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论文2篇
如今恐怖主义猖獗,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的时候,用高科技时代打击恐怖主义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以及恐怖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内容是众鼎号为您带来的2篇《恐怖主义论文》,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国际反恐形势论文:《试谈国际反恐得失评价》 篇一
一、国际 社会 联合反恐取得进展
(一)联合国在国际反恐进程中起到了不容替代的作用
联合国主要通过反恐决议,召开反恐会议,建立反恐公约,设立专门机构和协调机制发挥其 影响 。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和拥护联合国在国际反恐合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2001年“9·11”恐怖袭击发生后,国际社会一时出现同仇敌忾、联合反恐意向和浪潮。9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373号决议,各成员国支持决议的空前一致为二战结束以来所仅有。该决议援引《联合国宪章》第7章要求联合国成员国不惜一切代价打击恐怖主义,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冻结任何涉嫌从事恐怖主义行为的资金或切断其 经济 来源,并对向他们提供任何资金或经济来源的 组织进行严厉打击。安理会为监督决议顺利贯彻实施,专门成立了反恐委员会。同年10月,联合国安理会阿富汗制裁委员会宣布对27个涉嫌参与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实行制裁。2004年3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又通过第1535号决议,在保留反恐委员会的同时,专门增设一个由反恐专家和联合国 秘书人员组成的执行理事会,为反恐委员会提供支持和咨询,确保反恐委员会决定的落实。
早在“9·11”事件之前,联合国就会同其他重要国际组织致力于确立国际反恐 法律 体系,建立反恐公约。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就制定了《关于制止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和《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助》等一系列公约,用以指导打击国际劫持人质等恐怖行为。90年代后半期,联台国又制定《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助》、《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反恐公约,并敦促相关国家抛弃分歧,加入这些公约。
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多次就国际反恐合作召开会议并展开探讨, 发表反恐声明和宣言,促使联合国成员国就开展反恐合作达成共识,开展广泛、密切和有效合作。2001年底和2003年初,安理会两次召开反恐外长会议,就加强国际反恐合作通过了两项行动宣言,重申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呼吁国际社会在联合国领导和协调下,恪守联合国反恐决议,尽一切可能加强相互合作,合力打击恐怖主义。会议强凋各国协调行动的重要性,提倡相互容忍和尊重,为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创造有利 环境。
形势的 发展 充分证明,国际反恐斗争离不开联合国的主导和参与。联合国不仅自始至终利用召开反恐会议、通过反恐决议、完善反恐法律等手段主导反恐进程,同时也积极在反恐合作中承担重要的人道主义救援任务,拒绝授权美国打击阿富汗和伊拉克,并对霸权主义违反国际法的行径进行多次批评和抨击,努力维护联合国的正义形象。美国越是想从联合国决议和国际法文件中寻找所谓“自卫权”和打击一国的合法反恐依据,也就越发印证着联合国事实上的主导作用不容替代。
(二)国际反恐合作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展开
八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欧盟、北约、亚欧会议、东盟地区论坛、欧安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美洲国家组织甚至非洲联盟、国际警察组织等重要的全球或地区 政治 、经济乃至军事组织在联合国合作反恐精神指导下,纷纷在组织内部或组织之间就合作反恐频繁召开会议,发表反恐合作宣言或声明,或建立专门的反恐合作协调机构。同时,世界重要国际和地区组织内部以及世界重要国家之间展开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反恐演习空前活跃。美国布什政府因遭遇伊拉克团局和着眼于总统大选,不得不调整其单边反恐政策,表示重视联合国在国际反恐合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希望获得其他国际组织和重要国家的帮助与合作。美国态度的前倨后恭表明,在处理反恐等全球重大 问题 上,其“先发制人”战略遭遇重大挫折,美国不可能单边完成反恐重任。为推动国际反恐合作深人发展,许多国际和地区组织、许多国家自身都设立了专门和统一的反恐协调机制与机构。欧盟于2004年3月底首次设立反恐协调员,协调欧盟内部成员国反恐法律、活动和会议。2002年11月东盟决定在马来西亚设立区域反恐中心,印尼也设立了协调亚太地区反恐的相关机构。上海合作组织将于2004年6月正式成立反恐机构。这些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反恐合作,使全球的反恐力量联合起来,不但对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起着抑制或震慑的作用,而且也抵制了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促进了世界发展多极化、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有利于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构建。
(三)国际反恐合作的 内容 和领域逐步拓展和深化
在联合国大力推动和协调下,国际 社会 在 政治 、 经济 、 法律 、 金融 、情报、技术、海关、宣传、援助等方面拓宽反恐领域,加强反恐合作手段。政治上,大家合力营造全球反恐声势,提高国际社会合作反恐意识。经济上,有关国家和 组织开始注意对反恐能力相对薄弱的 发展 中国 家和不发达国家进行援助,提高其教育水平,增强其反恐能力。法律上,一些国家注意加大力度,协调、加快自身的反恐法律体系建设,对完善反恐立法、执法以及跨境反恐、引渡、司法审判等法律环节做出探讨与合作,国际刑警组织也在其中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在金融方面,各国展开大规模严厉的反洗钱行动,要求切断任何恐怖组和个人的一切恐怖资金和经济来源,并对资助恐怖行为的国家、组织和个人进行严厉制裁和惩罚。在宣传上,媒体发挥着重要作用,使更多的民众开始认清恐怖主义的危害和实质,国际反恐合作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国际社会在通关手续方面也展开密切合作,例如欧盟2004年4月初出台反恐新措施,规定飞往欧盟的所有航班都必须向目的地国的移民局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供有关乘客的详细信息,以使这些信息在欧盟范围内得到共享。这是自西班牙“3·11”恐怖袭击后,欧盟出台的又一项具体反恐措施。针对恐怖主义日益高 科技 化、 网络 化和向生化技术扩展的倾向,国际社会还加强了反恐技术合作和情报交流。
二、国际反恐需要深刻反思
(一)国际反恐必须加强多边和双边合作,反对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的做法
尽管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不断增强,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横行无忌。早期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干涉和强权政治制造了不少领土、宗教和民族纠纷,这是导致 现代 恐怖活动不断的重要根源。美国的单边霸权主义与伊斯兰极端恐怖活动长期以来是一对相互刺激的孪生兄弟,“9·11”袭击事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美国先前的一系列咄咄逼人的单边举动刺激了国际恐怖势力,无形中给其恐怖袭击提供了口实。更值得深思的是,当时美国国内竟然有90%的民众支持布什政府,把他作为英雄大加褒扬,但是时至今日,这一盲目的爱国主义行为 目前 已趋于理性和反思,“9·11”独立调查委员会对布什政府的责任调查和各阶层民众的广泛质疑就说明了这一点。“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不是反思其政策和责任,而是利用反恐之机,组建国际反恐联盟,在国际政治领域简单地以是否支持美国反恐划线,片面扩大反恐范围,转移反恐方向。美国奉行单边主义、黩武主义的反恐政策至今没有改变,其试图改造伊斯兰世界的“大中东 计划”就是鲜明例证之一。尽管美国的单边反恐战略目前遭遇重大挫折,被迫寻求联合国支持和国际多边反恐合作,但布什政府的单边主义实质很难改变,一旦条件许可,其实用主义的单边战略仍将反弹。国际社会在反恐合作中要对超级大国因政策不当而加剧全球恐怖浪潮的行为进行反思和保持警惕,大力倡导双边和多边合作,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多极化、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制化,避免被裹胁上反恐战车,沦为超级大国谋取世界霸权的工具。
必须杜绝反恐的“双重标准”,反对以反恐合作之名,行霸权之实。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就是在虚假证据的情况下,转移反恐方向绕开联合国,对他国实行双重标准打击的典型案例。它从一己私利出发,在定义恐怖主义方面以是否符合其私利划线,实行“双重标准”,扩大反恐范围,使国际反恐合作偏离轨道,借反恐和反恐合作之名,从事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谋取大国霸权或集体霸权等非法活动。
(二)必须加强而决不能损害联合国在反恐合作中的权威和主导地位,一国不能主导或左右国际反恐合作
联合国主导国际反恐合作有利于保持各国利益的平衡,促进和加强合作。然而回顾“9·11”后国际反恐合作进程可以看出,尽管联合国在反恐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替代,但事实上国际反恐合作往往是联合国挂名、美国主导。联合国的确力图将国际反恐纳入联合国主导的大国合作和多边体系框架内,但美国主导反恐联盟井发动阿富汗战争和打击伊拉克都没有经过联合国授权,联合国的权威、国际法和现代国际关系准则受到严重挑战。美国的欧洲盟国与美国在是否承认联合国核心地位上存在很大分歧,欧洲国家已就反恐合作中重视联合国的核心地位达成共识,但美国对此并不认同。目前美国在遭遇反恐困境的情况下对联合国的态度有所转变,是寄希望于通过联合国帮助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尽快从伊拉克泥潭脱身,它限制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的权威和作用的企图并没有根本改变。世界反恐形势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强化联合国在反恐合作中的主导作用和权威地位。
(三)国际反恐合作要注意从源头上彻底铲除恐怖主义孳生的土壤,做到标本兼治
许多国际 组织、国际会议和知名人士都反复强调,反恐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一味采用军事手段以暴制暴,只能使恐怖活动出现强劲反弹而更加猖獗。根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本途径是要通过国际多边合作,综合处理协调国际 社会 中的和平、 发展 、公正等重大 问题 ,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 政治 多极化,遏止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改变国际社会不合理的政治 经济 秩序,这样可以消除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煽动仇视和恐怖活动的口实,消除贫困、落后、不公正、冲突和动荡等引发恐怖主义的土壤消除民众的不满情绪。要从政治、经济、 教育 、国际援助和军火贸易控制等方面展开国际台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谋求社会公正,提高社会教育水平,争取各种有 影响 力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宗教机构)参与其中,削弱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的影响。 目前 ,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的合作还刚刚起步。在这一点上,美国不只是与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存在严重分歧,就是和欧洲盟国也存在分歧。欧洲国家更注重在反恐合作中的执法合作和综合治理。一些欧洲国家认为,单纯军事反恐只能引发对立情绪并使铲除恐怖土壤的 工作更为艰难。美国尽管迫于各方面压力,开始微调其单边反恐倾向和先发制人战略,但坚持认为反恐就是一场战争,布什依然多次声称反恐就是要以暴制暴。2004年4月,亚太2020年远景规划高级别小组讨论会上,巴基斯坦前总统莱加里一语中的,他指出,“恐怖主义好像灌木丛中的火,人们往往赶忙去扑灭看得见的明火,却忽视了着火的根源”。菲律宾前总统拉莫斯也非常赞同此言。两人都认为导致恐怖主义的根源在于贫困。
(四)反恐必须尊重文明的多元性,决不可把反恐矛头针对某一文明或宗教本身
国际反恐斗争合作中的宗教和民族因素不容忽视,部分恐怖活动的确产生于宗教压迫、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压迫和种族歧视,但从源头上追究恐怖主义的产生,绝不是把反恐矛头针对某一文明或宗教本身,主观臆断地将某一文明或宗教作为假想敌人,人为地扩大打击范围。这种人为制造的“文明冲突假象”将激发更激烈的对立和反感,最终为恐怖组织提供更多发展机会和土壤,致使反恐陷入越反恐怖越猖极的困境和怪圈,完全背离反恐初衷和方向。所以,必须尊重各民族的独立自主,尊重文明的多元性以及发展模式的多样化,企图以一种文明代替另一种文明是行不通的。在一个多元多样又相互依存的世界中,只有平等、互利才能共事机遇,战胜挑战。今后应继续敦促国际社会和各国大力宣传反恐合作理念,要对媒体进行适当引导,抑制其干扰反恐台作的负面作用,更要警惕某些国家控制媒体,将它变成干扰或损害反恐合作而谋一己私利的工具。
国际反恐形势论文:《浅谈国际反恐对国际法的若干影响》 篇二
摘 要 如今恐怖主义猖獗,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之时,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也开始浮现,传统越境打击侵犯他国主权,还有高科技时代打击恐怖主义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以及恐怖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当今国际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国际恐怖主义给国际社会的正常发展带来了许多危险,但是国际反恐应当严格遵循国际法原则。
关键词 反恐 他国主权 隐私权 人权 国际法
2015年11月,法国巴黎市发生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众多人员伤亡。2015年11月14日,“伊斯兰国”(IS)通过网络宣布对袭击案负责。当今国际恐怖主义愈演愈烈,让人不免想起9?11恐怖袭击事件―国际反恐斗争的转折点,将全球反恐推向了一个高潮,并使美国成为推动全球新一轮反恐的重要力量。但在反恐的同时,有许多问题亟待: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究竟是什么?
笔者认为当今国际上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主要有霸权国家的传统越境打击和互联网时代的高科技打击方式。以下将作浅显探析。
一、传统的越境打击带来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社会深受恐怖主义活动侵扰之苦,一些军事大国纷纷立法以便给恐怖主义重创,打压他们日益嚣张的气焰。美军以“自卫权”为借口对阿富汗进行军事打击。 越境打击给国际法带来了诸多挑战与机遇。
(一)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践踏
主权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打着反恐旗号侵犯他国主权是对国际法的挑战与蔑视。美国等国在反恐立法中赋予自己越境打击恐怖主义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他国收集情报、采取军事行动是对他国主权的蔑视,弃国家主权原则于不顾。
(二)恐怖主义如何定义
在谈论这个话题时,就不得不提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了。“9?11”恐怖事件给美国造成了挥之不去的伤痛。但是美国政府将其定性为“战争行为”。其所谓的“战争”在国际法中站得住脚吗?
劳特派特在《奥本海国际法》说道:战争是国家之间的争斗,只有国家之间的武装部队才能算是战争 。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冲突,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突和相关状态。而其他主体包括反对殖民主义的武装力量和被国际法上的交战团体。
布什政府认为:“任何支持和庇护恐怖组织及其恐怖行为的国家负有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同样责任。”所以美国打着反恐的旗号,对阿富汗发动了战争,给阿富汗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之后的伊拉克战争也是如法炮制。披着“反恐”面纱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非但不能消灭恐怖主义,反而会对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在此,必须明确恐怖主义并不是所谓的战争,如果这一定义被公认,只会成为大国争霸的幌子,成为大国越境打击侵犯他国的正当化理由。近年来,俄罗斯也借口打击IS,直接侵犯叙利亚的主权,在其领空轰炸IS的石油产业,完全不顾普通百姓的生命,践踏人权。只有定义了恐怖主义,才能真正有效制定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才能规制反恐行动对他国主权的侵犯。所以,在国际法上形成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统一定义是亟需的。
(三)对自卫权的扩大解释
《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自卫权中武力的使用并没有被禁止。国际法上国家要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制条件。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必须遭受武力攻击,在此期间武力的使用必须向联合国报告。而且武力只能是针对所遭受的武力袭击,并不能借此武力攻击报复。
美国为自己的越境打击找了“自卫权”这一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是我们仔细推敲后会发现,美国只是在愚弄我们以及社会大众。美国将其越境反恐的行为解释为“预先性自卫”,即针对潜在的紧迫的武力威胁可以采取单边军事行动。其实也只是在自欺欺人而已。所谓的“预先性自卫”理论,就是将武力攻击的定义做了扩大解释,该观点认为国家有权对迫在眉睫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这一观点在国际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分为限制解释和扩大解释两派。扩大解释论认为第五十一条不是限制自卫权,而是确保区域组织能够根据宪章以自卫采取行动。
所以,越境反恐不能成为对恐怖主义进行所谓战争而所必须的手段,而是对一国国家主权的侵犯。越境反恐也不是所谓的行使自卫权的行为,而是打着反恐旗号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国际社会必须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原则与公约,防止新一轮大国争霸的发生。
二、互联网时代的高科技打击方式所带来的挑战
如今世界是一个以高科技为主宰的世界,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它使地球成为了网络信息村。但与此同时,我们的电话可以被互联网监听与反追踪,我们的互联网的浏览记录也是可以被实时监控与追踪。
(一)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各国反恐怖主义立法也大多加大了对公民的网络监控,在公民隐私权保护上做出让步。
美国《2001年反恐法》扩大了窃听授权,使窃听变得随意,只要联邦或州从事反恐工作的人员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正在进行的恐怖犯罪侦查活动有需要,即可被授权使用计算机追踪设备和电话监听设备等。《爱国者法案》更是进一步扩大了警察的权力,政府被赋予了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秘密窥探的权利,包括漫游窃听和搜查记录。
德国是一个注重隐私权的国家,但为了打击恐怖主义,也在公民隐私权问题上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对《护照及身份证法》做了修改,德国安全部门认为以往对护照、身份证等证件的鉴别方法是相关人员用肉眼与证件持进行做比对,但是用这样的方法鉴别证件的真伪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因此该法案允许政府重新更换护照及身份证,更换的证件上不仅要有本人照片和签名,还要包括证件持有人的指纹、掌纹、面部特征等个人特征。这些法律的修改使得德国政府可以随意掌握公民隐私。 各个国家必须进行各种严格的搜查安检措施。机场的安检是反恐搜查的重点之一。裸检一词对大家来说应该不陌生,是最早来源于美国率先在机场对来往美国的乘客进行此种检查。裸捡主要通过X射线,甚至可以看穿衣着,从而检测人体是否携带各种危险品。但是,此仪器可以看见人类的隐私部位,甚是尴尬。甚至有人戏称,每天过飞机安检就像一次性骚扰。不仅如此,对于生成的乘客身体图像是否会被散播也引起了人们的质疑。但是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德国、英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家也开始实施“裸检”。
(二)对他国网络安全的侵犯
监控是十分常见的一种反恐措施,即利用高科技的专业设施对恐怖嫌疑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进行秘密的监听、监视以便对已经发生的恐怖事件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或者遏制、打击正在策划中的恐怖主义活动。但是,有些国家披着反恐的外衣,监听本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的通信记录及互联网浏览记录,甚至是直接侵入其他国家的互联网,已经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侵犯他国的互联网安全。
美国打着反恐的旗号监听他国的互联网信息,可能侵犯他国的国家机密,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国家主权这一原则。国际社会,应对这种大规模的监听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主导之下,达成有关互联网安全利用的国际公约,期待以后能真正做到互联网反恐的同时,又不侵犯他国的主权与互联网安全。
三、恐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各国立法加大对恐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限制
各国反立法扩大对恐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限制。以美国的《爱国者法案》为例,该法案赋予司法部长更大的权利,即只要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任何外国人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就可对其进行拘留,并且未对拘留的期限给予明确的规定;该法案还扩张了执法机关的权限,执法机关在认为必要时可逾越法定程序对嫌疑人采取电话监听、搜索住宅等措施。
英国政府制定的新反恐法律规定,有计划参与恐怖活动嫌疑的人,在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也可能因为违反这些条例而被捕入狱。
(二)非常规引渡
在实践中,美国堪称限制恐怖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典型。美国的“非常规引渡”就遭致诸多批判。“非常规引渡”是布什政府授权中情局实施的一项行动,即对于身在境外的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中情局有权随意的实施抓捕行动,并可将这些嫌疑人强制关押在美政府认为便利的地方,如约旦、摩洛哥等。“非常规引渡”容易导致酷刑等不人道行为的发生。
注释:
徐桂敏。俄罗斯反恐立法特点评介。环球法律评论。2013(1).57.
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47.
Stanimir A.Alexandrov,Self-Defence against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Law,Amsterdam:Brill Academic Pub,1996,100.
黄小喜。国际反恐与国际人权保护。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5(3).
刘余地、戴德生。试论“反恐”对国际法的若干影响与挑战。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5).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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