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论文范文(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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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论文 篇一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近年来监狱系统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而为了减少负面影响,监狱大多以妥协赔偿息事宁人。如此一来,监狱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给监狱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与隐痛。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是一个特殊的医患关系,因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复杂性,适用法律也有诸多现实矛盾,因此也一直成为监狱学界和法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剖析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的特征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力求找到解决监管医疗纠纷频发的突破口,切实维护监狱系统安全与稳定。
一、监狱监管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具有非对等性
首先,我们看看这一特殊医患关系的“医”方。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方是指监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监狱医疗机构其本质仍然是监狱,医务人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医疗机构与监狱职能上的重合,除同社会医疗机构一样有完整的医疗体系外,更重要的是有完整的监管体系,向病犯提供的医疗服务也是在对其监禁的情形下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家行为。可见监狱医疗机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医疗机构。其次,看看这一特殊医患关系中的“患”方,即病犯,虽然也是患者,但他们的基本身份仍然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部分限制人身权的罪犯。普通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表现在二者是消费者与医疗机构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病犯则由国家专项经费免费医疗,由押犯单位依法根据病情分别送监狱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病犯并没有选择医疗机构、医疗方式(保外就医后除外)或拒绝检查、治疗的权利。同时,国家对其强制执行刑罚、强制教育改造的活动也没有因病灭失。因此,监狱医疗机构与病犯之间是不平等的特殊医患关系,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的,且不可转化。
(二)主体权利义务法定且重合
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的监狱及人民警察依法对罪犯实施基本医疗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由此可见,对罪犯实施基本医疗行为,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也是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实际上,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是一致的、重合的。也就是说,监狱对确有疾病的服刑人员实施医疗救治,以及服刑人员接受和服从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医疗救治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管理活动,均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的特点。
(三)处理争议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监管医疗争议的处理和一般医患关系的医疗争议处理不同,一般医疗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行政复议、医疗鉴定和诉讼等方式解决,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监狱监管医疗争议的主要途径是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争议复查,只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时方可向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因此处理争议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根据以上特征,显而易见,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与一般医患关系不同,一般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因此,适用法律处理监管医疗医患关系也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甚至还涉及法律上的盲区,给监狱医疗机构带来诸多困惑与压力。
二、适用法律的现实困惑
(一)知情权问题
按照一般医患关系, www.jingyou.net 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是尊重知情权的体现,目的也是为了患者知情后同意或选择其它治疗方案,并承担治疗方案产生的风险。现实中,监狱医疗机构若如实告知病犯病情,其负面影响常常难以预料:一是易为抗拒改造、抗拒劳动的罪犯利用,如伪病、诈病;二是受疾病及预后、保外就医条件、选择权受限等多种因素影响,可导致罪犯出现拒绝治疗、绝食甚至出现抑郁、自杀等极端行为。可是,不如实告知则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6条之规定,构成侵权。所以,监狱医疗机构在落实病犯知情权问题上常常处于两难境地,大多数监狱医疗机构则为了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而选择了真诚沟通,向病犯及其亲属如实告知病情甚至协商治疗方案,争取病犯的配合进行治疗,为此也同时选择了默默承受由此带来的监管、医疗、安全等风险。
(二)隐私权问题
根据改造罪犯需要,押犯单位往往需要了解病犯病情并复印病历资料。但是,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人员范围作了
明确规定:即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保险机构。“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显然,押犯单位不具备查阅、复印病历资格且可能无法得到授权。此外,仅对“因科研、教学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给予特许,却并没有就公安、司法机关非办理案件的常规公务需要作出许可规定。此时,如果适用《条例》、《规定》不予提供病历资料,势必会影响押犯单位的正常公务需要。如果未经病犯本人授权同意就向押犯单位提供了病历资料,显然违反了《规定》的权限,侵犯“患者隐私权”,特别是艾滋病犯的隐私权。为此,监狱医疗机构是否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三)选择权问题
按照医疗工作常规要求,医疗机构应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诊治、检查等医疗行为,特殊检查、治疗、手术、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但监狱医疗机构的患者是被强制执行刑罚的罪犯,治疗风险比一般患者要高,如果病犯,特别是那些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犯,拒绝签署同意书怎么办?如果对病犯不予诊治,显然违反《监狱法》,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如果强制诊治,显然违反《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构成侵权。最关键的问题是,医疗行为原本属于高科技性、高风险性,任何医疗行为都存在风险,如果监狱医疗机构为了救治危重病犯而采取的强制医疗行为发生意外,由谁来承担责任?
(四)保障问题
罪犯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但其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健康权益应当受到保障。降低医患纠纷,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误诊率、病亡率乃治本之策。然而,监狱在监管医疗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制约:一是财政保障经费不足。生活经费实际支出尤其是医疗费开支巨大,不少地区的财政拨款不能及时提高,医疗费超支严重。关于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问题,也无明确的政策依据,进展缓慢。二是医疗队伍需不断充实。以我省为例,按照实际需求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测算,监狱医务人员缺600余人。由于监狱医疗条件较差、待遇相对较低、专业发展受限,医疗机构进人难、留人难,医疗工作正常运行难,加之监狱病源特殊、业务面有限,医务人员临床经验相对缺乏。三是医疗设备硬件不足。绝大部分医院达不到卫生部关于一级医院的标准,各级医院医疗设备不齐,硬件薄弱,大量罪犯需要离监就医、检查,在办理手续转诊过程中,很可能延误病情。
(五)善后处置问题
病犯死亡后,其亲属一般都毫无例外地会对死因提出疑义,甚至质疑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根本未予治疗。按照《条例》第18条规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尸检。且不说死亡病犯的亲属48小时内(或7天内)能否从天南地北及时赶至押犯地,即使不存在上述问题,病亡犯亲属既不依据《监狱法》向检察院提出疑义,又不按《条例》规定签字尸检,有的还长期对监狱医疗机构纠缠不休,甚至蛊惑媒体大肆炒作。而监狱医疗机构因无权尸检以辨明(确定)死因、澄清事实而无可奈何。这不仅牵扯大量精力,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监管安全稳定,还极大地损害了监狱形象。
(六)涉及法律盲区
我国现有医事法律法规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有关条款对这一特殊医患关系的调整具有诸多不适应之处,甚至发生冲突和矛盾。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无专门法或者独立的条款以调整当前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有关病犯、监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益保护、责任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诸多困扰,尚属法律盲区,迫切期待有关部门健全法律规章,以实现监管医疗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三、如何适用法律及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
解决好监狱系统乃至其它监管单位监管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法律适用不明、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是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健全法律规章、深化体制改革以及加强内部正规化管理等方面着手,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适用法律处理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由于现行《条例》、《规定》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因此不适用于现行医事法律框架,而应适用《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1、从调整的对象来看,《监狱法》、《国家赔偿法》适用于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对象的法律关系,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性正是司法行政管理关系;2、从法律效力来看,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监狱法》、《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明显高于《条例》、《规定》等法规;3、从调整的内容来看,《监狱法》、《国家赔偿法》对保障罪犯健康权、监狱人民警察履职要求、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权赔偿等作了一些规定,虽然不够全面,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原则性规定。同时,《监狱法》对罪犯维权的合法途径和救济方式作了规定,如规定罪犯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等的方法和程序。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押犯单位因监管安全和病犯医疗需要,无须经病犯同意,就有知情、选择、同意权。病犯因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时,有申述、控告、鉴定、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条例》、《规定》等法规中除了前述与监狱医疗工作相矛盾的有关患者权益的条款之外,仍然适用于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技术鉴定。再者,已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样适用于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管理,也是保障病犯医疗安全的科学依据。
(二)在现有管理机制下的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一是明确划分责任。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职能与执法职能的责任划分应清晰而明确。在监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虽然也是警察,但是并不能代替管教民警,管教民警更无法代替医务人员。因此,医务人员不应无限承担执法责任,管教民警也不应对医疗工作承担无限责任。监狱系统应出台内部规章,遵循合理、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监狱医疗机构执法与医疗责任的划分、追究,特别是职能重合时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规定,促进工作落实。二是提高保障罪犯健康的能力。1、把好罪犯入监体检入口关。《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对新入监罪犯体检要严格把关,有效控制因身患严重疾病、不宜收监的罪犯入监,避免了罪犯入监后病情加剧死亡以及带来的善后处置工作。2、把好罪犯预防治疗关。罪犯生病及时送治,对因受监内医院医疗条件限制而无法救治的危重病犯,及时送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减少监内病亡率。同时,建立健全罪犯医疗卫生经费动态保障机制,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畴,提高罪犯医疗经费保障水平。实施监狱医院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药事、护理、检验、院内感染等质控工作,进一步改善基层医院硬件条件,突出监狱总医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职能。完善专 业人员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坚持多元激励,加大地方医院对口支援和服务力度,提高整体医疗水平。3、畅通罪犯保外就医出口关。适用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将依法快速办理保外就医作为降低罪犯死亡率的重要手段,及时发现符合条件的病犯,在最短时间内启动保外就医程序,确保罪犯在监外得到更有效的治疗。三是加强内部正规化管理。要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深化院务、狱务公开,增强医疗与执法工作透明度。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要加强病历的书写与管理,监狱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监狱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办法,确保及时、客观、真实、完整、规范书写病历,以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监狱医疗机构要根据监管与医疗的客观实际,创新举措,实现改造人与救治人两不误、两促进。四是建立健全纠纷处置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对外纠纷处置机制,特别是病犯病亡善后处置机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处理各种纠纷,做到不枉不纵。为此,监狱医疗机构可设立法律顾问,或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专门机构,委派专业人员,切实应对医疗纠纷频发的趋势。
(三)完善立法。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没有充分考虑监管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加之医疗行业的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对监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监管与医疗安全双重风险时权益保护考虑不足,对这一特殊医患关系双方权益保障、实现途径、法律救济方式及程序等没有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导致病(亡)犯亲属对监狱医疗机构无理索赔或纠缠不休,进而医疗纠纷频发。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建议出台单行法规。可借鉴军队做法,制定单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如监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如不能立法,则可考虑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增加调整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的内容。当前,应尽快制定有关内部规章,规范监所医疗机构内部责任划分与追究、病历书写管理、病犯权益保障及法律救济方式、程序等,使之与《条例》等医事法规、《监狱法》及其配套规章相适应、相衔接。
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篇二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练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医疗单位中出现了诸如红包、回扣、以物代药以及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一些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综观医疗纠纷的起因,几乎每一起纠纷中都涉及到医德医风问题,有一些非医源性纠纷,则纯粹由医德医风问题引起,所以,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医务人员做到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应坚决制止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出现,严肃纪律,以法治医。第二,医疗机构应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第三,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关系挑拨离间,激化矛盾,捞取私利。第四,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二、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是管理科学的结晶,各行各业都有规章制度,临床医疗也不例外,而且因临床工作的复杂多变,其规章制度更详细、更全面。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学法和知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识淡漠,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直至出现差错,产生纠纷,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岗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做到严格依法执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如查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可以避免许多医疗过失行为,如给患者用错药物、错治患者、错误输血等。知法能够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争议,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自己还有告知义务,那何谈履行好告知义务。也许到了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医务人员还对自己究竟错在哪里充满疑问。所以,知道自己依法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权益、履行义务的前提。
此外,也应对病员开展法制教育,提倡就医道德,医疗单位是公共场所,有其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不容任意破坏的。医务人员除了职业上的特殊性以外,他们与其他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同样有自身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保护。有些病员及其家属,缺乏应有的就医道德,稍有不满,就对医务人员出口、大打出手,造成恶劣的影响,扰乱了医疗单位的医疗秩序。对此,也应严格依照法律,对责任者予以应有的惩治,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四、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运动的特殊性。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以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病员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
医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因为一切医疗过程都是发生在医疗技术基础之上的,没有高超的医疗技术水平,救死扶伤就是一句空话。除医务人员自身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外,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五、医疗机构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
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根据不同的规模和等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不能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要监督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医务人员的违纪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应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受理投诉。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做必要的核实,对于问题重大,矛盾突出的,还要做好调查工作。如果确实是由于医疗方的原因引起患者投诉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和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纠纷隐患和减轻损害后果。
另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义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医疗机构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所谓预案是指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映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医疗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两种: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在两种预案中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在防范医疗事故预案中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针对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各项预防措施;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中也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各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的措施。
六、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
医疗纠纷论文 篇三
从新的观点中认识和自觉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对日常与护理有关的潜在法律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增强预见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提高个人素质是防范差错事故的前提
医院是个特殊的环境,护士是特殊环境下的特殊群体,作为护理人员,与患者接触最多,最密切,护士应主动与患者沟通,并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和技巧。在许多的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很医疗纠纷的发生并非医疗技术问题的原因,偏差往往出现在医务人员的言谈举止上,交流方式的不当,语言表达的不确切等都会造成医患沟通的阻塞,隔阂的加深。因此在和患者谈话时要有主题,要有针对性,不同性格选择不同的谈话方式紧紧围绕病人的病情及治疗,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疾病中的相关问题。因此,加强自身素质十分重要。通过素质培养做到“五心”: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忠于职守,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创新的信心;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做好服务工作,使服务对象舒心;发扬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使领导、患者放心。
2.1护理道德规范是护士的具体行为准则,护士应严格执行。要求护士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以病人为中心,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语言行为,做到“十声”(接待病人有亲切称呼声、操作前有解释声、操作中有安慰声、操作失误有致歉声、配合操作有真诚感谢声、亲人来或节日时有祝贺声,走有送声)“四心”(实行关心、爱心、细心、耐心)服务,实施人性化护理。
2.2工作认真细心,对患者热情亲切。认真细心指的就是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三查八对,避免差错。还有就是在工作中对患者及其家属要热情亲切,患者因疾病的影响心情会有一些焦虑和紧张,甚至暴躁易怒,护理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心理支持,理解和疏导病人。
2.3严谨求实,勤奋博学,热爱护理事业,刻苦钻研技术,适应医学观念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转化,重视人的心理因素,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树立整体观念,团结协作,互相支持,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是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要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整顿月活动,教育他们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在日常的护理工作过程中,不仅要用医疗法规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又要用法律维护医务者的合法权益使之了解自己的权益的重要性是医务人员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提高预防差错纠纷的警觉性和责任感以防范由于法制观念不强所造成的的医疗纠纷。
3加强护理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是防止差错事故的根本保证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医疗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综合目标责任制及各种防范措施。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奖惩制度,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制度学习,使大家自觉遵守诊疗常规和工作守则,注意医疗活动中的动态分析,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的苗头。
3.1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护理人员在工作时没有强烈的责任感就不可能做到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就不可能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就会出现作风粗暴、粗枝大叶,导致差错事故的发生。
3.2违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是差错事故发生的常见原因,其中最常见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如不严格执行医嘱查对制度造成抄错、漏抄医嘱,一直执行错医嘱;不严格执行服药、注射、输液、输血查对制度,不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导致服错药、打错针、输错血,不严格执行手术患者查对制度造成腔内留有器械、纱布等,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使病情、治疗交接不清而发生差错事故;在技术操作的某一个细节上违反了操作原则和规程造成了感染的机会发生差错事故。
总之,护士只有具备扎实的护理理论基础、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负责的责任心、认真细致的优质服务才能更好的避免护理工作中方方面面的不足,避免工作中差错的出现,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篇四
[关键词]急诊;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防范
临床分析发现,医疗纠纷事件是因为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包括患者期望值较高、医院误诊误治等,临床病理解剖率的降低则是导致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急诊科则是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科室[1]。临床中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和患者接触最亲密、最早和最直接的群体为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是医生的主要助手,在对患者进行急诊抢救和护理时,护理人员的责任非常重要。要想让急诊抢救的质量得以保证,就需要护理人员加强急诊抢救的准备工作,通过娴熟的技术和最快的速度,为急诊抢救护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要想实现上述要求,护理人员就需要对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进行不断学习,进而让护理效果得以及时提高。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相关的研究工作,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让医疗纠纷事件能有效减少,最终让急诊效果提高,让医院经济损失减少,保证医院健康、稳定地发展。该研究主要分析了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现做如下总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该院2013年1月—2016年7月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17例医疗纠纷事件进行回顾性分析。男性患者、女性患者人数分别为11例、6例;患者年龄为8~60岁,平均年龄为(37.2±3.3)岁。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没有伤残病例;5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例医疗纠纷事件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方法选择统计方法来收集和分析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处理情况、系统分布、赔偿费用以及赔付情况等,并利用自制表格来进行整理和归纳。之后选择SAS9.0软件来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2结果
2.1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2013年1月—2016年7月该院急诊共收治71693人次,共发生急诊医疗纠纷事件17起,发生率为0.024%(17/71693),其中儿科2例,外科2例,内科10例,其他科室3例;5例为重大医疗事故。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2.2死亡医疗纠纷事件的分析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2.3医疗纠纷事件的解决方案分析在全部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讨论
分析本研究结果显示,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研究结果显示,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结果不同,其具体的解决方法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反思医疗纠纷事件,特别是反思医疗机构自身在救治过程中所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包括医院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等,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医护人员在实际的医疗活动中,应对死者或者受到伤害的患者保持负责人的态度,将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当成工作出发点,进而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降低,让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持健康和稳定。如果存在原因不明的现象,则应实施尸检,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公开进行处理,让社会舆论的压力有效降低,让后续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降低[2]。尸体检验是现阶段是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查明的主要方式,效果也比较理想,可以将尸检结果当成证据,并呈现在法庭上。特别是最近几年,因为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的临床病理尸检频率降低,同时临床医患纠纷和事故等增加,对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更应加强尸体检验的意识[3]。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有效减少医疗纠纷事件,应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同时应不断扩展法律意识。部分时候,因为医院害怕过于主动会因此承担法律诉讼或医疗纠纷的风险,所以医院在对某些事件进行处理时常常选择和平处理的态度,然而结果却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漏诊、误诊以及误治等问题[4]。但是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可知,医院在考虑到服务质量问题的基础上,不会主动进行尸体检查,所以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非常高。另外部分家属因为对治疗效果存在较高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部分“专业医院”“好医院”“大医院”等,患者家属的期望值更高,所以在出现问题就可能因为存在较大的落差而出现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除此之外我国存在传统的“死者为大”的理念,例如“保留全尸”“寿终正寝”“落叶归根”等,会在一定程度束缚人们,同时也是现实事件和普遍理念的矛盾。所以现阶段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是因为多种因素所导致的;例如医务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在对负责者进行寻找时,医院表现得不闻不问,不及时处理或者缺乏明确的处理态度;另外医院为了自身利益对相关责任人比较偏袒;在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比较冷漠等。所以应从服务质量方面来对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基本原因和核心原因等进行认真分析。针对以上问题,医院首先应将医疗纠纷事件当成出发点,对临床解剖能力进行不断提升,并对经验进行不断总结;除此之外在委托尸检方面,医院应加强学习,将委托尸检当成学习通道,对临床解剖经验进行不断提升。其次医院应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让生命科学的发展更加稳定,并分析和讨论死亡案例,将患者当成医疗活动开展的中心,对治疗活动中的全面性、合理性和细致性进行不断提升,加强患者家属的交流沟通,让社会矛盾性有效减少。除了以上措施外,还应加强管理,对防范意识进行强化。对于急诊来讲,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关注高危疾病患者和高危人群,加强沟通,加强手术的把关,加强培训工作,让医护人员的医疗纠纷防范意识提高。具体的防范措施如下。①组建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通过分析医疗纠纷事件,对急诊科管理进行不断强化,将院长作为组长或者负责组织,组员则应选择社交能力和沟通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进而形成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委员会,对医疗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对急诊科进行监控、管理和培训,并有效协调患者和医院的关系。②制定科学和和完善的检查制定,并对责任性质进行明确,同时通过手术分级审批来实现,进而来对急诊科各级医师的实施范围进行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让手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进行越级性的处理。例如针对重大手术可能导致的纠纷,应在事前进行上报、讨论、分析和审批,之后实施常规性检查、病情讨论、家属签字、手术开展等。③制定科学和合理的讨论制度,针对医疗安全隐患和医疗纠纷隐患,进行开会讨论,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相关责任,通过探讨和分析相关的原因,在对相关的改进措施进行明确。另外还应制定患者反馈制度或者投诉处,为患者的申述提供地方,让可能出现的暴力事件有效减缓,通过解释和协调,让患者能更好理解医院。除此之外还应对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进行不断提升,特别是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其工作责任心增强。④有关纠纷的赔偿,医院在对规定和制度进行明确的同时,还应设定事故等级、明确责任和原因,来对赔偿范围进行划分,对赔偿额度进行设置;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商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因素;积极寻找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协助,让赔偿风险降低;另外还应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程序进行评估,让直接冲突能有效减少,通过对医疗活动的过失情况进行评估,对患者家属进行具有说服力和有证据的解释,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逐渐了解,之后经过协调来对纠纷事件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处理;对于医院来讲,应配置常年在职的专业法律顾问,经常进行教育、指导和协调,让医务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约束,对纠纷进行主动的处理和回应,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综上,在医院的各个临床科室中,急诊科是最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一个科室,针对这一特点,医院应加强医疗法规的认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安全管理,最终来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几率,让医疗质量提高,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医院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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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靳艳。急诊危重患者抢救中应用护理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J].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2016,3(26):5219.
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篇五
关键词:农村地区;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3—0076—06
近年来,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医疗暴力、“医闹”事件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医疗纠纷,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医疗纠纷”为主题的论文,可以搜到4933篇,但是这些成果基本上集中在医学和法学领域,而且多数以城市地区的医疗纠纷为研究对象,专门讨论农村地区医疗纠纷的成果相当缺乏。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农村医疗纠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仅可以搜到6篇。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地区无论是在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性方面,还是在居民的医疗知识和法律意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这些因素都对医疗纠纷的解决产生直接作用。在此意义上,极有必要对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及其解决状况进行实证研究。
一、研究现状及问题
纠纷以及纠纷解决是法社会学关注的核心论题。就本研究所关注的纠纷解决来说,学者们大体上沿着两个维度展开讨论,一个维度是纠纷解决的过程、程序,另一个维度是纠纷解决的方法、模式。其中菲尔斯蒂娜(William Felstiner)和萨拉特(Austin Sarat)提出的“纠纷金字塔”是讨论纠纷解决方式的主流范式。在纠纷金字塔中,各层级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时存在,人们的冤屈、不满大部分通过较低层级的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来消除,只有少数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演变成法律层面上的纠纷,并通过金字塔塔顶的司法途径来解决①。
具体到中国社会情境,麦宜生指出,在选择纠纷
收稿日期:2012—11—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转型期社会不满情绪的法社会学研究》(12CSH01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转型期农村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10CSH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纠纷过程与暴力生产:对中国农村社会暴力纠纷的研究》(FRF—TP—12—126A)。
作者简介:邢朝国,男,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社会学博士(北京100083)。
李飞,男,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的解决途径时,农民与行政系统关系的密切程度对其诉诸法律的行为有明显影响②。陆益龙更进一步强调,无论是行政正义系统,还是司法正义系统,农村居民基本上是根据自身的社会资源来选择利用的,并且在现实的纠纷解决中,他们多数倾向于自己找对方商量解决或者求助非正式的调解,而不是诉诸于行政正义系统或者法律途径③。郭星华等用“理性选择”来概括农村居民对待司法正义系统的态度④。上述有关纠纷以及纠纷解决的知识有助于我们对医疗纠纷的理解。
就医疗纠纷这一特定的纠纷类型而言,其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是研究者关注的重要议题。其中高晓飞等将医疗纠纷产生的前三位原因归纳为专业诊疗护理技术水平差(22.95%)、服务态度差(21.24%)和医患沟通障碍(12.61%),并指出外科是医疗纠纷发生比例最高的地方(34.8%)⑤。吴卫青等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服务态度(医方原因)、难以预料和避免的医疗意外或并发症(第三方原因)、患方对医学知识的不了解及对治疗的不配合(患方原因)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⑥。
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争议的三种解决途径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但在实际的医疗纠纷解决中,民间调解、仲裁等也常被使用,呈现出多种纠纷解决途径并存的状态⑦。梁雨合等对60起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分析显示,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协商方式解决的(61.7%)⑧。更为系统的研究结果表明,大部分患方愿意通过沟通、调解这些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来化解医疗纠纷;多数患方不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法律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法律诉讼不利于纠纷解决的患方比例远高于认为有利的患方比例⑨。对此,徐昕等认为,患方之所以倾向于选择直接与医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不愿诉诸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根源在于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以及患者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信任⑩。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者们提出了诸多防范和应对医疗纠纷的措施,其中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是研究者们的普遍共识,尤其是建立中立有效的第三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化解医疗纠纷的关键。
至此,笔者提出的研究问题是,上述研究结论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中国农村地区?换言之,中国农村居民究竟是怎样解决医疗纠纷的?他们是否也遵循上述研究所提及的纠纷解决方式和逻辑?
二、理论视角与研究假设
既然城市地区的医疗纠纷大部分是通过协商、调解等非正式途径解决的,那么可以预估的是:农村地区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远没有城市地区健全,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也极有可能通过非正式途径加以解决,只是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忍着或消极回避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至于患方为何倾向于非正式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现有的研究大体上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一是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层面,即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效率低下;二是患方层面,具体包括患方的法律知识、权利意识、收入水平(是否能够支付得起法律服务的费用)、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对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信任状况等。这些研究都忽视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变量,即引起医疗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该变量会影响患方对诉讼成本和收益的衡量。根据诉讼成本假设,“人们在选择是否诉诸法律时会考虑诉讼成本、风险和收益……在诉讼成本过高、风险过大,而收益过小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规避法律。”因此,对于那些由普通疾病或者轻伤引起的医疗纠纷,被访者提讼的可能性理论上要小于那些由严重疾病或者重伤引起的医疗纠纷,因为前者预期的收益通常要小于后者。
在此意义上,引起纠纷的疾病的情况本身会影响患者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而现有研究鲜有关注这一方面。同样,在当前纠纷解决的研究范式中,研究者们倾向于假定同种类型的纠纷对纠纷当事人而言具有同样的意义和影响,这一倾向在量化的数据研究中最为明显,其结果是研究者忽视同类纠纷的内部差异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影响。鉴于此,笔者在分析农村居民选择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时,特别关注医疗纠纷本身,将引起医疗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作为一个变量,考察其对农村居民选择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这一尝试有助于澄清纠纷解决研究领域中的预设和笼统的认知。
至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一: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多数是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的。
假设二:引起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会影响农村居民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假设三:对于由普通的疾病或者轻伤引起的医疗纠纷,农村居民更倾向于忍着。
三、数据及变量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在对中国农村居民遇到的医疗纠纷进行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居民是如何解决医疗纠纷的,并且运用社会统计方法分析影响农村居民选择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因素。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2010年“法律与农村居民生活”调查。该项调查由麦宜生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组织实施,共包含河南、湖南、江苏、陕西、重庆5个省份30个行政村。调查采用入户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象是通过入户随机抽样表选取的。此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2990份。
问卷共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个人和家庭的背景信息;二是调查对象与村委会、政府的互动情况及其对村委会、政府的认知和评价;三是关于纠纷的问题,其中纠纷涉及财产所有权、农地、医疗、计划生育、债权、消费、婚姻、劳动报酬、人身伤害、子女教育等内容。医疗纠纷类型是笔者关心的重点。
四、中国农村地区医疗纠纷的描述性分析
(一)医疗纠纷状况的一般性分析
前文已经提到,在2990名被访的农村居民中,134名遇到过医疗纠纷(4.5%)。在这134名被访者中,80.6%的被访者遇到过1次医疗纠纷,19.4%的被访者遇到过2次及以上的医疗纠纷。另外,根据表1的数据,70.1%的医疗纠纷涉及的疾病属于普通疾病或轻伤,28.4%的医疗纠纷涉及严重疾病或重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超过1/3的被访者选择忍着(32.3%),大约1/5的被访者是通过找人帮忙或者找有关部门来解决医疗纠纷的,接近一半的被访者选择自己与对方商量解决(47.4%)。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本文的假设一。
对于那些通过找他人或者有关部门来帮忙解决的医疗纠纷(27起),有29.6%的纠纷找的是各级干部(其中4起纠纷找的是村干部,2起纠纷找的是乡干部,1起纠纷找的是在县级机关工作的亲戚,1起纠纷找的是在市级机关工作的亲戚),33.3%的纠纷诉诸公安派出所、法院、律师等法律途径(9起),22.2%的纠纷寻求医院领导的帮助(6起),14.8%的纠纷找的是身边的熟人(4起)。另外,在找这些人或部门帮助解决纠纷时,57.1%的被访者是通过熟人关系找到的。就纠纷解决的效果来看,有85.2%的被访者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和其所期望的差不多(22起),7.4%认为比期望的要好(2起),11.1%认为没有达到期望的结果(3起)。
在134起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只有5起医疗纠纷出现了殴打、人身伤害以及财产破坏的行为,占到所有医疗纠纷的4%,而且在这5起涉及暴力的医疗纠纷中,3起是被访者一方先动手的,1起是对方先动手的,1起是分不清是哪一方先动手的。另外,对于那些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没有发生暴力的医疗纠纷,被访者一方准备或声称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7起(6%),对方准备或者声称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双方同时准备或声称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这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没有发生暴力的医疗纠纷,有发生潜在暴力可能的占9.4%。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纠纷解决过程中已经实际发生的暴力,还是潜在的暴力,被访者一方实施暴力的概率均大于对方。
六、结论
基于实证调查数据的分析,中国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及其解决状况大体如下:第一,农村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大约在4.5%。第二,大约1/3的医疗纠纷是由严重疾病或重伤引发的。第三,自己直接与对方协商解决是农村地区医疗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其次是忍着。第四,农村地区医疗纠纷引发暴力事件的比例并不高,但潜在的医疗暴力需要被防范。
另外,本文的研究也表明,被访者的受教育水平、劳动状态以及引发医疗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与其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进一步的回归分析则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被访者选择自己直接找对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能性越大,消极忍耐的可能性越低;长期在外务工者遇到医疗纠纷时忍着的可能性更大;引发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越低,被访者选择忍了算了的可能性越大。总体上,本文的三项研究假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验证。因此,研究者在纠纷解决方式的定量研究中忽视同类纠纷的内部差异的做法需要被检讨。
至于农村居民偏向于非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这一状况不难理解。一方面,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以及独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于农村居民而言遥远而陌生。在这种情况下,回避忍耐或者自己找对方协商便是农村居民处理医疗纠纷的常见方式。另一方面,作为个体的纠纷当事人与作为组织的医疗机构打官司,通常组织化程度高的医疗机构更具优势。正如格兰特(Marc Galanter)所指出的,“组织与个体打官司的胜诉率远高于组织与组织打官司。个体与组织打官司所遇到的困难远多于个体与个体打官司”。关于这一点,布莱克在“案件的社会结构”理论中有详细的阐述。因此,农村居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医疗机构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本文的分析结果对于引导农村居民选择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有助于改善农村居民用忍着的方式消极处理医疗纠纷。首先,纠纷当事人的受教育程度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有重要影响,提高纠纷当事人的受教育水平(如普及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法律知识)有助于增强其解决纠纷的能力。其次,鉴于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纠纷当事人更可能用忍着、息事宁人的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这一状况,相关部门对这一类人应给予特殊关注,如有针对性地提供一些便捷的服务等。最后,针对在外务工的纠纷当事人在遇到医疗纠纷时更可能忍着的情况,正式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应该考虑这一群体的现实状况,尽可能简化相关程序,缩短纠纷处理的周期,降低纠纷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等。
注释
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篇六
1资料统计
3年间,我院共处理各种医疗纠纷38起,其中:服务问题11起,占28.9%;技术问题8起,占21%;费用(价格)问题6起,占15.7%;医保问题5起,占13.1%;差错过失5起,占13.1%;其他问题3起,占7.8%。
2根据纠纷的结构和特点进行客观分析与反思
客观地说,绝大部分纠纷的原因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中,未尽到法律上和诉讼中的注意义务(知情权)有关,注意义务就是医务人员最基本的义务[1]。当病人(或家属)感受到在诊疗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愿望加之与医师的承诺出现偏差或服务时受到冷遇、人格尊严未得到尊重时,才反映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满,而引起纠纷[2]。笔者认为:“病人永远是对的”这与“顾客永远是对的”同出一辙,应成为医师的座右铭。
2.1服务问题“服务”一词最早应用于商业或消费,现在已普遍应用于医疗,形成了“医疗服务”。当病人迈进医院(有人提出挂号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成立了。病人到医院就诊都希望自己得到医护人员的关注,尽快解除病痛,医务人员的言行举止,甚至一个眼神与表情,对病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反应。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中应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对患者的身心伤害。这就需要我们医务工作者在服务质量、态度、方式上下功夫,把这些内容由始至终地贯穿于工作中,事实上,许多医务工作者总是以为病人“有求于我”,以居高临下的不平等的方式对待病人,表情冷漠,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如在诊疗过程中,动作过大,态度生硬,体检时不屑一顾地随意掀开被子或衣服,冬天将冰凉的医械或手伸到病人的体检区;术后病人因切口疼痛而,护士不进行安慰,却厌烦地训斥病人。还有门诊最多见的是病人刚坐稳,才介绍一两句病情,医生的处方或检查单就已经开出。部分医务人员对病人缺乏起码的同情心,不重视医患沟通和交流,如:一些产妇作产前检查,先后多次为完成开出检查单,上楼下楼,这边哪边,刚回到医生身边,又要按医生的吩咐作“胸膝位”等等,这种做法令患者非常反感,而产生纠纷。这类因服务问题引发的纠纷,虽然没有对病人造成身体上的实质性伤害,却在病人心理上造成了对医院声誉看不见的损失。在实践中我们还注意到,服务态度好的医护,即使在工作中出现一些差错或某种过失,病人也会谅解,淡化了事态进一步的发展。所以服务问题作为医院管理因得到特别重视和加强。服务水平的高低是展示医院人文素质、美誉度的窗口,也是医院管理水平的缩影。
2.2技术问题最多见的是院内感染,尤以一类切口感染为主,如剖宫产,产妇腹部切口感染,致发热不能哺乳;骨科手术切口化脓,致内固定手术失败等。这类纠纷虽不属医疗过失,但给患者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由于切口感染延长了住院时间,医药费骤增,出院结帐时,患者或家属不认可多出的费用,有的要求退还甚至提出赔偿。从理论上讲切口感染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难避免(一般允许在1%范围),除医源性感染外,不排除个体差异及脂肪液化非可控因素。但这些解释不能令患者信服,处理起来棘手被动。对待切口感染问题,医院或医务人员应从内部查找原因,会同院感科和质控部门认真梳理操作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及时找出感染源头或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设法降低院内感染发生率。
2.3费用问题勿容置疑,医疗成本的增加或社会价格因素,导致病人就医费用攀升为主要原因,还有部分医务人员为谋取私利,开大处方、名贵药从中获取回扣,以及一些医院变相鼓励医生多开大型医械检查,如CT、磁共振等,给予一定报酬,这些问题也是费用上涨不可小视的因素。除此之外,还有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缺乏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达成共识,在患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了大量贵重药物,结果在出院或疾病转归结帐时,患者或家属对高额药费不予认可,甚至吵闹不休。如何解决目前病人就医费用不断攀升的现实,不仅是医院和医务人员本身自律的问题,还应得到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从体制、机制上着手,引入先进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2.4医保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的指示精神,各省市制订了一套具体的实施办法。由于医保政策强、覆盖广、水平低,操作中必须遵循其规则,如:慢性病与急性病用药量的限制;普通病与特种病用药目录的区别;首次与再次(或多次)住院支付的比例不同;医保与非医保用药目录谱等等,在具体操作中,医患双方不仅要熟知规则,还要相互理解和配合。医院是医保运作的主要载体,所以,医保初级阶段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聚焦在医院,这类纠纷中显现的问题值得政府及有关部门思考。
2.5差错过失个别医务人员工作责任不强,不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如糖尿病患者按处方配药时,药剂人员错将长效降糖制剂配成短效制剂,结果降糖效果不佳,血糖不能控制。有的因业务技术基本功不够扎实,手术带有盲目性,如一老年患者作前列腺肥大摘除术,术中分离前列腺时用力过大,加之解剖生疏,结果导致“膀胱直肠瘘”,多次修补失败,造成该患者终身残疾;再有为一患者施行胆囊切除时,术中患者心跳、呼吸骤停,尽管经CPR抢救复苏成功,还是因脑缺氧后遗症,呈准“植物人”状态。处理这些纠纷难度较大,久拖未决,耗费时间、精力,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这两起医疗过失给医院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发人深省。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永恒的主题,医疗安全与否从广义上讲维系着社会的进步与安定,所以医务人员不仅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还要具有一种社会的责任与使命感。
3防范与措施
对3年38起医疗纠纷进行了客观分析与反思,从中体会到,在这些纠纷中大部分是医务人员没有牢固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对病人缺乏人文关怀;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法规意识淡漠所致。面对这些问题,如何抓住可控因素,化解、降低纠纷发生,我院着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1规范医疗行为,落实规章制度医疗行为的准则是规范,监督靠制度,首先我们抓住和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从日常的医疗文书质量着手,如病历内涵质量、三级查房、危重、疑难病例及手术前讨论等,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坚持患方签字制度既能体现病人知情权,又可保护医方合法利益[3]。防范医疗缺陷,落实在环节质量管理上,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对其监督与考核力度。
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篇七
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医疗美容术不断地被世人认可、接受,由医疗美容导致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作者概括介绍美容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原因,提出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对预防医疗美容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医疗美容纠纷概述
1.1美容医疗纠纷现状近年来随着物质文化生活质量大幅提高,人们对美的追求日益强烈,我国的医学美容也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虽然,医学美容的主观性是积极的,但是由于社会背景不同,接受的教育层次不一,个体和心理因素差异较大,对美的认知标准也相差甚远。故在对美容就医者个体差异及社会环境不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开展美容治疗,会导致医患之间的纠纷。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美容机构已逾百万,从业人员也已达数百万,然而10年来,我国已发生各类美容毁容案件20多万起。2003年全国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美容纠纷在内)与2000年初比普遍上升。其中三级医院上升17.9%,二级医院上升34.7%,一级医院上升12.9%,其他未评定等级医院上升4%。医疗纠纷成为国民投诉最多的项目[1]。因医学美容行业是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行业,故也是美容医疗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的一个原因。
1.2美容医疗纠纷原因医疗美容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因素。(1)医源性因素:首先是医疗美容机构方面的原因,表现为管理不力、技术薄弱、设备简陋、虚假宣传等;其次是美容医务工作者方面的原因,表现为服务态度差、缺乏与美容就医者沟通意识、美容技术低下、经验缺乏、医德缺失等因素。(2)非医源性因素:首先是美容就医者方面的原因,由于美容就医者及家属过失导致的纠纷,表现为有意或无意隐瞒病情或病史,美容受术者因缺乏医疗美容知识,术后护理不当,造成毁容等不良后果,更有甚者,有的美容就医者有意嫁祸栽赃医方而引起纠纷,以达到拖欠或拒付医药费甚至索赔的目的。其次,是由社会环境引发的原因,如医疗美容主管部门监管乏术给医疗美容纠纷的发生留下隐患;不客观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导致社会对医疗美容行业不满情绪增加、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均是引发美容医疗纠纷的原因。当务之急针对美容医疗纠纷的原因提出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对预防、减少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深远意义。
2美容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2.1针对医方的预防措施(1)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重视医德医风建设:病人在医院所得到的服务过程的优劣,管理起主导作用。新加坡国立大学杨威容教授曾说“在美国,90%的纠纷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服务,流程管理得好,大部分纠纷是可避免的。”国内调查也发现,病人对医院的抱怨,七成是与医疗品质无关,而与服务品质相关[1]。这就要求在医疗工作中要贯彻“以病人为中心”。领导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安全工作,将防范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院目标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2]。①严格美容医疗查对制度:要求医务人员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②执行美容医疗检诊制度:漏诊是由于诊疗经验、技术和责任心等综合因素造成的。美容医疗管理有接诊、三级检诊、大查房、会诊及病历讨论等制度,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将会使误诊率、漏诊率降低;③健全美容临床病历管理制度:从病历的书写到病历的归档,美容医院应有一整套病历管理制度,可减少美容医疗纠纷。因病历在司法程序和行政调解中充当不可或缺的证据作用,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及时解决医患纠纷,减少医患纠纷发生,维护医患权益;有利于提高美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美容医学科学的发展。④完善美容医疗仪器设备检修制度:预防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要严格执行医疗美容器械保养检修制度,购进合格医疗美容器械,维持仪器的良好状态。同时重视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美容医务人员医德教育,提高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对美容医务人员进行敬业的思想教育和医学伦理教育,不断提高美容医学医师的医技和道德水平,培养他们审美及良好的沟通能力。(2)提高美容执业者的职业素质:医疗美容行业对医师有非常高的要求。不仅应具有扎实的医学美容手术知识,而且要掌握医学和美学学科知识,熟悉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医学法学等相关知识,对哲学、数学等一般科学知识亦应有所了解,同时还应学习素描、雕刻、摄影等方面的知识。此外,创造力和想象力是美容医师应具备的[3]。而我国现阶段的状况是经过严格正规训练的从业人员甚少,因此美容从业者素质和修养亟待提高。伴随专业技术的细化,要求美容执业者不仅应具备美容外科的全面技术和原则,同时还要求具备优良的学术作风和心理学、美学、外科学的理论与实践技能,特别是能将各种伦理原则自觉的渗透于每一例诊疗的全程。比如在施术对象适应范围与时机的选择时要严格遵循有益与最小伤害、与病人沟通中的尊重与知情同意、效果评估时公正与客观真实等[4]。随着法制社会建设的逐步完善,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也要随之加强,在履行责任的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树立维权意识。只有在细节上提高修养,就会减少、预防美容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3)美容执业者要加强与美容就医者沟通并给予正确的引导:目前,医疗行政部门和法律界的许多人士普遍认为,有效地沟通是减少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构筑医患和谐关系的重要手段。希波克拉底说过“了解病人是什么样的人,比了解病人患什么样的病更重要”[5]。一方面美容医生对每一位想通过美容手术重建信心或追求美的就医者,要充分了解、掌握其精神世界,应用医学、心理学、美学等综合知识,帮助他们理解手术,正确对待手术效果,建立自己的审美标准;判断、总结并灵活运用沟通技巧,让就医者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治疗意见或手术。对于那些存在心理障碍而要求进行美容手术的就医者,对其心理状态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接受医学美容手术的同时,也是对其心理障碍的一种治疗,能否达到最终的满意程度取决于自我认识的过程。在术前耐心做好降低过高期望值的心理疏导工作,使其正确认识到美容医学的风险性,做到科学与真实的告知。另外,对于不客观的新闻媒体的报道,要正确看待与引导,在现实情况下,一些对医方不正确的报道是因为医方自身欲盖弥彰的做法造成的,医疗美容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采取自觉自愿的办法,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开展评选“放心美容医疗单位”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争取树立几个美容行业的品牌,以推动美容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针对就医者的预防措施对于美容就医者进行美容医疗保险宣传、进行美容医学知识的宣传,使其了解医疗美容手术的风险;美容术前履行告知义务,使美容就医者明确隐瞒病史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公民素质。
2.3针对行业主管部门方面的措施(1)完善医疗美容法律法规:近年来为了规范医疗美容市场,国家卫生部于2002年颁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其配套文件《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等相继出台。配套文件中规定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技师和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6]。这些从法律法规上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做出了严格界定,杜绝无资质人员从事医学美容,从法律层上对遏制医疗美容纠纷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医疗美容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有关医疗美容服务的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政府要加快医疗美容立法的步伐,提高美容立法的层次,制定一部操作性强的医疗美容法。重点要明确美容执业者执业活动、医患双方的权益、医疗纠纷处理范围,并对医疗美容事故鉴定、申诉和民事补偿计算方法作出新的规定和调整。同时呼吁建立美容医疗事故保险制度,使美容医疗机构、美容医务人员、美容就医者三位一体参与医疗保险。(2)规范美容医疗行业行为,加强美容市场的监管:在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协同管理,通过行政监管不断规范美容市场,使合法经营、正规运作的美容医疗机构得以健康发展。同时对违法经营的机构及时通过行政手段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美容执业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严格执行准入制度,采取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加大违法机构及个人的违法成本。教育美容从业者加强行业自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恪守医学职业伦理道德。
【参考文献】
1欧阳学平。医疗美容纠纷及其防范。宜春学院学报,2005,27(4):102.
2赵永耀,何伦。美容医学伦理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103.
3牛进宝,苏联珍,杨伟卓。美容外科的医学伦理学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13(4):56~57.
4牛进宝,于晓原,张艳红,等。美容外科的道德规范与医疗美容纠纷防范。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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