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最新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下内容是众鼎号为您带来的5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一
汪同学是美国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高材生,在他大二回国的暑假里,他参加了一个支教活动,前往贵州山区一个半月帮助那里教育设备条件落后的孩子们。同样在美国,他也积极参加各类义工活动。在公益活动这方面,美国大学比中国大学更看重学生参加义工、志愿者活动的情况,认为只有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对他人对社会有帮助的学生才是好学生。
“我在美国的义工活动主要是去福利院陪伴孩子与老人,偶尔也会去教堂帮忙,或者去政府做一些清洁工作。其实我很欣赏老美在公益这方面的态度,每个人都需要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毕竟有了美好互助的社会才会有个人更好的发展。中国现在也在慢慢鼓励大家参加公益类活动,但和老美相比还缺乏经验和系统的服务制度,这也是今后要进步的地方。”
“这次去贵州支教,我感触挺大的。以前在家里觉得一切都很理所应当,但是到了贵州,发现连打水洗脸洗澡都是个大问题。而且刚开始的时候我发现和孩子们交流存在一些障碍,他们与外面世界交流不多,思维观念和我很大差别,我花了2天去熟悉他们的思维模式。不过在条件这么艰苦的条件环境下,还能看到那么多可爱的孩子渴望获得知识的眼神,我真的非常感动。”
“在贵州的一个多月,我衣食住行都很差,但是我用心备课,用他们能理解的方式慢慢讲解给他们听,放学后陪他们玩教他们打球,很快就玩成一片。40天很快就过去了,走的时候孩子们都很舍不得我,很多和我同去的支教志愿者都哭了,我强忍着泪水没哭,但是鼻子酸酸的。”
“这次支教让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学到的东西,也体会到了现在的生活来之不易。那些孩子,在那么艰苦的条件下生活,还能天天开心地笑,有着那么纯粹的笑容,让我以后在面对无论多大困难时都有了奋斗的决心。”调查总结:
结合我采访的几个参加过公益活动的大学生志愿者来看,参加公益类活动越来越成为大学生锻炼自身能力、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进步,大学生参加有益于社会和谐稳固向前发展的活动,尤其是社会公益活动,愈发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公众的支持。众多大学生都愿意并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这对大学生认识自身价值、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大有裨益,许多大学生都希望通过参加社会活动提升自己。
不过,部分大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目的也不够单纯,比如获得学位加分、增加个人精彩的活动经历、为了方便今后找工作等。
另外,虽然我采访的同学没有提到,但是据我上网了解,有部分组织打着“公益活动”的幌子,骗取大学生信任,让大学生甘愿做“免费”志愿者。而组织自己却暗地里收钱,从中牟利。
针对以上,我个人认为,在活动组织的问题上,社会应形成一个公共意识。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二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三
xx年的寒假,炎炎烈日当空。我参加了我们学校组织的寒期社会实践活动--义务家教。
在这之前,我没有做过家教,这算第一次吧。虽然没有什么经验,但在学校里听过一些同学的意见,也做了充分的准备,还是比较有自信心的。我帮扶的对象是一个五年级的小学生。刚开始可能是由于之间不熟悉,小孩还是很听话的,做什么都很认真,无论是写作业还是背单词,都有耐心。没过多久,我们之间的说笑增多时,他也就表现出调皮相,不想学习。布置的一点点作业也只是勉强完成,更不愿意多听我讲。回来后,总结这几天家教的经验教训,觉得真有些失败,可能是小孩没有和自己好好配合,没有做好这几天的家教,小孩子的调皮、贪玩在这个年龄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大多原因在于自己的教学方法的不正确性,没有适应孩子心理的发展,使小孩对自己产生一种排斥心理。我想应该多用引导的方式来教他,比如在数学方面。后来的几天比前几天好多了,在教孩子的过程中多了表扬和鼓励,找到孩子的优点,激发他对学习的兴趣。在后来的几次中,我也不断的总结经验,并向同学请教一些方法,在家教结束时也取的了比较满意的效果。
虽然那几天天天都是炽热的大太阳,但我们志愿者们每天都坚持准时到社区进行义务家教。尽管如此,但我们还是无怨无悔,因为我们得到的快乐远比流的汗水多!
虽然义务家教并未给我带来一丝物质上的利益,但我知道,我把我的爱心传递给别人,当自己身处困境时,也定会有人向我伸出他们的援助之手。将爱心不断传递下去,全世界那些处于困境的人得到帮助,才能更快地脱困。义务家教给我带来的是无限的精神收获。
转眼间,寒期实践活动就过去了。蓦然回首,发现原来匆匆的假期里多了一份沉沉的充实。虽然寒期〔1126888.com〕社会实践活动已经结束了,但社会实践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影响却远没有结束。它使我们走出校园,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走上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社会的大课堂上去见识世面、施展才华、增长才干、磨练意志,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短短几天的社会实践虽然比较辛苦,是庆幸?还是依恋?回想起来,才发觉,原来乏味中充满着希望,苦涩中流露出甘甜。参加寒期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虽然短短的十天社会实践一晃而过,但给我的启示不是那么一点点,而是非常的多,而且这些东西是我在书本上学不到的。这次实践学到的经验是我一生中的宝贵财富,我会好好利用这笔财富的。我学到的不仅仅是在实践中学到的一点点知识,而是在实践中学到的总的工作策略和为人处事的方法,这不只是一次实践那么简单。
火热的七月,社会实践带给我的不仅是能力的提升,还有更多在书本上读不到的道理。知识没有高低,工作不分贵贱。实现人生价值,回报社会,需要做出切实的努力。实践出真知,理论的全面掌握也同样重要。汲取知识,提升能力,健康而全面地发展,这是一名大学生在进入社会前所要做的。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实践之行,让我们走出了校园的避风港,踏入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社会的大课堂上去经受酷寒的考验,检验知识,锻炼能力,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四
【摘 要】作为教学的实施者,要求高职院校的教师应具备较强的工作现场实践能力和相应的教学能力,而高职教学活动中存在缺乏实践特色的现象,不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和培养,因而高职教师须通过下企业锻炼的方式获得实践动手能力,通过下企业锻炼提升专业技能,教师社会实践。
【关键词】职称论文发表;高职教师;实践; 效能
一、高职教育的职业导向性对教师素质的要求
高等职业教育属于大学教育范畴,又要切实面临学生职业教育的导向问题,这一特殊性决定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明显区别于普通高校。高职教师队伍既需要素质优良,又要做到专兼结合,需要通晓专业类群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一素质要求在实质上对高职院校教师提出了专业和职业必须有效结合的课题。高职院校教师作为教学的实施者面临着科研、教改、教学等一系列的攻坚任务,在国家越来越重视高职教育的背景下,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由于当前社会对高职毕业生提出了既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又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从而对高职教师在两方面同样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在这一总体要求下学校对教师提出了相应要求,高职教师必须在知识储备和职业技能储备同时满足社会与学校的要求。(此职称论文发表工作由期刊中心全程服务)
二、当前高职师资的一般性特点
相对于高职教育对高职教师在知识储备和职业技能储备两方面的高质量要求,在我国,现有高职教师多是从普通高校毕业而来,期间大多没有企业工作实践的经验,因而在教学中缺少工作实践所积淀下来的经验与创意,教学活动中缺乏实践特色,不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和培养。
在专业知识方面。由于我国高职教师的学术底蕴不及普通本科院校,加上高职院校教师课时负担普遍较重,不利于教师利用业余时间拓展个人知识领域,因而科研素质较本科院校差,难以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无法将本学科最前沿的成果、知识、理念传递给学生,体现在教学环节上进一步约束了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从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看来,高职院校教师缺乏企业工作经验,普遍呈高学历、低技能这样的情况。
高职院校教师基本来自于普通高校,这些教师的知识体系和能力体系多停留在原来的学科培养模式,自身拥有一定程度上不错的专业理论知识,但这些普通高校毕业的人没有专门接受过高职院校教师应有的的专业训练,缺乏在企业的工作经历,缺乏相应专业实践操作的职业技能,导致这些教师的教学行为缺乏职业导向性,缺乏相应的职业敏感性。(此职称论文发表工作由期刊中心全程服务)
诸多高职院校在接受国家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上没有传统普通高校享有的特殊优势,体现高职教育的投资机制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发展需要。对于财政运转较为困难的一些高职院校来说,实践性教学相对于课堂教学来说对实习设施和设备投入较大,学生培养成本相对较高。这种情况使一些高职院校尽量减少教学成本,虽然这种行为保证了学校的正常运转与发展,却不利于培养和提高高职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使得原本需要通过后期投入提高弥补先期缺陷的措施无法落实。
总体而言绝大部分高职院校专业教师来源渠道比较集中,新进专业教师绝大多数来源于普通高校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或本科毕业生,其自身缺乏实践与动手能力,缺乏具体工作环境教学与指导学生实践操作的能力,在工作环境中遇到实际生产时缺乏解决问题能力。另一方面,有人认为从相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能够解决一定的困局,但是这些人存在知识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应教学经验、意识和技能等问题。
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特点是实践能力导向,这就要求高职院校的教师应具备较强的工作现场实践能力和相应的教学能力。既然高职院校现有教师大部分缺乏实践工作经验,在高职院校教学体系的要求下必须通过到企业锻炼的方式获得实践动手能力,通过下企业锻炼提升专业技能。专业教师可以自主寻找适合自己的企业岗位,可以根据高职院校的安排前往相应的非企业锻炼,也可以根据学生实习情况到学生实习较多的企业进行挂职锻炼,既可以提升自身实践技能,也可以现场对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社会实践报告《教师社会实践》。在时间的选择上,考虑到高职院校教师课时负担较重,可给予较大的选择自主性,可以在寒暑假,也可以将时间分布在各学期的周末。(此职称论文发表工作由期刊中心全程服务)
三、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一般性问题
下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成为高职院校教师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过程中,高职院校教师社会实践仍存在大量问题。
(一)一些实践形式不具有普遍推广性质
在一些高职院校,当一类教师社会实践获得一定效果后,就将这一成功的实践模式进行步骤分解,依次总结出各环节实践要求,当做一个样本推广下去。实则,一些实践形式不具有普遍推广性质,尤其是理工科专业和社会学科专业之间,教师社会实践有太大的不同,一些理工科专业成功的社会实践项目在社会科学方面不具备充分的示范意义。譬如理工科一些专业与与企业进行技术合作,这类的合作开发产品、合作进行技术攻关、合作经营和合作进行课题研究等内容对一些专业来说行之有效,但对于从事社会实践教师自身技术素质要求较高,很多其他专业不具备类似的可行性条件,难以普遍推进。
(二)一些教师对社会实践的认识不足
对很多高职院校的教师来说,长期以来的专业知识系统教育经历使其对高职教育的实践导向认识不到位,认为专心钻研专业领域即可胜任教学任务,更加注重系统知识的传播,轻视技能的掌握。这种认识不足的现象在高职院校教师观念意识中不是孤例,具有一定意见基础,而这种意识明显不符合高职教育特色的内在要求。(此职称论文发表工作由期刊中心全程服务)
(三)教师社会实践客观上存在难以适应的问题
我国高职院校教师现多毕业于普通高校,其自身经历缺乏实践技能,基本上没有企业工作经历,所以可能对于专业理论、专业实践教学比较熟悉甚至有较高水平,但是真正到企业后能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的技术问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高职院校教师到企业进行社会实践难以适应企业的工作环境和绩效目标要求。
(四)很多高职院校对教师社会实践缺乏激励措施
目前很多高职教师对到企业进行社会实践待遇问题还存在犹疑,认为自身在学校和企业间双份付出,却得不到相应的待遇,反而增加了生活负担和机会成本,这些问题都客观影响了教师社会实践的效果。虽然有些学校出具了精神导向性文件,但是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措施,所以不少教师存在一种应付的心理,普遍存在形式上应付一下的想法,这使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失去了实质性意义。(此职称论文发表工作由期刊中心全程服务)
四、提升教师企业实践效能的建议
(一)要引导高职院校教师意识到参加社会实践的重要性
高职院校教学强调的是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职业导向的教学从内涵上就内在地要求高职教师认清高职教育的办学理念及办学模式的特点,必须通过社会实践、生产实践来获取经历与体验,进而在教学实践活动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对于理工科类的高职专业,学校要创造条件让教师们亲自参与实验室、实习工厂、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提高其参加社会实践的觉悟性;对于社会科学类专业来说,学校可以通过支持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等方式,让教师获得企业工作岗位的具体技能,并鼓励教师积极到企业进行挂职锻炼。
(二)加强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规范化管理考核
对于从事社会实践的教师而言,要结合其挂职的企业单位对他们的工作质量与数量自有考核,并且尽量与其工作量与工作绩效相关联挂钩,作为高职学校对他们社会实践的考核依据。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材料要合理收集与保存,要求实践教师及时填写社会实践日志,确保教师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的质量,社会实践活动日志当由参与社会实践的教师本人填写,真实地记录教师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工作过程和职业体会,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高职院校相应专业组应根据日志材料和企业关联材料对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质量进行评估。(此职称论文发表工作由期刊中心全程服务)
(三)教师社会实践检查形式要合理
一方面为了确保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质量和避免有的教师采取应付或不到岗的方式,教师社会实践检查普遍采用不定期抽查的方法,检查有一定的突然性,以便检测到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真实情况和质量。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教师实际素质状况,对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检查形式和规则要做到事先公开,尤其是实施细则要充分考虑教师的意见,检查形式和规则只有具备了合理性和可行性条件的情况下才会起到相应的效果,在实践中没有被广泛遵守的规则是无效的规则。总体而言,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检查与考核形式要合理,既要有足够的硬性约束条件,又要充分考虑细则的可行性。
(四)实践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归档
在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过程结束后,主管人员要及时总结本次社会实践活动的经验、成果与缺陷,这既是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汇报,也是教师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理论总结与提高。在处理好经验总结后,要及时把教师社会实践活动的记录进行归档处理,既作为对教师的考核依据,也作为教师职业能力成长的参考条件,今后的各项业务培训也可以此作为依据来进行安排。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五
我们替班上的孩子挑了七八首歌,让他们选择最喜欢的一首在最后一天的文艺汇演上合唱,一个小男孩推掉之前所有我们为他们想好的,举手提出他自己喜欢的一首歌《没有什么不同》。我觉得这比之前在黑板上的那些歌名都要好。
他们没有什么不同,小孩子的天真善良调皮捣蛋他们都有。我们没有什么不同,大学生的真诚友好懒惰懈怠我们都有。但是就是这样一群他们与我们,构成了这两个星期欢乐与感动的施发者和承载者。
每天每天,上课回来的老师都有好多能一起分享的趣事。
有些是温馨感动的。
教他们做贺卡,结果好几个老师都收到了孩子们自己制作的贺卡。有一位女老师生日那天并没有跟孩子们讲,就因为孩子们在第二天看到了蛋糕盒子,连忙补上了贺卡,写着:老师,我不知道昨天是你的生日。祝你生日快乐。
有位老师带上作为奖品的小本子发给了课上玩游戏获奖的小组。一个女生把小本子打开,在第一页上郑重画了一朵大红花和两朵小花,又细细的涂上了颜色,再拿出自己的练习本,用铅笔临摹本子封面的图案,一直不甚满意的擦擦画画。当老师经过她随口问了几句时,她又很是羞涩,只是更加认真的画着封面。
有些是调皮捣蛋无可奈何的。
一个小男孩午休的时候往电风扇上面扔东西,结果弹到边上打碎了玻璃,老师为了安全起见只能把打碎的整块玻璃拆了下来。
前一天下雨有些坑里积了水,有个孩子玩水全湿了衣服头发,老师只好带他到办公室吹吹干。
有些是哭笑不得的。
上语文课,老师问道:“大家有没有写日记的习惯?”结果有个孩子象征性举了一下手直接站起来说:“我姐姐有记日记,我还偷偷看过。”
有一天老师午休坐班,好几个孩子围了上来,拈着两根长条黄灿灿似塑料的不知名东西问:“老师你见过这个没有,这个是蛇皮。就是蛇蜕下来的皮”“对,我刚刚在校门口草丛里发现的。”“明明是我发现的。”
孩子们的事真的无法一一说完,而在一次次的交流中,我越发清晰的从他们身上看到我自己,小学的同学们那时的影子。我渐渐觉得,其实一个群体一个群体,都在走着大同小异的路,就好像无论哪个班,都会有一个个子特别高的人,一个永远在看书的人,一个总跟老师唱反调的人。每一所大学,每一个专业里,也总会有那么一群大学生,愿意在某个青春洋溢的时刻,去到一个山清水秀的地方,发现那一双双诚挚期待的眼睛,然后和他们共度一段美好时光,而我,为能够成为那样一群大学生中的一员,而感到幸福。
最后一天的文艺汇演上,在闹嚷的餐厅里,所有同学家长老师汇聚一起,一群孩子站在餐厅的台子上,排着队形,指挥打着拍子,领唱展起歌喉,在拥挤中流着汗唱道:
“因为我们没有什么不同,天黑时我们仰望同一片星空。”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众鼎号为大家整理的5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能够帮助到您,是众鼎号最开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