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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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文 篇一
摘要:烹饪高等教育作为淮扬菜传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如何将非遗文化与课程体系进行有效结合面临着诸多困难。然而,大师工作室的建立、现代学徒制实行以及资源库的建设,为淮扬菜的文化传承以及课程教学进行了有效对接。
关键词:大师工作室;现代学徒制;非遗;传承;课程资源;淮扬菜
1研究背景
扬州是古运河滋养起来的历史文化名城。扬州几千年以来,经过几代王朝的繁荣发展,为扬州三把刀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又逼迫并推动扬州先民怀揣三把刀背井离乡、艰苦创业。如今,扬州三把刀已成为扬州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象征。开国第一宴也成为声播全国、享誉世界的服务业品牌。扬州作为淮扬菜系的发源地,为烹饪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每年为社会输送大量的烹饪人才。其中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是江苏唯一一所本科院校;江旅游职业学院、扬州江海职业技术学院、扬州中瑞酒店职业学院是三所大专院校,其中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在江苏省扬州商务高等职业学校的基础上升格为公办大专院校,其他两所为民办大专院校;扬州旅游商贸学校、扬州生活科技学校为中专校。经过他们的烹饪教育为全国餐饮业、教育系统每年输送大量的烹饪人才,尤其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为全国烹饪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每年为全国培养烹饪工艺与营养教育人才。
2“大师工作室”创建
成立大师工作室是我校顺应时代的发展,落实教育深化改革、升格转型的需求,学校升格转型以来,学院强化师资内涵建设、凸显办学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人才培养质量出发点的,以烹饪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为目标,集中资源与产、学、研、社会实践共同培养人才,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职业道德。不断深化校企合作,构建满足岗位能力需求的课程体系,深化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建设集专业教学、社会服务、技术研发于一体的校内综合实习实训基地。深化校外顶岗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以加快推进本校高技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进一步创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为目的,积极发挥技能带头人技术创新、传授技艺的带头作用,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工匠精神技能人才队伍,稳步提升本校高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发挥高技能教师技术攻坚和技能革新在高职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淮扬大师工作室”,先后有全国烹饪大师薛泉生、“舌尖上的中国”居长龙、中国面点大师陈恩德等14位淮扬菜大师。“淮扬菜大师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淮扬菜饮食文化的传承、淮扬菜工匠精神的延续以及淮扬菜的发展。以工作室为平台,着力开发研究淮扬传统名宴,恢复淮扬传统蔡的工艺制作标准。并发挥传帮带作用,在工匠精神的引领下对年青厨师进行技艺传授。为淮扬菜的国际化发展出谋划策,营造出了淮扬菜烹饪技艺传承发展的良好氛围。淮扬菜大师工作室主要有三个任务。首先是系统地整理淮扬经典菜肴的品鉴标准、制作标准、通过媒体等平台将这些标准视屏化、普及化;其次,将在这里构建淮扬菜的学术体系,为中国淮扬菜申请国家级非物质遗产打好学术基础;最后,将通过大师工作室构建一个传统的淮扬菜的产业联盟,通过一系列的市场运作方式,为淮扬菜特色产业链开拓出一条美食文化市场的新路子。可以助推淮扬菜传承下去。
3现代学徒制在烹饪教育过程中的应用
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学校始终以贴近市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为社会和企业培养出合格的技能性人才为宗旨。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由于与市场所需脱节,学生的动手能力得不到企业的认可,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在原有框架下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无法体现的优势。在时代需求的大背景下“现代学徒制”孕育而生。现代学徒制的主要体现形式就是学校与企业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参与学校的课程体系建设、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实施等。有企业专家与学校教师共同参与的双导师制培养模式。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要以校企共同培养模式开展,教学形式多样化。专业课程设置以企业岗位需求为依托,企业参与课程开发、企业参与完成师带徒的教学。技能学习与普通文化素养学习相结合,工学交替、理论学习与实践并重,培养目标从单纯培养熟练技术工人发展为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技能人才。现代学徒制能正常实施需要签好“三份协议”,即学校与企业、企业与学徒、学校与学徒。
4“扬州三把刀”淮扬菜子库课程资源建设
扬州“三把刀”是旅游休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享受幸福生活、体验“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通过资源库建设,可以促进旅游休闲各类紧缺人才培养,推动传统的服务产业进行转型升级。淮扬菜子库建设按照“一体化设计、结构化课程、颗粒化资源”建设要求,以“健康文化传播、传统技艺保护、课程体系创新”为建设重点,通过标准引领,搭建资源库总体框架;以文化为主线,实现资源集成创新;突出应用,确保资源的高效使用;创新机制,促进资源库持续发展,真正达到面向人人可用,建设能学辅教,传播淮扬菜文化的目的。传承与创新扬州淮扬菜文化及传统技艺,实现专业人才培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融合,建立符合行业规范和职业标准,运用数字媒体技术,联合政校企行共同建设的,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大容量、共享型、互动式、可持续的资源库教学和管理平台,培养具有工匠精神的服务业人才,推动传统服务产业的转型升级。该资源库建设以传承“非遗”文化,发扬工匠精神为主线,挖掘扬州“三把刀”技艺之精髓,建设“厨刀”“剃头刀”“修脚刀”的文化传承、工艺技法、非遗保护、测试题等模块,更好地适应现代的“互联网+”模式,符合“能学、辅教”的功能定位,建成信息化、国际化的专业资源库,服务于产业发展需求。按照资源层次和课程属性可分为标准化课程和个性化课程。实现职教专业资源库融入职教日常教学应用四大场景,贯穿职教教学全过程,服务资源库四大用户。重点在教师教学、学生自学、社会培训、文化传播等方面推广应用。“扬州三把刀”历史文化———淮扬菜子库建设目标与内涵:全面介绍淮扬菜饮食文化,具体内容包括淮扬菜历史、淮扬地方饮食文化特点、淮扬菜地方特色、淮扬菜人文文化等方面,向全国各地展示淮扬菜饮食文化的窗口;淮扬菜传统技艺与创新建设目标与内涵:研究淮扬菜烹饪制作工艺上的标准化、细微化,是一个比较系统的教学内容,以操作视频、模拟动画等形式介绍淮扬菜肴、点心制作过程中常用的烹调技法,包括刀工处理方法、加热方法、成形方法等;淮扬名菜名点建设目标与内涵:介绍淮扬地区传统经典菜点的文化背景、原料选用、加工制作及评价等内容,配以文字、图片作辅助介绍;补充和完善淮扬地区的各种名菜和大菜等内容;淮扬菜宴席设计建设目标与内涵:为淮扬菜宴席历史文化的资料库,以时间为轴线,收集了从古至今的淮扬菜集聚区的各种宴席来源和制作经历,此处体现了淮扬菜文化的博大精深;淮扬菜传承人建设目标与内涵:以扬州为主的淮扬菜大师为传承,建立了淮扬菜文化传承人名人库。以文字、图片形式介绍近代、当代淮扬菜大师、名师的成就及“经典菜品”。淮扬菜的传承与发展任重而道远,通过工多种方式方法对传统淮扬菜文化的挖掘,可以更好地、不定期地让更多地淮扬菜展示在世人面前,让扬州美食闻名于世。
参考文献
[1]季鸿崑。淮扬菜的振兴和江苏地区的烹饪教育[J]。美食研究,2017,34(1):40-44.
[2]史红根,王全云。现代学徒制下“工匠精神”与烹饪技能人才培养的模式探索[J]。食品界,2017(6):148-149.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文 篇二
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要受到保护,尤其对于少数族群与土著人的文化,要给予足够的尊重与特殊的保护,如同自然界的一个物种从地球上消失一样,濒危文化如得不到及时抢救,它无法复制,无法克隆,也会从人类社会消失。”[1]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识别、认同各少数民族身份和发展历史过程的体现,也是各民族存在的基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人类社会的文明,作为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维护各少数民族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因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国际社会文明的需求,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一个具有实践和理论双重意义的命题。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少数民族赖于生存的生态环境(农业社会、手工经济、自然环境)出现了巨大变化,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本就相对狭小的生存空间和传播空间更加恶化,一些靠行为和口头教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消失,且这种状况有增无减。近几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浪潮的推动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也被政府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上。但是,夹缝中的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未得到有效传承和发展,保护和传承发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仍然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缺少立法保护
建国后,我国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及部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等。[2]我国非物质文化保护立法方面有以下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滞后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求。
(2)立法层次低。目前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规主要是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规,这对国家来说缺少统一的、有号召力、法律效力强的立法。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未得到呼应和体现,缺少综合利用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合理保护。当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整个保护的现状也不理想,法规条例不够全面完善,法律保护严重缺失。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缺乏基础的设施保证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存续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基础设施承担着传承和保护的现实重任,同时也直观烘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着”的氛围。当下,尽管有很多地方政府破土动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但由于政府政绩的需要,面子工程的存在不可避免,这就导致很多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大多都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只重外形不重内在,限制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创新和传承。同时,有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或基础设施根本不存在,或是配备了设施却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使得基础设施成为一种摆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就缺少基础的土壤,不利于其不断传承和创新发展。
(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环境日趋恶化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的文化精髓和精神记忆,是少数民族发展的见证和缩影,它植根于民族土壤的活胎文化,是不断发展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也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但由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于生存的大多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物质资源比较匮乏。
随着现代化和城市进程的不断加速,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不断开展,使得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受到的冲击更加迅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的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生活理念、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发生改变。现代化的便捷性和舒适性,使得众多的少数民族群众开始放弃传承了数千年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形式,开始适应现代的生活,传统文化所遗传下来的文化符号及信息资源被不断扭曲和改变。再加上现代社会文化娱乐的多样性,很多传统民俗活动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族群文化传承载体自然减少。
电影、电视、电脑、网络、微信、麻将、扑克等新兴媒介的介入,使得传统的文化生活方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少数民族年轻的一代群体关注、喜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越来越少,愿意学习并传承的人更是屈指可数,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文 篇三
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07年6月以来,文化部先后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大多数传承人都是属于民间音乐类的。笔者认为被作为传承人的民间音乐家身份发生变化,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提出了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现状造就了不同传承人类型的观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详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控制者,对其身份的认定将能完成民族记忆、民族优秀文化的持续与传播。不同历史时期带来的开展环境亦不相同,在停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发作着变化。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工作进程的加快,因维护理念的失误常常形成严重的维护性毁坏,另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护环节较为单薄。各级政府或者其他维护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过程中,常取代真正的传承人停止传承内容上的变换,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遭到严重的外部损坏。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极端必要,同时也需促使各级政府和维护团体认识到传承人的意义,从而真正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目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缘由
我国近年来快速开展经济,在文化建立方面较为迟缓,并且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维护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立制度的一局部。因国度及民众淡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认识、相关维护制度的不健全,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遭遇艰难的生活处境。就目前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呈现断层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力气单薄,不能很好的持续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例如民间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不具备较大的经济效益,在收取学徒时不能有较强的吸收力;传统的中医类技艺因科学技术的快速开展和西医的盛行,简直淡出人们的视野。而新的一代人遭到各方面要素的影响,只关注外面的世界,对原有的生活方式虽有保管并持续的设想,但因各种障碍将放弃完成的时机,转而寻求外面的生活;或者对原有生活方式产生疑心、厌恶的心情,放弃追求传统技艺的持续与进步,这在一定水平上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来宏大压力。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国度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真正认定之后将会给其一定的补助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的开展。
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规范,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明白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对象,才干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时需根据相应的流程停止调查,分离调查数据对契合传承人认定规范的代表性人物评定,最终将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一步确认核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调查内容较为广泛,
国度政策法规并未明白认定规范,因此各级中央法规应针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分离实践状况制定相关的传承人调查、认定项目与规范,在实践操作中可有效应用。例如云南省中央法规肯定调查对象后,首先调查其个人根本材料,例如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状况等;再调查其所传承的项目、技艺以及当地中央文化的关系,该项目在文化社区、行业中的位置;或其所保管的实物详细状况,搜集传承人的相关作品,以及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开展情况,并将调查结果细致记载,借助调查结果对传承人有整体的认识。
而在传承人方面则需配合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照实提供个人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多样,在对其停止身份认定时无法构成统一规范,在一定水平上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损失。因此各中央政府或主管部门停止传承人身份认定时需分离实践状况提出详细的认定规范,补偿规章制度的缺陷进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人亦需盲目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停止申报或者引荐,有效应用国度政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维护政策。在对传承人身份认定之后还需将之发布于众,以便社会公众对其监视并检验传承人身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显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国度及社会各层的认可与承受,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会刺激相关感兴味的人士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其具有划时期意义。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采取一系列的维护政策,这在国度文化战略范畴是一种创举。传承二字在之前社会存在中处于互相别离的状态,在各大词语工具书中亦未找到,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只给出传授与继承的解释,表现出传承、传承人等词语属于新兴词,但并不代表传承人也为新兴事物。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开展的主体和主要力气,极大的推进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开展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能加强传承人以及社会各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的盲目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好以及传承人的开展,为我国文化建立事业提供坚实的根底。
完毕语
综上所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进程中的关键在于人,对其施行的维护政策离不开注重传承人的维护与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将在一定水平上改动传承人的生活情况,为其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以及传承环境,以便其能真实反映民间艺术的活态特性,完成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目的。(作者单位:潍坊学院幼教特教学院)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文 篇四
【摘要】1992年发展起来的自贡果核雕瓶颈小、起步高。本文主要通过对自贡果核雕的制作技艺调查与研究,了解自贡果核雕的历史、现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并在此基础上思考民间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如何传承?
【关键词】果核雕;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一、自贡果核雕的兴起和发展
以赵巨涛为代表的自贡果核雕经历了艰难的生长期,赵巨涛从自1996年起在自贡东方广场、檀木林街等地摆地摊儿开始了艰难的果核雕生涯。1992年,他创作的《八骏图》在自贡市彩灯公园举办的民间艺术品展览上荣获一等奖,他创作的根雕艺术品逐渐被人们关注和接受。1997年,赵巨涛的作品《八仙过海》、《核舟记》参加在青岛举行的中国雕刻艺术大展赛获得优秀奖,并被组委会收藏。2000年4月,经罗绍文的介绍,赵巨涛参加了中国民族民间工艺(含收藏)美术大展,之后赵巨涛还陆续参加过几届中国民族民间工艺(含收藏)美术大展。
二、果核雕刻工艺流程
(一)选材——果核。在进行核雕创作之前,对于果核的选择是一项艰巨而缜密的任务。果核的选择是进行构思和创作的基础,构思和实践都是因果核而异,不同形状、纹理、大小、色泽的果核会激发创作者不同的艺术构思,最终会产生形态各异、别具一格的作品。
(二)构思(题材)。要根据所选原材料确定雕刻题材,借鉴某一图画、或资料(关于佛教和道教的神话和民间传说、典故等),并结合果核大小适当削减图画内容,也可结合雕刻者的主观构思增减内容,待作品雏形在脑海中初具形态后便可操刀。
(三)操刀。赵老师操刀的时间一般选在深夜,深夜安静,易于集中精力雕刻而不受外界打扰,基本上是从晚上十点左右开始,雕到早上六点左右。现在因为工艺要求较高,雕刻者对自身技艺也有较高的追求。一个单子作品成型基本上三天左右。成串的一般是一个月之内完成。
(四)抛光。先是手工抛光,用砂纸由粗到细地打磨,然后再用电布轮抛光。抛光时要注意保护好作品,掌握好力度,防止作品被打坏。
三、自贡果核雕存在的问题
自贡果核雕自1992年正式与世人打交道至今也不过22年的时间,一时间还无法令所有人接受。自贡地处中国西南内陆地区,交通相对闭塞,地域交通较差。在交通上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不利于自贡果核雕的对外传播。从自贡果核雕兴起至今,工艺传承人稀缺,只有赵巨涛和他的五个弟子,势单力薄,根本不利于自贡核雕在本土的发展乃至在全国的推广。
四、自贡果核雕问题应采取的解决策略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自贡核雕逐步打开了与国人接触的大门。因自贡处于西南内陆地区,交通相对闭塞,远离核雕基地,在核雕市场上显得孤立无援。但是,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自贡核雕的对外传播和发展不再受交通的牵制。只要在互联网上开辟出自贡核雕的市场,自贡核雕便能初步站稳脚跟。对此,赵巨涛不断学习互联网知识,为自贡核雕打通了一片天地。但是,对于目前自贡果核雕在业内取得的成绩,赵巨涛没有表现出一点点骄傲和满足,他仍然在不断钻研学习,不断超越自我,他是自贡果核雕的创始人,他肩负着高擎川派核雕大旗的使命。为了发扬光大川派核雕,能使之与江苏、上海、北京等地的核雕交相辉映,赵巨涛先后接收了5个热爱核雕艺术的美术专业的大学生为徒,经过他的口传身教和学生们的刻苦学习,这5个徒弟如今都能够独立完成创作了,其中有2人在国内核雕界已经小有名气。赵巨涛希望这项工艺能在自贡传承下去,并希望在以后能把这门工业产业化,像苏州的舟山村一样,能在自贡也打造一个“核雕村”,将其建成独特的文化产业基地和旅游商品基地,并使之与自贡龚扇、扎染、剪纸并称自贡四绝。果核雕与象牙雕刻和红木雕刻等作品不同,它把玩时间的增长而生值。其原因是象牙雕件长时间把玩后会越来越黄,失去洁白的本色,对外观有影响;红木雕件佩戴或者把玩的时间一久,也会慢慢失去红润的光泽,颜色会慢慢变黑。相反,核雕工艺品经过收藏家的不断把玩后,表面的色泽会越来越红,给人一种通透的质感,有点类似于玉雕饰件的特性。
五、总结
对于此刻民间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是对传承人的保护,一是保障传承人的物质基础。二是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特色进行创新。三是从人类精神意识形态出发,人们自主保护的意识增强。针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与传承,最关键的是生产性保护,可也需要多方的努力与思考,也需要更多的学者来号召和保护,提出更多具有更切实际的作用和措施。
参考文献:
[1]张镛。藏中逸品果核雕。中国医药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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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袁牧。刀尖上的艺术——苏作核雕。上海艺术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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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力澎。核雕的世界。新农村商报,2013.
[10]李乡状。雕刻技法与指导。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文 篇五
摘要:柳琴戏是以徐州为中心流行于苏北鲁南地区现存为数不多的本土戏曲剧种之一,尽管首批即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目,但是仍面临着生存危机。本文通过对柳琴戏发展历史、文化变迁研究,剖析导致柳琴戏日渐式微的诸多现实因素以及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所在,并针对柳琴戏如何有效保护与传承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柳琴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J8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36-0138-03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我国包括:
(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传统体育和游艺;
(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所要研究的徐州柳琴戏就包含在其中。
二、柳琴戏简介
柳琴戏,原称“拉魂腔”,源于苏北、鲁南一带,原与淮海戏、泗州戏、柳腔、茂腔等同属拉魂腔腔系,与泗州戏原本同一剧种,仅因新中国成立后,因流驻地不同而称谓不同。柳琴戏主要流行于苏鲁豫皖四省交界的广大地区,深受人们的喜爱,曾有“三天不听拉魂腔,吃饭睡觉都不香”的民谚流传至今。后来由于流传地域的语音不同、吸收的音乐成分不同,加之区划及行政管理的原因,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才相继确立了各分支剧种的名称。1954年,当华东地区戏曲观摩汇演前夕,“拉魂腔”三个字作为剧种名称大家觉得不雅,经当时徐州文化主管部门提议,并与艺人商量,因主奏乐器为柳叶琴,所以大家一致同意剧种名称改为“柳琴戏”。遂后鲁南、豫东的拉魂腔剧团相继应和,均改为“柳琴戏”。而安徽的剧团,据说因艺人多为泗州籍人而确定叫“泗州戏”。柳琴戏、泗州戏与淮海戏、柳腔、茂腔、五音戏不同,因为它们是拉魂腔系中相对独立的分支剧种,而柳琴戏、泗州戏则是同一分支中的同一剧种,只是所处地域不同而名称不同罢了。
三、柳琴戏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三百多个剧种中间,柳琴戏(包括泗州戏)类属中等偏大而又独具特色的一个地方戏,它活跃在江苏、山东、安徽、河南四省交界的广大地区。柳琴戏起源于清乾隆年间,从原始腔调的产生到现在已经有二百五十多年的历史,它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一)唱门子阶段
旧时连年的灾荒造成灾民不断地流动,灾民们年年以乞讨为生,他们在乞讨的过程中逐渐学会了用家乡的民歌小调为手段乞讨,感觉这种方式比沿门喊叫着去乞讨容易的多,这种唱着乞讨的方式不仅能使施舍人减去些许厌烦,当然结果也比较容易得到施舍。至于当时这些难民唱的什么曲什么调,现在已经很难考证了,我们只能以苏北、鲁南部分地区难民群代代相传的乞讨形式进行粗略推测。
(二)周姑子阶段
周姑子即是出家人,因为庙小,虽然不可能香火兴盛,也不会有晨钟暮鼓,但在长期以青灯黄卷为伴的修炼中,佛门诸课的唱念也应该粗知一二。这位周师太当沦落到以乞丐为伍的行列中,遂将佛门的一些音乐元素相融相汇后,拿来作为相随相伴的人群乞讨手段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因此,当周姑子介入后,柳琴戏的母体腔调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表现在一是唱的曲调略有丰富,二是较原难民所唱的曲调也更动听了些,所以大家遂以习成,“周姑子”腔调也不但逐日丰富,还渐渐地向四方流传,民间也就有了“周姑子”的说法。
(三)分流阶段
柳琴戏的母体腔调随着难民逃荒必然也随之向四方扩展、流传,这些以唱周姑子为生的难民大多向临沂以南流动,与当地原有的“肘鼓子”相互融合吸收,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此时“肘鼓子”和“周姑子”虽然各自还保持自己的一些特殊个性,但是二者的从业人员和城乡百姓已渐渐将二者混为一谈,视为一体,这种局面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
清代的康乾盛世至乾嘉时期已露出衰败端倪,各地叛乱不断,灾荒连年,许多戏曲和民间歌舞的生存条件也进一步恶化。此时长年挣扎在灾区的“肘鼓子”“周姑子”更难以维持生计。到了十九世纪的初期,终于从临沂地区形成了一次大的分流。
(四)对子戏阶段
在分流过程中,由于受到流传地区的民间说唱、语言和其他艺术形式的影响,柳琴戏的原生状态通过两个渠道向戏曲形式的初级阶段——对子戏过渡。一是演唱形式开始从以乞讨为目的,受众为一人、一家的清唱慢慢向对口唱、说唱形式渐渐衍变到受众为多人的落地坐唱。二是演唱内容的转化,从唱门子阶段的简单上下两句腔,逐步过渡到周姑子阶段的小曲小调,在分流阶段又频繁吸纳各种曲艺说唱以及一些戏曲的唱法,到了对子戏阶段前,柳琴戏除唱腔外,又积累许多以修行劝善、伦理道德、民间故事及神话传说为内容的唱词。
为了丰富表演形式,艺人开始从单人说唱到二人对唱,后又因故事剧情叙述的需要又逐渐过渡到三至四人的组合,增加了服装道具等形式。
(五)班社阶段
柳琴戏有了对子戏后,零散艺人由版农半艺大部分就转化为以唱戏为生、为职业的艺人了。无论是灾荒之年还是年景尚好,这部分艺人也是四季以唱歌为业,不再是农闲出来,农忙回去。为了演一些故事情节较为完整的戏,以便扩大影响,增加收入,随之一些以家庭为单位的艺人逐步过渡到两家、三家甚至再加上个别亲朋好友的较大组合,而这种组合的增多,必然引发互相间的攀比、竞争,因此也就诱导着柳琴戏的班社形式开始浮现。这个时期的班社演出,还主要是以农村为主,农忙的时候间或到一些较大乡镇短期演出。直到二十世纪的三四十年代才真正进入城市,这时也多在低档茶社、小舞台演出,稍后不久开始出现一些四五十人的大型戏班,为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管理的专业剧团做好了准备。(六)舞台演出阶段
约在民国九年(1920年)前后,一些柳琴戏班社开始由农村进入集镇或城市演出。演出形式大都进入茶棚或简易的剧场演出,演出中间(一折或一段后)由演员向观众“要零钱”,即讨钱。这时演出的剧目约比较丰富每个行当也有了一些代表性的剧目。如旦角中的闺门旦行的《四平山》、《八盘山》等;青衣行的《四告》、《点兵》等;老旦行的《断双钉》、《英台劝嫁》等。
由于徐州交通便利,又是柳琴戏流行区最大的城市,因此拉魂腔进入城市时,不少班社纷纷来徐州。这些班社都是柳琴戏中影响较大的班社,荟萃了许多柳琴戏的知名艺人,为日后建立的徐州市实验柳琴剧团乃至江苏省柳琴剧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江苏省柳琴剧团得天独厚,汇集了不同地区、不同流派的许多代表艺人。
虽然柳琴戏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是柳琴戏的传承与发展仍然陷入了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文 篇六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对传承人的保护,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是传承人保护的前提和首要步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明确其应享的特定权利与应担的义务责任,既是对传承人进行保护的理论前提,也是对传承人进行监管的合理依据,建立一个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和科学长效的保护机制是保护传承人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社会历史中形成世代相承的、相对稳定的文化传统或文化模式。作为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永远处在“活体”传承与“活态”保护之中。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传承人的存在根本上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传承人的价值集中地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从功能论的角度看,传承人的延续有效地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1]。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对传承人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展开研究就是迫切而重要的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性与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与技能或利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鉴于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传承人的认定与选择就显得至关重要,是传承人保护的基础与前提。只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才能遴选出能够真正代表民族文化的传承人[2,3]。要合理认定传承人,前提是了解传承人的内在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单一性与综合性两种形态,相应地传承人被分为单个传承人与群体传承人。单一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承人具有无需群体合作单凭个人技艺就能独立传承的特点。对于这类传承人的认定,我们在制订可操作性的技术指标时,就需要从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分别加以考量:从纵向的传承历史看,应该把所传习的技艺是否具有久远的传承谱系、深厚的历史底蕴与丰富的精神内涵作为认定传承人的标准;从横向的传承分布看,应该把是否为该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代表作为认定传承人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选出政府、专家、公众都认可的代表性传承人。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群体性活动,与特定群体、场所与社区关联。对于这类传承人的认定就需要考虑非某一人就能掌控全局这一事实,挑选出其中具有传承技艺并能主动组织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一些关键人物作为传承人。只要将这些人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获得活态传承的保障[4]。对于传承人的认定还得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空间特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地域性等特征决定了传承人只有在特定的时空中才能更好地传承,一旦脱离其生存空间和文化土壤,传承必然走样甚至异化。因此对于这类传承人的认定,要以传承人是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时空中坚持传承来考量。否则,传承人离开了文化传承的空间,就会切断传承人与传承土壤的联系,传承必然会走向无源之水的窘境[5]。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明确其特定权利与义务责任,既是对传承人进行保护的理论前提,也是对传承人进行监管的合理依据。权责分明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传承人的传承热情,促进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对于单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传承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掌握者、使用者,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而对于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传承人就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掌握者、使用者,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尽管如此,传承人依然享有其自身的权利。确定权利是保障、落实、行使传承人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顺利传承的重要条件。
(一)传承人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看,传承人享有如下权利:(1)传承权。传承人有权依据传承技艺的特征、传承对象的特点以及传承空间的特质等综合因素来选择自认为最有效的方式进行传承。(2)署名权。传承人有权在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获得肯定和认可其价值的署名,但这种署名只是一种精神上的权利或身份权,不能买卖出让。(3)改编权。传承人有权在不损害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有益的改编,无需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的同意。(4)表演权。传承人有权对属于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进行表演,以便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则无需许可与付费。(5)获助权。传承人有权获得国家的经济资助与政策支持,政府也应尽力为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6]。
(二)传承人享有的义务
当然,作为传承人同样拥有相关的文化传承义务。具体来看,应承担以下一些义务:(1)自觉传承。传承人有义务对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进行展演、传播和传承,同时也有责任对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进行保护。(2)培养传人。传承人有义务依照一定的程序严格选择、培养新传承人,有条件的还应讲述自己的口述史或留下书面著作,以便后人更好地学习传承,以免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与中断。(3)积极创新。传承人有义务在尊重传统、沿袭传统的基础上,在不改变传统文化根本价值与意义的前提下,依据时代变化与时俱进地创新,以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地得到活态传承。(4)服务社会。传承人有义务用自己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服务社会、回报社会,更好地发挥其内在的社会与经济价值[4]。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的保护机制
既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着力点在于保护“传承人”,那么建立一个以保护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科学长效机制就是当务之急。
(一)加快完善传承人的经济保障
政府应完善传承人生活保障政策,按照传习年限给予传承人相应补偿,使其在无生活之忧的情况下能尽心传承。同时,政府还应针对农民和老弱病残等弱势传承人群体,就最低生活保障、养老医疗保险等出台特殊政策,以保证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开展传承工作。此外,政府还可设立专项资金,对学习非遗技艺的学生予以学费资助或减免,以便加快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二)加快完善传承人的培养机制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免费为传承人提供政府兴建的传习场所,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农村祠堂、城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传承;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把非遗技艺、绝活、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等编入教材,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鼓励传承人通过公益讲座、现场技艺传授,让更多的人了解非遗技艺,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版社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期刊,加强宣传与研究,提高传播力与影响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研究者的培养。
(三)加快完善传承人的平台保障
新型城镇化导致传承人背井离乡,其传承的文化土壤不断缺失。应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鼓励传承人参加本地原生态的民俗活动、节庆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大赛。鼓励文化部门或传承人个人开办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宣传。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艺档案库,对非遗传承人技艺进行完整录相归档,并以传承人个人姓名命名制作光盘进行传播或传习。
(四)加快完善传承人的法律保护
对传承人的保护最终要落实到法律制度上来,从国家层面来看,要通过立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从地方层面看,地方政府应加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传承人保护做出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的具体规定,在传承人培养、传承人认定、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更加明确的具体规定。
四、结束语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传承者、创造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就是保护传承人。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不够均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传承人保护面临着诸多难题,要加强对于传承人的保护,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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