在于要求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因此确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条规定是否为强制性法律规定。《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3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直接规定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但是鉴于它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效力问题。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出租私人或单位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登记。笔者认为,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对房屋租赁的合同进行备案,主要是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登记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依据《民法典解释》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不应成为强制性规定。现实中由于法律宣传及管理环节薄弱,以及当事人嫌手续麻烦及规避一些税费,公民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对法人间的少一些,但出于交易安全的必要,律师建议租赁双方应进行登记备案,以减少合同风险。

2、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⑵双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到市、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____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⑶在市、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本人认为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民法典》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我们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_将自己私有的二层二室住房租赁给张_,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中介服务,并同意张_的装修方案,将原卫生间拆除移至阳台,将卫生间通风和排水立管在二层弯曲靠在墙边,以增加厅内有效使用面积。使用中楼上用户发现下水不畅,楼下住户发现卫生间通风不畅,于是与出租人联系,要求其维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实际简单进行了处理,但效果不是非常明显。在楼上楼下用户强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构造或是拆除装修进行彻底返修,承租人坚持当时改造方案是经出租人同意并认可的,否则也不会同意承租。因此双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返修争议,由于当初对改变房屋构造的后果双方约定不足,造成维修责任不明确。向这样的案例还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阳台窗探出,因物业或楼上住户要求必须拆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责任承担问题。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对添附物或改善物处理做约定是最好的。上述处理原则只具有一般性,每个案件都是有其独特性,不能一概而论。现实中也存在承租人恶意添附的情况。本文定义的恶意添附是指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但对添附处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承租人主观上存在利用“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以期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获得更多补偿的行为客观上进行为牟利而乱添附。通常承租人会采取在装修时就出具一些伪发票证明自己购买的质次价低的添附物价值很高或是将一些没有价值的产品故意进行添附来讹取补偿等手段,造成出租人不堪补偿的严重后果,侵犯出租人合法权益。因此,在订立合同或者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与对方明确约定添附物种类、价值及补偿标准等,并对装修过程进行尽职调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租赁期间,房屋遇到拆迁的情况大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那么如何保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现实中,有些合同约定房屋拆迁属于不可抗力,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返还剩余租金,承租人腾退房屋。虽然拆迁不能完全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这种约定从法律上应认定是有效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些合同对此没有约定,遇到拆迁问题时就容易产生争议。下面我们了解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承租人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按照《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16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可以看出在拆迁行为中,房屋承租人是独立于被拆迁人存在的,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

2、承租房屋拆迁时承租人享有权利国务院颁布的《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市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迁事项”第38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因此如果出租人隐瞒了出租房屋的事实,单独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而使承租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追偿应得的补偿部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拆迁补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按约定处理。因此,这就需要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将来产生纠纷或者遭受财产损失。

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1、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________年1____月国务院发布的《____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买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即无须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当然即享有的权利。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其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只有当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才能在同等条件下由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现实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在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转让,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此情况____区分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是善意,即受让人不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其购买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租赁合同如经过备案,承租人可依法对抗受让人,申请撤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租赁合同未经过备案,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赔偿范围是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确定违约赔偿标准是必要的二是恶意,即受让人明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而购买,那么承租人可依法行使撤消权。

3、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和继承优先购买权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但根据《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民通意见》第11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凭期间,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即如果承租房屋是供家庭共同使用的,则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视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按《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即“买卖不破租赁

推荐浅谈新能源技术论文简短 篇二

【摘要】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同时,精神文明也是必不可少的,从社会的长远发展考虑,廉政文化建设有着不可忽略的重要性。中国廉政文化建设的提出,有其历史继承性和现实需要、时代背景,也是出于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支持。应借鉴优秀的古今中外廉政文化,汲取先进部分,采取加深道德教育、深化制度保障、强化监督机制、注重人员选拔、发展物质基础等方式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关键词】廉政文化建设

一、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人类的进步不可避免的同物质文明划上了等号。然而从社会的长远发展考虑,廉政文化建设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一)中国廉政文化建设提出的历史继承性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廉政文化建设有其历史继承性。丰富的廉政文化遗产是我们炎黄子孙宝贵的精神财富。中国历史上涌现过大量的清官廉吏,产生过许多廉政理论,颁布过各种奖廉惩贪的律令,也创作过"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的廉政佳句流传千古。

这些都构成了中华民族贯穿古今的廉政文化纽带,廉政文化虽然不同于物质文明能在短期见效,能够满足人们的日常所需和维系生活。但是它是存在于人民内心的希望和期盼。海瑞、包公等清官的形象,在众口相传中不断得到完善和认可,正说明自古以来,在百姓心目中始终凝聚着一种清官情结,他们渴望惩恶扬善,希冀勤政为民,歌颂廉洁自律,崇敬扶正祛邪。发展廉政文化建设是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建设的必然需求,也是中国人民的内心需求。

(二)中国廉政文化建设提出的现实需要

在中国社会飞速发展中,廉政文化建设有其迫切的现实需求。我们不能将廉政文化建设只看成是一种理论的提出,一个概念的划分,而是应该看到,这是对于当代社会必须要落实的实践问题。

在物质文明发展的当代社会,高中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腐败情况呢,其外界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发展,于物质上的诱惑。光怪陆离的世界产生着致命的吸引力。但是从根本上说,是这些官员的内心抵挡不了诱惑,这就是廉政文化建设要医治的"心病"。在面对挑战的时候,他们不是想着怎么解决,而是想着怎么将难题推出去;在面对利益的时候,他们不是想着怎么忠于人民,而是想着怎么实惠自己;在权力面前,他们不是想着怎么造福百姓,而是想着怎么以权谋私。当社会越发达,他们面对的诱惑就越大,如果没有廉政文化建设这副"心药"医治好贪念的"心病",只能有越来越多的官员丧失立场,贪污腐化,这样的结果不仅仅是官员无所作为,工作停滞不前,严重者,比如收受利益导致的"豆腐渣"工程,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此,我们就要打造一个崇尚廉洁,遵守法制,讲究诚信,注重自律的社会文化环境,这就要求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精神基础和智力支持。

(三)中国廉政文化建设提出的时代背景

在今时今日的中国,很多人不宜贪官为耻,反以腐败为荣。廉政文化建设不止要在官员中普及,而是应该在全民范围中倡导。举个例子来说,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轿车在河北大学院内撞到两名女生,司机没有停车,继续行车接宿舍的女友,车祸中的两名女孩儿一死一生。肇事者在返程时候被拦住,该人高呼"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证实,该男子名为李启铭,其父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这就是网络上流传一时的"我爸是李刚"事件。姑且不论这个事件中的李刚本人,为官如何。从李启铭的说话中,我们就能了解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官的看法。那就是"好使"也是"好官"。在很多百姓的心目中,好官还是廉洁自律、为民办事的官,但是更多的时候,他们羡慕的是那些当官的,可以解决他们解决不了的事情,可以开豪车住豪宅,可以前呼后拥。若是哪个官做不到这些,大概还会被某些人称为"没出息"。一种文化滋养一种氛围,一种氛围熏陶一种心态。这说明在现代社会,我们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由其是廉政文化的建设,没有做到同步,而是产生了失衡。我们要在全民中普及廉政文化,在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让官能做到民本位,把做官为民当成事业理想而非牟利手段;让民能做到耻贪敬廉,而不是笑廉羡贪,从而使整个社会能做到物质和精神互动的和谐。

(四)中国廉政文化建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支持

在当代社会,往往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远远大于廉政文化建设,事实上,廉政文化建设才应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根基,只有抓好廉政文化建设,才能从源头上搞好反腐倡廉工作,才能做到稳固政治根基,防患于未然。很多人认为,反腐败的过程中,依靠法律制度就可以约束和解决了,廉政文化建设是否为多此一举。不可否认,法律制度在制止贪污腐败方面的重要性,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唯制度化。在没有良好的廉政文化支撑下,有些制度未必可以建立出来,有些制度建立出来了,也未必可以顺利落实下去。举个制度和落实之间的例子,比如闯红灯现象。众所周知,红灯停绿灯行,但是试问每次在交通岗的时候,范文呢,更多的时候是看着车,车少能过就过,不管红灯绿灯,更有甚者,在车辆中来回穿梭。因为制度只是告诉人们红灯停绿灯行是为了安全,并没有在大众的心目中塑造闯红灯是可耻的这一个观念。试想若是路人自己将闯红灯当做是一件可耻的事情,他自然不会去做,或者是他想伸出脚去,结果旁边的人投以厌恶的目光,他自己也会打消念头。怕的是,有一个闯过去的,后来者看见了,觉得没问题,也过去了,而围观者表示无所谓,只留一批犹豫者在后面考虑要不要效仿。国之贪污腐败者就犹如闯红灯的人,围观者即为普通群众,羡慕者即为心有杂念的从政者。所以制度之于腐败不是万能的,绝对不要相信脱离廉政文化建设,依靠制度就能一劳永逸。法律制度制定出来之后要约束人的行为,必须得到人的真正认可。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发挥文化的作用。这正是廉政文化建设对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二、先进廉政文化的汲取

(一)加深道德教育

现在,我们的学校教育多停留在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基础课程的教育上,很少还有学校将学生的操行纳入衡量一个学生的范围,更不用说向学生灌输廉洁的思想了。廉政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只是单纯的停留在从政者本身,构不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我们要注重对国民的道德教育,从时间上看,要从小抓起,从范围上看,要从全民普及。只有从小抓起,才能将廉政文化精神深入人心,只有从全民普及,才能提升社会对腐败的认知程度,才能将那些不和谐的因素,彻底上消除。

(二)深化制度保障

制度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保障,制度与文化互生互惠。要针对本国的文化特色,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廉政文化制度作为保障,得到国民认可的制度,才能更好的落实和执行,而不至成为空中花园。

(三)强化监督机制

我们要学习先进国家,将监督机制强化,尤其是公众的监督,媒体的监督,引起速度的迅捷、范围的广泛,更能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综观古代的监察制度,我们也可以借鉴其中一些优点。比如说,监察机构独立,这种独立是绝对的独立,不能隶属于地方部门,也不能与地方行政部门有过多的非监察范围的行政往来,以排除同级或者是上级其他行政部门官员的干扰和人情牌的疏通。此外,就是学习古代赋予监察人员的权利。在古代,监察人员官职不高,但是权力很大,代天巡狩,如朕亲临, "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只有赋予监察者较大的权力,才能使他们在监察过程中不受到更多的阻碍。

(四)注重人员选拔

首先,借鉴古代对于监察官的选拔。监察官员本身被赋予了较大的职权范围,又相对独立,那么就要求监察官本身要有极高的修养和素质,自身正才能纠人误,所以,监察官既要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有丰富的经验和高素质的文化水平,应该制定一整套的选拔监察机构人员的方法,务求所选的监察机构人员能恪尽职守。其次,借鉴外国对于公职人员的选拔。对于公职人员的培养从小抓起,也要注重从青少年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培养,从道德和能力双方面来衡量,作为公职人员的入职准则,不要一味的追求分数上的高低。

(五)发展物质基础

廉政文化的建设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目前,总管各国,廉政文化推广的好的国家,其公务员队伍也能得到良好的保证,尤其是新加坡还采取了高薪养廉。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足,高薪养廉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还有难度,但是仍旧可以从子女就学,医疗保险,退休保障方面对公务员队伍实施保障,减少他们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当前我国的现代化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历史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地吸取古今中外的一切廉政经验,才能使廉政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初秀英。 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理论学习与探索,2011,(3)。

[2]李静。关于廉政文化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商界,2011,(4)。

[3]赖林涛。 试论廉政文化的内涵、结构及价值[j]。 广西社会科学,2006,(9)。

[4]胡伟。 腐败的文化透视--理论假说及对中国问题的探析 [j]。 浙江社会科学,2006,(3)。

[5]刘新华。 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与价值初探[j]。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

推荐浅谈新能源技术论文简短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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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特签署本合同。

一、 合同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要求: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要求: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

二、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 乙方需在规定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签字认可。

3.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五、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七、其他事项:

八、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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