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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论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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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7篇《保险论文》,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保险的论文 篇一

浅谈商品保险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

摘 要:商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商品保险价格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商品保险的价格由纯保险费率、附加费率和安全费率三部分构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诸多因素。

关键词:商品保险;价格构成;影响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机制的引入,社会风险也增大了。越来越多的人把钱用来投资、买股票等等,这也加大了风险的力度。在这过程中,人们逐步有了危机意识。为了更好地保证自己的财产、生命安全等等,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在适应时代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出现了一种商品保险。

一、商品保险

1、保险。

商品就是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凝结了人类劳动。商品保险首先是商品,它在市场上流通买卖,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有很多专业术语,如保险人、投保人,这是保险合同的双方,有时候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时并不是这样,保单受益人可能不是投保人,也或者是包括投保人在内的其他好多人。此外,如“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财产;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商品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商品等等。“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要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就是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在社会中有很强大的功能,它不仅为单独的个体在抵抗风险时提供强大支撑,同时是大型企业发展的有力后盾。保险可以看成是一种风险管理的策略,也可以说是对社会经济的有力保障,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商品保险。

“商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一些大型公司、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为了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向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产品投保,这样不仅对产品质量有了保证,同时一旦出现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偿,使自身损失减小到最低。但是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商品保险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其除外责任。这就是保险公司在权衡责任范围时尽量的使自己免受损害,避开承担太大的风险,造成公司的运营困难。

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些责任列为保险公司不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有的时候在商品保单里明确指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责任,有时并没有注明言外之意就是没有标明的责任是除外责任,出了这方面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其责任的。由于商品保险的这一特点,就要求保民在购买时仔细认真的阅读其所保范围,还要看清楚其除外责任。避开在发生损失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尽管它的存在就是最大化的为保民降低风险,然而保险公司自身也需要运营,它的资金从何而来,公司怎样发展壮大,这些都是保险公司要考虑的理由,因此它不可能将全部的风险自己来承担,这也是不现实的。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考虑自身风险后做出的选择。

二、商品保险的价格

商品保险和其它险种一样,也有保险价格。保险费率就是我们说的保险价格,简而言之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所交的保险费用。这是一种双向的利益关系,就像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一样,购买者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价值,而商品持有者为了得到价值就要让渡其使用价值,二者不可兼得。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如果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降低自己的损失。同样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机构,也要维持运转和收益,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保险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共同发挥着作用。在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总是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商品保险价格也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价格都要受价值的影响,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而价格上下波动的理由主要来源于两大因素:一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二是竞争的激烈。价值、供求关系、竞争三者是刺激价格升降的最重要理由。事实上,保险公司计算的保险价格和实际的价格是有出入的,这也证实了外部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商品保险价格有两种主要的表现途径:一种是企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产品投保,这是企业、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直接投保,但是消费者是间接付出了保险费。这样的情况就是商品保险的价格是计算在商品价格里面的,也就是说商品实际市场价格已经是包含了保险价格在内的,而事实上消费者对保险价格的计算是不清楚的,甚至有的根本不知道商品是投了险的。尽管存在这样的隐患,但是这无形中对商家的产品质量、信用等起到督促和激励的作用,同时这种商品保险既能为商家减轻可能面对的负担,同时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购买时消费者更倾向于参保的商品,买的放心,提高了商品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另一种就是投保人自己直接和保险人建立一种合约的关系,投保人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来确定自己产品等的安全。比如现在流行的淘宝购物,在提交订单时总会出现这样一行字:“是否加运险费”,只要点击支付几毛钱,在购买的商品出现理由时可以向卖家索要相应的赔偿,也不会产生各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阐述了商品保险价格由商品价值决定,同时与供求关系、竞争等有很大关系,同时列举了商品保险价格的两种表现形式。究竟商品保险价格是怎样计算的、由什么构成是接下来探讨的理由了。

三、商品保险价格的构成

“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要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就是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通常情况下,人们将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保险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它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商品保险价格也不例外,它也包括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率,当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它还有一种安全费率。因此,商品保险的价格由纯保险费率、附加费率和安全费率三部分构成。

1、纯保险费率。

纯保险费率即纯费率,也叫净费率,它是商品保险价格中的主要部分。纯费率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相应的按照这种费率所收的保险费就是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这些费用是真正完全用到投保人身上的,也是保险公司承诺的在自己补偿范围里的义务。

2、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是商品保险价格的另一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先不论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目的,作为一个正常的公司需要员工、机器设备,公司需要正常运转,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要想提高公司效益,还得培训员工、给员工一些红利等等,这都离不开资金。这些资金从何而来?这就是保险的一个重要的融资功能,它把投保人的保险费用于公司的运营走转资金,这样既活跃了市场,又稳定了公司,对投保人来说也是有好处的。

3、安全费率。

不论对保险人还是投保人,看中的是安全二字。如果在某一段时期集中出现意外风险,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很可能造成公司经营的困难和风险,同时也给投保人带来灾难。因此,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和安全,尽可能的减少意外风险的损失,在商品保险价格中包含了安全费率。

以上论述了商品保险价格到底从何而来,它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其影响因素也是众多的。

四、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因素

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市场的角度来说。

在保险市场机制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三大规律共同发挥着作用。商品保险价格也是由保险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价格都要受价值的影响,商品保险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而价格上下波动的理由主要来源于两大因素:一是供求关系的变化,二是竞争的激烈。价值、供求关系、竞争三者是刺激价格升降的最重要理由。商品保险之所以出现是大众的需求,如果单个的个体不具备承担巨大风险的能力而社会发展又使他们不得不面对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时,他们就需要依靠一个更有保障的后盾,能把经济损失减小到最少。保险就承担起了这一角色,当然也是大众对商品保险的需求,随着需求的增加,商品保险费率就会发生变化。此外,商品保险行业良性竞争对商品保险费率也会有所影响。竞争越激烈,保险费用相对就会下降,这样会吸引更多的投保人,从而扩大消费人群。

2、从保险的主体来说。简要的来说,保险的主体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投保时,保民看中的就是安全、信用。首先,一个经营良好、规模很大并且具有业界好评的保险公司往往是保民选择的对象,吸引大量投保人前来,消费者增加了,保险公司收益越来越好。公司就有多余的精力来实行降价活动,降低商品保险费率,进而确保更多的消费人群成为公司客户。这样做并不会使公司收益减少,反而更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其次,附加费率也是构成商品保险费率的一个重要部分。

附加保费主要是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其他保险利润等,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高保险人的个人素质,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保险人工作效率,这样就可以缩短工作时间同时减少许多额外的费用支出,附加保费相应的减少,在其它要素一定的情况下,那么商品保险价格就会下降,也达到了保险公司的目的。第三,商品保险费率的大小也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金额大小有关。商品风险越大,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赔偿金额越多,当然投保人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也会高一点,所以商品保险费率也比较高。反之,商品保险费率就低。

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对初次投保的可能采取较高一点的商品保险费率,随着投保人信用的增加,会逐渐降低这个费率,给以优惠。所以投保人自身的素养和管理能力也是影响商品保险费率的因素。

3、从保险的对象来说。

由于商品保险的对象千差万别,它们的构造、性质、影响因素都大不一样,所以承担风险的程度就会不同,像一些小型的商品交易存在的风险较小,因而商品保险费率就低。但是一些意外风险系数较高的比如游轮、货轮等遇到强暴风和海啸等等,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提前根据所保对象的风险因素制定合适的商品保险费率。因此,根据保险对象所面对的风险系数的不同,商品保险费率也会不同。此外,保险对象的损失情况不同,商品保险价格也不一样。

除了上述三方面外,影响商品保险价格的还有国家有关保险的政策,比如国家采取手段降低农业保险费率,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保障农民利益。另外,货币价值和其他商品价格也会影响商品保险价格。

参考文献:

[1]张祖荣。农业保险的价格构成与保费补贴比例的确定[J]。财政研究,2012(10)。

[2]黄绍涛。保险商品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分析[J]。价格月刊,1993(12)。

[3]姚一明。商品保险理赔中应注意的几个理由[J]。商品储运与养护,1995(2)。

互联网保险的论文 篇二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而且充满未知,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监管其全部风险。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终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风险时间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方面的论文:《浅谈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问题》 篇三

近年来,我国不断提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将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制,取消贷款利率0.7倍的下线。同时中央银行表示下一步将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种基础条件,稳健的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行。

一、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成员发生经营危机或者破产时,由该保险机构提供财务救助或者向存款人提供存款赔偿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国际上主要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虽然该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但是,它本身也具有一些问题,比如提高银行运营成本,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等。

二、道德风险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这项保险非常特殊,它涉及了三方利益关系,存款人得到保障的同时,银行也能从中得到利益,而且制度上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存款人和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得不到充分解决,所以这项制度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假设来说明道德风险出现的原因。

首先假设在现有的隐性保险制度下,如果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问题,那么储户能从中获得Y的收益,一但经营活动遇到问题,那么损失为L,同时储户监管银行要花费C的成本

其次,银行可以选择从事风险较高和风险较低两项种资经营活动,风险高的投资活动能以P的概率获得A的收益,风险较低的投资活动一定能获得B的收益,同时A(1-P)>B。在银行被储户监督时,银行额外的运行成本为H,存款保险费为D。

在此假设下,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博弈矩阵:

结合博弈论的知识我们能发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监管是储户的最优策略,而银行的最优策略是选择高风险投资行为,最终的纳什均衡将是(不监管,高风险投资)。这时,我们担心的道德风险问题出现了。

根据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把道德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在知道自己的存款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后,存款人不需要关注银行投资活动的风险问题,只会更加注意各家银行所能提供的收益,银行活动所面临的风险不再是他们决定自己储蓄的决定因素之一。在存款获得保护的情况下存款人在意的唯一因素是利率,因此他们缺少了对银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动力,反而希望银行能够提供更高的利息,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成为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二)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对于银行的监督会下降,同时对于利率变得更加敏感。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不得不提高自己的利率,同时由于存款保险金的存在,银行的成本相对于以前会有一定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在给予存款人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了银行最后的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持自己的收益不变,银行对风险会更加偏好。在银行经营状况不好时,由于有存款保险做最后保障,银行可能会偏向于采取高风险投资的策略来获得高额回报,而不是采取稳妥政策改善经营状况,增加了存款人存款的风险。

(三)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维护金融环境稳定,保障存款人利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它的背后政府背景的存在,也可能存在着不全力处理问题的情况。由于保险机构管理者不希望在其任期内出现大的金融问题,所以在位者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银行可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求能平稳度过任期。在任职期间内,对于大型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的监督检查会存在标准上的区别,宁愿最后采用保险金帮助破产银行,也不愿意在大危机出现前彻底提出整改意见。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无法从制度上激励保险机构管理者及时对不良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从而产生了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三、道德风险的危害

(一)对存款人的危害

在目前国家拟推行的50万赔付标准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国有银行由于其安全性以及“大而不倒”的思想影响下,能够获得较多的资金。相比之下,中小银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存款收益率来吸收存款。在高收益的驱使下,存款人可能将自己的存款存入高利息银行。一般来说这些中小银行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要差一些,如果这些银行的信用状况出现变化,很容易出现挤兑现象,造成银行破产,超出赔付额度的存款得不到补偿,存款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二)对银行的危害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银行的首要影响是推动其成本上升。存款保险金和利息上调这两块成本的增加,以及保险制度推出后造成的“资金转移”现象导致信用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银行运营变得艰难。为了应对增加的成本,同时减缓“资金转移”现象的发生,银行只能提高风险投资比例,增加自身的运营风险。风险的增加一方面容易直接导致运营状况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容易导致自身信用评级的下降,引发挤兑危机间接引起银行经营危机。

(三)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危害

银行运营成本的增加必然导致风险投资和次级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银行运营风险的增加直接影响保险机构对其监督的成本。如果采取统一保费的策略,经营状况差的银行等于受到了大银行的补贴,会引发经营状况良好银行的逆向选择,从而退出存保制度。同时由于对风险大的银行监管成本的提高,只能增加对其的保费收取。保费收取的增高又反过来增加银行成本,推动其对风险的偏好,破产风险提高。银行风险的增加同时引起对存款保险金需求的增加,增加存款保险机构运营难度和运营风险。   四、解决方式

(一)采取显性的限额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的限额存款保险制度明确了赔付限额,对于大储户来说其存款依旧存在着风险,在损失存款的压力下大客户会有足够的动力对银行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相比于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存款保险能更直观的给予被保险人以信心,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存款人道德风险的出现。国际上通用的额度有两种,一种是人均GDP的2-4倍,一种是以90%的存款人被保为标准,这样可以在保护存款人存款稳定金融市场的同时做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采取差别费率制度

我们已经讨论过统一的保险金会引发的逆向选择的问题,所以在条件满足时,我们应该选用差别费率。对于资本充足率高,风险较低的金融机构,可以适当的调低其保费金额,对于运营风险较高的机构可以采取梯度收费模式,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收取不同的保险金。虽然这样可能引发银行偏向风险的问题,但是结合显性存保制度和其他监管模式,可以比较有效的避免银行由于保险的存在而过分追求利润忽略可能存在的破产风险所产生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机构运作人员和资金构成多样化

1、私人资本的引进能有效防止保险机构道德风险的出现。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组成上我们可以考虑适当的引入部分私人资本,通过股份制的方式吸引投资解决部分保险金的同时增强其对银行运营监管的动力。保险机构道德风险是在管理者在乎自己的政绩受影响的条件下出现的,私人资本的引入可以通过股东担心自身资本受影响来增加对参保机构的管理动力。

2、保险机构的运作方式多样化。除了私人资本参股以外,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作为保险金的一部分来源。将不同风险的金融机构组合搭配,作为一个小组使用保险金,低风险机构会因为当心自身出资部分由于其他机构破产而被使用,会有动力进行业内互查,减少道德风险的出现。

(四)保险机构独立性和处置权

保险机构本身应该和政府独立出来,需要有自己行动的独立性。政府指挥保险机构运作本身对于现行保险制度的公信度就有不利的影响。由于多年隐性存款制度的存在和过去金融机构破产的前例,人们会因为政府的介入而认为隐性保险的存在忽略投资风险,造成显性制度的信用破产。同时,保险机构必须具有对陷入危机的金融的资产处置权。在金融机构资产状况低到一定比例时投资需要保险机构的审核,陷入危机时直接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剩余资产进行处置,这样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在运营状况不善时采取过分的风险投资策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五、结语

金融管制的放开和利率的市场化使业界对金融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这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金融的稳定性,但同时它所伴随的道德风险也需要我们多加防范。在推出正式制度前,需要对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加以考量,综合考虑,使我们在得到它所带来的好处的同时避免道德风险的出现。

关于保险制度论文 篇四

一、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是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也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更是加快社会建设、让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的需要。

人口老龄化导致长期护理需求快速增长,迫切需要对养老护理进行制度性安排。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约为2. 95%,身体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比例约为13. 90%,其他为身体健康或基本健康。以此结合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可以推算出20xx年人口普查时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口约为523. 4万人。据预测,由于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影响,不能自理老年人口将在20xx年突破600万人,20xx年左右突破1000万人,20xx年突破1500万人,20xx年达到1876万人左右。

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国际经验和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国民提供标准化的基本护理保障。具体来说,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统一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即在全国不分城乡、不分地区采取相同的制度框架。“碎片化”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弊端,多年来饱受垢病。一直以来,无论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医疗保险制度,都存在着人群分割和地区分割。这使得制度的并轨和整合己经成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避免出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人群有别、先城后乡等情况,就要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实施统一的制度,避免再走弯路。

(2)福利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再分配性质,必须有部分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以承担长期护理保险中的托底功能。公共财政投入主要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对部分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参保和使用服务进行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可以参与到制度中来,并确保他们可以享受到护理服务。对长期护理进行公共投入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世界上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在制度筹资机制中将公共投入作为重要资金来源。如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在使用者承担10%后,剩余部分由保费和“公费”各承担50%。

(3)普惠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成为一项广覆盖的制度。广覆盖一直是中国在养老、医疗领域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同样也应该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后,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惠及全体人民。所有参保人员特别是老年人,只要是在需求评估过程中确认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都应该被纳入保险支付范围,尤其是要尽量将广大农村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

三、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一)覆盖人群

根据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德国要求各类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日本要求40岁以上的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而韩国则要求20岁以上的国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也是护理保险参保人。有研究建议,中国可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参保人为18-65岁国民。但这一年龄范围与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衔接。

(二)筹资机制

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共同成为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来源,是其他国家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通常采用的做法,如荷兰、日本、韩国等均采取了这种筹资模式。在不同国家的筹资机制安排中,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比例有所不同。德国政府补贴在33. 3%以上,日本约为45%,韩国约为20%。使用者负担一般不超过20%,如日本使用者负担约10%,韩国的机构服务使用者个人负担 20%,居家服务使用者个人负担巧%。但有不少研究认为,韩国使用者的负担过重。

(三)需求评估

护理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关键一环,是确定保险给付的条件。所有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均建立了相应的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如德国将长期护理需求分为三个等级,由德国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日本则将其分为七个等级,由地方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韩国将其分为三个等级,由等级判定委员会组织评估。

四、结论与讨论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护理需求的日益增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强。根据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国民提供标准化的基本护理保障。其框架大体如下:以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作为其覆盖人群,即参照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大部分在职人员和全部老年人纳入参保范围;建立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三源合一的筹资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护理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实施实物支付、现金支付和混合支付相结合的保险给付。但是,基于中国目前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状况,要实施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必须进行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改革和建设。一是进行养老护理机构的分级与分类。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要将养老机构作为实现机构护理的主要力量,为此,必须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的机构服务供给机制。首先,必须对现有的养老机构功能进行调整,推动大部分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向护理型的养老机构转变;其次,要建立一批专业性的护理机构,实现养老机构的功能性分类和层次性分级,即不同的养老机构具备提供不同等级护理服务的能力,实现服务的专业化和层次性。如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将机构服务分为设施服务、护理老人保健设施服务、护理疗养型医疗机构服务等三类。二是制定护理服务标准。护理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提供标准和服务费用标准两类。服务提供标准是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需要对不同等级的服务给付确定相应的时间标准(如服务几小时)、内容标准(服务什么)、水平标准(怎样服务)。服务费用标准是指单位时间内使用某一内容、某一水平服务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制定护理服务标准的目的是,通过将护理服务标准化,保险受益人可根据评估结果事先了解自己可得到怎样的服务给付,而服务提供者则可事先了解自己应该提供怎样的服务,以及提供该服务可以得到怎样的报酬。三是制定护理产品目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给付还应包括一些护理产品的使用。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该通过制定护理产品目录的形式,明确服务给付包含哪些护理用品,每类用品允许使用哪些品牌的产品,其价格几何、费用如何分担等。护理产品目录有利于护理利用者和提供者选用合适的护理产品,引导双方合理利用护理资源。

关于保险制度论文 篇五

摘要】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最重要的社会趋势之一,为了应对危机德、日、韩等国纷纷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以这些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保险对象、基金筹集、待遇给付、运营管理、法规政策等方面进行分析,给出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护理保险

社会、经济和科学的进步,使得人类平均寿命不断提高,老龄化进程日渐加快,进而导致医疗和护理方面的危机,尤其是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成为社会的一大问题。为此,德、日、韩等国纷纷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减轻老年人的医疗护理负担。20xx年7月,我国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15个城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这标志着我国在今后会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虽然该意见仅仅是一个政策性框架,但是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这一试点阶段,本文通过综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国家的情况,希望能够借鉴国外的经验,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

(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

根据联合国的《世界人口老龄化报告》、《世界人口展望:20xx年修订版》指出了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水平和趋势,预测未来老龄人口数量将从9.01亿增长到14亿,占比从20xx年的12.3%到20xx年的16.5%。预计到21世纪中叶,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20%,人口老龄化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社会趋势之一。同样的情况在德国,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20xx年统计数据表明,德国总人口8184.4万人中,其中60岁以上人口已达1668万人,占人口比重是20.6%,人口年龄结构趋于严重老龄化。OECD数据显示德国在1950年老龄化率只为9.7%,20xx年一跃而上为16.5%,20xx年上升为20.7%,预测到20xx年之后将超过30%。与我国同属儒家文化圈、东亚社会结构的日本和韩国老龄现象也问题凸显。1970年在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7.1%,而到1994年比例就翻了一倍。在20xx年老年人人口增长速率达到30.5%,并将持续增长。同样,韩国的老龄化比例也在高速增长。1990年,韩国总人口中老龄化人群的比例不超过5.1%,到了20xx年,这个比例已经达到了11%,预计到20xx年韩国的老龄人口将达到20.8%。

(二)家庭小型化

随着各国人口出身率的下降,人们生活工作方式以及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改变,使得家庭结构缩小,护理功能弱化。德国家庭的户数在增加,但平均每个家庭的规模却在缩小。到20xx年,德国家庭的总数已从1991年的3525.6万户,增加到20xx年的4065.6万户,增加了540万户,与1991年相比增加了15.3%。但人口总数在这21年间仅仅增加了172万人,由此造成德国家庭规模的日益缩小,已从1991年的平均每个家庭2.27人,减少到20xx年的2.01人,进而导致老人与子女同住比例的下降,独居老人或与配偶同住的比例上升。对于日本、韩国这种以传统家庭观念为核心的国家,也逐渐出现家庭护理功能的减弱。根据韩国统计厅相关数据表明,20xx年老年人独居家庭为102.1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数的6%,预计到20xx年,老年人独居户数达到233.8万户,占到11.8%,随着老年人独居人数的增加,一方面使得老人的身心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另一方面会加重社会的经济负担。在日本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在1972年到1995年的22年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独自居住或仅与配偶同住的比例由19%增长到41%。此外,伴随着照顾老人的长期化和重度化,出现了老年人照顾老年人的现象,社会上也经常发生虐待、遗弃老人,进一步造成家庭破裂。

(三)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负担过重

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和慢性病人群的扩大,使得老年人的医疗护理费用居高不下。德国的护理费用日益增加,一般老人院每月护理费用在4000-8000马克,全护理老人所需的费用在10000马克甚至数万马克。在日本伴随着护理服务使用人数的增加,护理服务给付费用也逐年上升。20xx年护理保险费支出为3.6万亿日元,20xx年已经上升到6.4万亿日元。根据厚生劳动省预测,20xx年给付额将达12兆日元,20xx年将达19兆日元。由于日本护理保险资金的45%需要靠政府承担,急剧增长的护理保险给付额加重了政府的护理保险财政负担。韩国如出一辙,20xx年65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为193,551亿韩元,是20xx年的3.2倍。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占全部医疗费用的比重也由20xx年的24.4%增加到20xx年的35.5%。老年人每年的人均医疗费用到20xx年为3,223千韩元,是韩国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多,加重了个人和政府的负担。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内容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社会趋势,德、日、韩积极引入长期护理保险,下面本文会从保险对象、资金来源、待遇给付、基金运营管理和法规政策几方面介绍各国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保险对象

德国规定,凡是18周岁以上的国民,都要参加护理保险,因此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基本形成了全民覆盖。依据普遍化原则,韩国同样也采取全民参保的制度,只要参与健康保险就要纳入到长期疗养保险中,20xx年覆盖率达到99.75%。而日本在参保对象方面,要求40岁以上国民都要参加介护保险,其中65岁及以上的国民为第一号保险者,这部分人群年龄偏大,护理需求量较大;4065岁的人群为第二号保险者,相对需求量较小。

(二)资金来源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融资制度是采取现收现付制,并启动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个人收入水平低于强制医疗门槛的,必须加入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而高收入者则可有权选择加入社会保险体系或购买强制性商业保险。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费通过法律统一规定按雇员工资总收入的1.7%进行强制性征收,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xx年该费率由工资的1.7%提高到1.95%。德国的长期护理险融资制度同时考虑到转移支付的制度。首先,保费支出为雇员总收入的固定比例,保费支出的绝对金额将随收入增加而增加,而受益水平却与保费支出规模无关,因而将产生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进行财富转移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其次,没有收入的家庭和失业人员将被免费投保。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采用现收现付制,财政来源包括向被保险者征收的保险费和公共税收。其中,65岁及以上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17%,4065岁的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33%。剩余的50%中包括中央政府负担的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12.5%。此外,国家负担5%作为调整金,用来调整各地区老年人数量不同和收入差别造成的差异。这样看来护理保险承担了总护理费用的90%,剩余的10%则由护理服务的使用者支付。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所需费用也是由保险费、政府支援、个人支付等三部分构成的。其中,韩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费被纳入到国民健康保险的范围内,在健康保险费的基础上加收,保险费率从20xx年的4.05%开始变到20xx年的6.55%。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适用对象与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一致,分为职工参保者和社区参保,所有两者均适用健康保险费的征收体系。

(三)待遇给付

对于有护理需求的被保险人,德国会根据护理时间和护理频率对申请人群进行不同程度的划分,审核划归之后会对非正式家庭的受护人支付现金、对专业家庭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院机构的受护人提供服务。一般专业家庭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院机构的受护人提供服务也有金额上限,专业家庭护理机构一级护理为426美元,二级护理为1023美元,三级护理为1591美元。日本在待遇给付方面,先由被保险人申请,之后要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体检等两次认定,最后将符合条件者划入到长期护理的七个等级,依据等级支付,但每过半年就要重新审查,情况好转者可退出被保范围,节省医疗护理资源。在给付方式上,日本主要通过直接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设施来作为保险的给付,基本没有现金支付。韩国具体的形式是,根据老人身心功能状态受损程度将其分为最重症、重症、中度重症三个等级,再对应不同的给付类型,包括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特别现金给付,其中,居家护理又包括日间照料、上门洗澡、上门照护等6种服务。

(四)基金运营管理

德国初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社会保险的模式,之后通过引入带有市场竞争的商业护理保险模式,刺激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付款方与供应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基金成本,使其在预算控制范围内。除此之外,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也存在着市场竞争,这意味着可以增强基金的偿付能力和可持续性。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具体交由市町村及特区负责,内容包括保险费征收、保险给付、护理认定等。韩国则考虑到地区经济和医疗护理服务的差异,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是由高层次统筹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

(五)法规政策

德国于1994年颁布《长期护理保险案》,实施强制性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障,20xx、20xx年先后通过立法促使服务供应商提高质量,保证其制度设计。20xx年日本开始实施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至今为止该项政策已运行了十余年,经过前前后后四次大的调整和改革,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护理体系。而韩国与之前两国相比,此项法规出台较晚,20xx年韩国国会通过了《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但其实施的效果还是有目共睹的。

三、对我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的启示

随着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居高等困境越发凸显,为此我国开启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通过前面对国外长期护理保险背景和现状的分析,对我国今后发展有所启示。

(一)尽快出台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

长期护理保险的平稳运行,有赖于以法律的形式将各项政策措施加以确定,并依法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运行的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要想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除了先行试点之外,也要考虑有关其法规政策的制订。

(二)政府找准定位,发挥重要作用

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还是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运营,政府都必须在其中找准位置,建立规则,将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串联起来,明确自身引导者、监督者和支持者的身份,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给予财政支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三)制订相应地筹资和支付机制

在借鉴别国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国情,建立相应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和支付标准。对于筹资机制,应该考虑个人的社会平均收入、企业的实际利润、国家的财政情况以及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等因素来制定缴费比例。而在保险支付方面,应该以实物和服务为主,现金为辅。

(四)实行护理服务等级鉴定制度

对于被保险人申请护理服务,要进行严格地认定和等级鉴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符合规定的人员,也要大致按照重度、中度、轻度三层给予相应的护理服务和护理时长。此外,也要考虑到我国经济、人口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的不均衡,部分偏远地区可以允许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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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论文 篇六

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风险防控、损失赔付、担保增信、金融中介等功能,是世界公认的支持农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和农产品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推进,目前农业保险正处于井喷式发展的酝酿阶段,如何有效支持和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当前,“互联网+”与保险业融合发展已成为一个主要发展方向。实践表明,“互联网+”为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营销创新和管理创新三个方面提供新的理念和路径,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要有效鼓励和引导“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需正确认识“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发展特征,系统理清“互联网+”农业保险内在逻辑,合理制定发展政策,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农业保险的优势,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互联网+”农业保险创新的重要意义

要有效促进我国“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首先需认清我国传统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痛点”,才能对症下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分散的生产方式增加了保险的经营难度。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以小农户为主,生产利润较低,农户投保意愿很弱。在投保农户中,许多只将容易受灾的地块投保,甚至骗保、骗赔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容易造成保险企业亏损。二是多样的自然条件降低了保险的运营效率。我国农业生产地域分布广泛、类型多样,保险公司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现场勘查,导致运营成本大幅增加,制约了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三是粗放的经营模式影响了保险的保障效果。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保险机构的利润主要源于国家补贴,保费厘定宽泛、产品服务单一、经营管理粗放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保障效果。四是落后的保险理念制约了保险的发展空间。现阶段我国对农业保险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经济补偿方面,保险的担保增信、金融中介等功能尚未受到重视,保险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对各方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其原因均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无法提供更多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不能及时获取所需的保险服务。利用传统手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成本很高,而“互联网+”为应对该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

“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实践与启示

“互联网+”产品创新:指数保险

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风险因素(如天气、市场价格等)对投保标的(如产量、预期价格等)的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对应一个损益值,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投保标的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

例如,某公司通过对特定小麦品种生长条件及相关地区气候的大数据分析,研发了小麦干旱指数保险。条款约定:将当年3月11日至4月30日期间日降雨量的累计值,记为干旱指数。当干旱指数≤5毫米时,每亩赔付公式为(35毫米-干旱指数)×3.5元/亩;当5毫米<干旱指数≤15毫米时,每亩赔付公式为(35毫米-干旱指数)×3元/亩;当15毫米<干旱指数≤35毫米时,每亩赔付公式为(35毫米-干旱指数)×2.5元/亩;当干旱指数≥35毫米时,不赔付。

再如,某公司通过对当地农业部门发布的前3年南瓜平均地头收购价的研究,开发了南瓜价格指数保险。条款约定:从南瓜成熟采摘开始到结束,是一个保险的责任期。在此期间,价格以当地农业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准。农户的投保价格为420元/亩,投保基准价1.4元/公斤,赔付上限为4200元/亩。当市场平均售价低于1.4元/公斤时,每亩赔付公式为:平均亩产量×(1.4元-市场平均售价)≤4200元。当市场平均售价等于或高于1.4元/公斤时,不赔。

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指数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标准化。同一风险区划内的投保人以相同费率投保,能否赔款以及赔款多少取决于实际指数与约定指数的偏差,而实际指数又依据独立部门(如气象、农业等部门)的数据,与个别投保人标的无关,因此同一风险区划内的所有投保人可按相同的标准获得赔款。指数保险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赔款与个别投保人产量无关,可以有效解决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二是承保不需考虑投保人差异,查勘、定损和理赔不需要复杂技术,管理成本低;三是保险产品容易实现在线销售;四是标准化合同容易实现二级市场流通,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农业风险。

“互联网+”营销创新:保险产品组合销售

保险产品组合销售是指借助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生产管理、信息服务等平台或系统获取的数据,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精算、管控,形成由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构成的保险解决方案,实现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整体控制,从而稳定农业生产经营收益。

例如,某有机生态农庄计划采取互联网众筹的方式组织生产。为消除顾客对自己的诚信疑虑,决定为顾客的每份预付款都购买诚信履约保障保险。有机农庄与保险公司约定,选取一家银行作为资金代管方,全部资金收支均通过该银行完成。同时,有机农庄需要具备完善的生产管理、物流配送等信息系统,并对保险机构开放数据,以确保有机农庄按规程组织生产经营,并在风险发生时切实履行减损义务。

有机农庄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众筹、团购等信息,顾客将预付款通过资金支付系统打入指定账户,并自动获得一份由保险机构提供的诚信履约保障保险,一旦有机农庄不能履约供货,顾客损失由保险机构承担。银行负责按保险机构和有机农庄的约定,按期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向有机农庄支付生产成本和利润。

众筹完成后,有机农庄按需求开始组织生产。产前:保险机构为有机农庄采购的种子、有机肥料等农资提供质量保证保险,承担因农资质量不符合有机种植要求而造成的损失;为有机农庄的大棚、温湿度控制等设备提供意外损坏保险,承担因设施在生产期间意外损毁而造成的损失。产中:保险机构为有机农庄提供作物病虫害保险,承担因大面积病虫害爆发而造成的损失;提供气象灾害保险,承担因大风、冰雹等极端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为有机农庄生产作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保险,承担作业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

产品采收完成后,有机农庄负责向顾客配送产品。保险机构为有机农庄提供运输责任保险,承担运输途中因意外造成的产品损失;提供产品品质保证保险,承担产品配送途中因破损变质所造成的损失。

与传统农业保险营销方式相比,保险产品组合销售的最大特点是定制化。保险产品的营销,主要参照投保人生产经营所处的`场景,通过对各项风险因素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保障收益的目的。而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大小,主要依据相应信息系统实时的现场数据,保证了保险赔付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保险产品组合销售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保险产品的适用场景与投保人所处的环境紧密相连,降低了农业商业保险的销售难度;二是实现了农业生产经营主要风险的综合管理和整体转移,显著提升了保险的保障效果;三是有效保证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预期收益,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增强了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四是有效保障优质农产品的信誉,降低了进入高端消费市场的门槛,提升了利润空间。

“互联网+”管理创新: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是指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卫星遥感(RS)、无人机、植入式RFID、手持移动终端等信息技术,在开展承保验标、查勘定损等业务时,快速、精准采集农业保险标的(如种植地块、养殖场等)的位置、面积(数量)、生长状态、受灾程度等数据,并通过3G/4G宽带无线网络发送至数据中心,为保费核算、出险理赔等提供准确的测算依据。

例如,某农户向保险机构购买粮食作物保险,对相应粮食作物在从出苗到成熟收获期间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依约提供经济补偿。

在承保验标方面,保险代理员携带移动终端,沿投保地块绕行一圈,精确、快捷采集地理位置信息,自动计算面积,并通过3G/4G无线宽带网络发送给保险机构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将采集的面积、位置、高低落差等信息与保单数据自动进行比对,快速发现是否存在夸大投保、重复投保等问题,确认后按约定条款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在查勘定损方面,保险机构首先通过卫星遥感数据,实现省级、县级尺度的灾害损失勘查,快速识别重灾区,为进一步的勘查调度提供指导。其次,利用无人机携带高清影像设备,对受灾严重的乡、镇、村的投保地块进行精确查勘,并通过3G/4G无线宽带网络发送给保险机构的定损中心,定损中心根据数据核定受灾损失。最后,对部分因叶面遮挡等原因造成定损存有争议的地块,由保险机构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通过移动终端将附带有GPS定位信息的影像数据传回定损中心,做进一步核灾损失。

与传统农业保险承保定损方式相比,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的最大特点是精准化。保费的测算,主要根据现场采集的各类数据,通过与地理信息系统等基础数据的比对确认,依据相应模型和标准进行测算。理赔的核定,主要依靠定损专家团根据远程采集的数据在定损中心完成,有效保证了保险理赔核定的客观、公正。

定损勘察数据远程采集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提升了对投保标的信息采集的全面性,保险人可以更为准确地测算保费和出险损失。二是增强了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控制了重复投保、虚假投保、骗保等道德风险。三是大幅降低承保定损的专业难度,经营管理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四是显著压缩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时空距离,查勘、定损等环节的工作效率得以有效提升。

以上三方面的应用实例,反映出“互联网+”在农业保险不同环节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互联网+”方法、思维和技术在破解传统农业保险难题的有益实践,并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一是创新产品开发可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将关键风险要素的客观变化与赔付标准绑定,有效规避了人为的骗保、诈保等风险,降低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难度。二是创新营销模式可有效扩大发展空间。利用互联网思维开展保险营销,让银行、保险机构、农户等每个参与主体均通过积极的服务来获取收益,显著增强了各方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三是创新管理手段可显著减少运营成本。信息技术在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有效压缩了保险机构与农户之间的时空距离,减少了运营成本,从而扩大了保险服务的覆盖面。

保险方面的论文:《试谈互联网保险发展制约因素》 篇七

摘要:目前,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普及,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手段正逐步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保险不仅可以降低销售成本,而且可以促进保险效率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很多因素制约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就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提出一系列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希望能够有助于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保险;制约因素;发展对策

一、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在当前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其优势远远超过了传统时代的保险,具体来说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覆盖面广泛,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开始进行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开发,这已经成为关注的热点,虽然互联网保险目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还比较小,但是就其发展速度来看,几年以后将会有重大的变化,互联网保险的市场份额会大大提升。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使得众多信息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传送至客户手中,能够让客户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并且可以依据客户自身需求进行不同产品的选择,不仅覆盖面广泛,而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透明度高,消费的主动性大大增强

通过互联网消费者能够及时对自己的投保状况查看,同时可以对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项目进行比较,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互联网能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较好地记录,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查看,而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数据分类,进行客户资料的更精细化管理,满足客户的更多需求。另外,这种高透明度的特征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督,同行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同时消费者和社会大众人员也可以实时监督,这样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运营成本低、效率高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

一般都是保险代理人上门服务,在客户和公司之间频繁沟通和交流,很多代理人需要经过几次甚至十几次地来回沟通才能完成一份保单,不仅浪费时间也浪费资金。而互联网保险则避免了这种状况的存在,通过互联网代理人和可以直接与客户网上沟通,客户也更能了解保险产品的明细,还可以对不同的险种进行相应的比较,这就降低了时间和交通成本,也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互联网保险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但是仍然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其发展,比如法律环境、硬件设备以及网络安全等等,因此要想加快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需要正视这些制约因素,并找出解决对策。

1、法律监管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势头很猛,很多保险公司借助离线商务平台、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保险超市等各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速度之快,导致我国很多法律法规的出台跟不上其发展步伐。虽然这几年保监会和国务院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但是面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步伐。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实效性进行明确的解释,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需求,这就导致互联网保险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因此,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因素。

2、用户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据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成为发展趋势,但是数据公开也带来了道德、法律方面的争议,这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又一因素。一方面数据信息公开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数据来源,方便了企业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数据信息的公开也造成了用户隐私的泄露,一些商业机构为了取得个人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信息进行破坏或篡改,导致客户的信息受到威胁,这成为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如何加快信息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缺乏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很多经营模式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比如,官方网站模式存在着运行维护难、产品体系不完善、宣传推广力度小等问题;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存在销售资质欠缺、监管程序缺失、产品分类不明确等问题;而网络兼职代理模式则存在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进度较慢,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以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

4、专业服务人才缺乏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的宣传、支付和投保,在后续服务中的理赔和保全还是借助于线下柜台完成的,这就造成了理赔所需的资料繁多、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账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需要加强专业服务人才的培养,提高保险服务人员的营销知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水平。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探析

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成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那么应该如何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其对策又有哪些,下面进行细致介绍: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要建立适合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度,不仅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灵活性和交互性,还要兼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建立全面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安全以及后续保险服务等法规,保证网上支付和电子合同有法可依。从监管体制方面来说,要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整套信用体系,保证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防范体系,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互联网保险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互联网保险能够有法可依;建立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能力划分,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2、强化用户信息安全

第一,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安全和用户数据公开的关系,在对数据公开的过程中确保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只公开对用户和社会发展有利的信息。

第二,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规范,从制度上对互联网保险做出规范。同时各个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制定相关的对策,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规避措施,保障互联网信息的安全。

第三,要建立全面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这一点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因为从业人员直接管理并接触客户信息。一方面在招聘从业人员的时候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和违法的处分力度,从根本上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3、完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对于官方网站管理模式来说,企业要注重对产品宣传力度的强化,优化产品结构,同时加强网站的维护,定期对网站进行系统更新,保证网站能够有效安全地运行。对于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来说,首先企业要对资金进行内部控制的完善,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同时监管部门要对企业销售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资金监管。对于网络兼职代理模式来说,最为主要的是要提高自主运行的效率,这样才能在众多兼职代理企业中脱颖而出,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的力度,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运行环境。

4、加强员工技术培训,打造专业化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但是只靠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打造专业化人才,所以,互联网保险公司不仅要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要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只有将技术和人才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数据科学家、数据工程师以及分析师等是将来互联网保险业的核心,因此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员工技术的培训,引进数据保险双人才,对员工观察力和学习力培养,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相关的数据信息。另外,要对员工进行想象力培训,促使其能够依据现有的数据进行发展想象,打造新的商业模式,提高企业的商业价值。

四、结束语

互联网保险的不断普及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与传统的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有着更为鲜明的特征,不仅降低了保险业的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能够让客户更加清晰明确地看到各个产品的差别,以便选择与自身状况相符的产品。但是从如今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道路,提高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不仅要进行模式创新,还要进行产品和营销创新,打造具有独特特色的保险产品,这样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吴旭东。基于互联网的中邮保险特色模式创新思考[J]。邮政研究,2014.

[2]张维发,朱艳。强化互联网保险监管迫在眉睫[J]。金融时报,2014.

[3]单佳峰。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中国商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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