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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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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 篇一

探寻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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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保护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在今天,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逐渐成为当今知识经济发展与运行的基本要素及重要保证,成为推动与保护企业的重要法律制度。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为此,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0引言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近些年,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掘企业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成为一个成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市场化时间比较短,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发与运作知识产权的经验及技术都还相当薄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根据实际需要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性。比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或个人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

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温家宝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较弱。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

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

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

1.4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规章制度。企业一般都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大量存在企业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工作实效不够明显等困难,远远未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与全方位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目前我国企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配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

1.5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有力的执法。实际上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使得侵权纠纷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

1.6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中国有着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

2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我以为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2.1企业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在发达国家,知

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发表论文等方式处理。同时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供给不足。人才匮乏既是存在的问题,又是企业某些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很少,这导致企业可能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或者认识到了,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人员而不知如何着手采取行动。

2.2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

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人们不仅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相反,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建议及对策

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政府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3.1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来帮助解决疑难案件。

第三,政府应加速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保护。

3.2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第一,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并与企业业务战略和技术创新工作紧密相结合,加大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和运营的投入,建立专项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确保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正常运行。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创造更大利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懂专业的高素质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网络,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

第三,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作提供指导。同时企业也要与政府、大学科研机构联合起来加强合作,形成优势互补。

4、结束语

总的来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还任重而道远,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目的,最终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汪克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略[J].中外管理导报,2002.

[2]薄斌.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J].科学与管理,2003.

[3]顾永东。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措施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

论文:工业设计与知识产权维护 篇二

论文:工业设计与知识产权维护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工业设计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本文以此为基点,引申出设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进而谈了如何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设计,企业如何运用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和设计师的权益。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们应该如何增强对产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维护意识,以及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

[关键词] 产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特殊外观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工业设计在产品品牌建立、企业竞争力形成、综合国力提高,以及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越来越得到各方面的重视。当前,我国面临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工业设计对中国这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意义更加重大。

二、中国工业设计的现状

工业设计引入中国的这是“中国制造”告别 “傻、大、黑、粗”的20年。在这20年中,中国的制造业已经在世界上崭露头角。而如今,随着社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工业设计的核心--产品创新设计体现的也越发的重要。工业设计解决的不仅仅是外观的问题,它还解决企业创新能力和品牌价值的问题。可以说,中国在新世纪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的前提下,正逐渐依靠着“工业设计”实现着“中国制造”向“中国设计”的转型,并最终使制造业更具竞争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中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维护的现状

市场并不自发的促进设计创新,一切工业设计的创新都需要很大的投入。反观,设计又是很容易被抄袭或复制的,缺乏专利保护的创新设计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实际的价值。因此,企业创新能力首先要转化为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市场壁垒的“软性资产”,最终转变为利润。而良好收益又能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从而步入发展、保护、市场回报的良性循环。

1.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维护不仅仅是保护设计而延伸出的产物。深究其意义,我们不难发现它是在保护设计的基础上,又为设计提供了规划性的发展空间。维护不仅仅是维护企业利益,同时也是在维护设计本身的价值和延续性。就以企业而言,如果没有了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就可能面临产品被抄袭的危险,经济利益受损。而从长远看,企业要想在行业中斩露头脚,没有一贯的风格而盲目的跟随潮流是不行的。苹果公司的例子已是众所周知了。如果风格不一,导致特征形象不突出,这样就给企业知名度的扩展带来困难。

2.国内工业设计在知识产权维护上存在的问题。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工业设计无处不在,从基础建设中的商用设计至高科技领域的产品设计不胜枚举。但时至今日,将维权作为设计主导思想的设计机构或设计师却是凤毛麟角。为什么呢?可以说是由于长期以来将自身价值忽略的习惯造成的。多年来,在工业设计领域中,设计师只将自已的作品作为一种流通商品去处置,即设计师的设计只是为了收取一定的设计费用。但在国外,工业设计除了本身的发展以外,对所属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一刻都没有停滞。每一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设计都被牢牢地烙上一种专属权--知识产权,而它的价值,已远远地超过了“设计费用”本身。因此工业设计行业本身和设计师本人应该尊重自已的设计成果,不应该把蕴藏着自已智慧的设计成果简单地作为一种商品去出售。尤其是在入世后,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研发的各种新产品与设计领域密切相关,但属于我们自已的知识产权呢?任何一个国外的设计机构、设计师都可以将自已的设计作品冠称以知识产权,而我们呢?是不是也要永远在有偿使用别人的设计成果呢?从这个角度来说,工业设计领域的维权意识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设计行业和设计师本身,更关系到整个民族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3.在加入WTO后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将面临的挑战。在我们加入WTO后,对整个工业设计行业及设计师来说冲击是不言而喻的,但存在压力自然会带来发展,这种发展能带来工业设计行业和设计行业本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双重发展。没有一种产品可以脱离它的经济价值而独立存在,同样,也没有一种工业设计产品可以脱离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二者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必然,而后者更是当今设计行业和设计师应倍加重视的要点。因为拥有知识产权不仅是对设计机构和设计师本人的。肯定,也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其的一种肯定,而这是不能用设计费用来衡量的。因此,知识产权的具体运用必将对国内的设计行业和设计师产生深远的影响。

4.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几个特殊情况。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工业设计的概念范畴是很大的,它不单单只是造型,在某些特定的行业或领域,它还涉及到其它一些概念。因此就针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做以下说明:

(1)功能设计,即设计时完成的某种特定的图案。例如列车车头具有的稍微独特的圆形突起,是因为有些隧道很长,列车高速冲入时产生的风压会将车窗玻璃压碎,于是经过反复的试验,才做成这种冲击力最小的车型。这种情况下设计上的特征应该引起足够的维护意识,因为它已经是技术和科技的共同载体。

(2)组件的外观设计。大工业生产下,外形是由许多组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某些新产品的研制就是依赖新组件组合来实现的。但如果外观不同,组件相同,特别是某些关键性特殊组件相同,那属于侵权吗?所以,当我们在谈及外观专利维护的时候,也应该把组件的外观设计考虑在内。

三、内部零部件的外观设计

打开钟表我们能够看到其中的齿轮在转动。本来,机械内部与购买者是没多大关系的,但如果机械内部零件清晰,就不易引起组装错误。因此,内部的造型有助于减少产品的不合格率,对产品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把它归到产权保护中去。

四、结论

今天,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工业设计逐步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见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纷争却越来越多,我们从中得到了怎样的启示呢?除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更重要的是从点滴做起,逐步去建立和完善工业设计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只有工业设计行业中的每一个设计师都真正意识到维权的重要并努力去捍卫自已的权力后,一个优秀的、机制健全的国际化设计团队才能屹立在世界设计行业之林!

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篇三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

(一)直接冲突

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这时案件当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在审理之后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样与行政机构产生了直接冲突。

第三种: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处于不同的地方管辖范围内,对同一案件进行各自独立的审理并得出相应结论,很可能发生双方审判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

2.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因此有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误导,对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构成了危害,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破坏。正是因为此类行为同时构成了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因此侵权责任人应接受民事与行政的双重制裁。其中,法院针对受害人的申请开展民事处理,而行政机构则从国家角度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行径进行行政处理。二者的工作程序在职能定位与处理目标上完全不同,且极有可能在最终审理判决中无法取得共识,从而引起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二)间接冲突

1.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之间的冲突

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专利权,都是在通过行政审查之后生效的。法律对不具备授权资格的专利或商标权专门设置了确权程序,用来维护公众的总体利益,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执行提供保障[3]。在实际案例中,多数知识产权中的确权纠纷本是由知识产权犯罪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这样就使民事纠纷与行政确权活动产生了交叠。尽管表面看来,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都是在自身职权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不同侧面做出回馈,彼此之间互不干涉。但从本质上说,法院在进行民事裁决时往往会参考知识产权效力的预判,由于知识产权已属于公众范畴,因此法院可能宣判不构成侵权,与行政机构产生间接冲突。

2.知识产权犯罪移送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许多实际案例中往往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查处,而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者,本应将其≮www.1126888.com≯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处理但却未能或无法移交,使得本应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对宽容的处理,行政与司法的无形冲突因此产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1.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不止一个部门,为了统一各部门间的判断标准,就必须在强化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方面加大力度,这也是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知识产权的冲突通常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近些年来对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沟通的探索已开始逐渐深化,例如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的思考等等,从而为更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提供合理的出路。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运作机制下,使得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分别使用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在长期的运转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执法体系,且两个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可见体系的非单一性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为了二者能够共享同一的执法体系,首先要规定出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标准主要包括对法律内容的解读,事实的确认标准,有效证据的确认标准,执法流程等多方面内容。执法标准的统一在冲突的消除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二)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1.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划分程度较精细的部门分别负责的。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十分明确,并使工作进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但同时,过于分散的组织结构又使得处理问题时产生过多执法主体,从而不利于协调运作。这样,就在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又另加了行政机构的内部冲突。鉴于这一情况,我国可考虑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出发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责配置的改革。改革应在保留机构基本设置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以整合,从而建立起联动、高效、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团队,这是当前形势下对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优化的最佳出路。

2.设置合适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上的冲突解决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的司法审查模式。这一模式目前正被许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试行,在该模式运行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构的执法标准得到了统一,法律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执法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机构间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国家机构的权威。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进行分析,指出了尽快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本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进行了全面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方案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加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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