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论文范文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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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论文 篇一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环境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它具体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以及相互关系,核心部分是关于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的职权分配以及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问题。一些西方学者在对环境管理体制问题进行讨论时,往往会把公众参与的问题考虑进去。他们认为,在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关系中,除政府的行为之外,还有社会利益团体和管理行为人,它们都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事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化程度,企业和公众在环境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这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较长时间以来,我们所说的环境管理体制仅指政府内部机构的设置,而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则被视为是外部作用机制,一般不纳入进来。
一、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由地方政府通过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来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这一体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级管理”、“四级机构”的组织体系。这种管理体制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资源相对较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也比较晚,正处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管理手段较为薄弱、环境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转轨时期,因此该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它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上是一个倒“金字塔”的结构,即中央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人员充足、技术设备好,对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比较强;相对中央管理机构来说,各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人员越缺乏、技术设备越差,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国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来说,它的技术人员编制较少,但实际工作人员的数量却严重超编,大多数人员没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环境保护部门,同时又没有较好的方法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设备配置也比较落后,缺乏基本的监测手段,不能有效地对排污总量和违法排污现象进行监测,有些甚至还需要将监测项目送到市一级部门进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执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认识和已有的工作经验,这样及时取证就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与通信工具,一旦发生违法排污现象很难及时到达现场,从而做出快速应急反应[1]。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行为差异。
中央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把保护环境上升到了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由地区间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所带来的外溢效应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都意味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就比较复杂,因为环境本身具有外溢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该地区对环境问题加大投入进行治理,可能得到收益的并不是该地区而是邻近的其他地区,这样就使得一些地区忽视环境保护而片面地只追求经济效益。在发展与环境的目标选择上,地方的目标函数与中央存在差异。中央政府强调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而地方政府的目标则明显偏重于局部、眼前的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决策与实施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着“讨价还价”和“对抗”的倾向。地方政府在落实环境管理的具体政策时,会与中央政府的要求产生一些矛盾与冲突,而地方政府则会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2]。所以,在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行为差异。有学者认为,从环境保护的纵向管理上来看,我国是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在环境保护机构内部上级与下级之间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上级对下级缺乏应有的制约力,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3]。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也不相同,因此,在资金投入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地区投入了较多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而有些地区则投入较少。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地区之间环境管理力度上的不均衡,时间一长可能就会导致一些原来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向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看齐,减少资金投入。即使某些地方政府一些有远见的官员真的下大力气治理本地区的环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我们也很难全面衡量其治理环境的业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全国有不少环境保护部门,特别是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仍挂靠在城市建设系统上,仅属于城市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这种现象给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城市建设往往引发一定的环境问题,而作为城市建设系统内的机构自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管难免会流于形式。因为没有独立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也都难以保障。有些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内的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而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机构的设置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都应该进行强化,不能侧重于任何一方。有些自然保护任务非常繁重的资源或农业大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有的省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但力量薄弱。在一些县和农村,环境和自然保护工作仍然很繁重,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则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甚至还有些地方出现了没有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的情况。
(三)行政区划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跨区域环境问题的协调。
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区域性,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的边界,不受行政辖区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问题,都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针对这一现象,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同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域环境保护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中央政府监督乏力,难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如何履行其责任,如何保证其履行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履行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5]。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考核干部实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长为依据的体系。在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各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仍然是重要的内容,尤其是GDP的增长,把本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企业规模、招商引资情况等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指标,而对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与党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硬性要求。这种考核体制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挫伤了地方提供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积极性。“这就促使一些地方将完成经济指标作为本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地理解为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不顾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盲目上项目,搞投资,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象十分严重”[6]。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领导从个人和本地区的短期经济利益出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错误认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就会阻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政绩目标的实现,甚至出现干扰环境执法行为,明目张胆地保护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下,一些企业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环境执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义务,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实现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科学发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部门职能。
(二)加强人员和机构方面的建设。
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在对其他国家机构进行精简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因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对于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欠账较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但环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现有的生态环境可能还会进一步不断恶化,在将来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能仍然不会有明显好转,所以,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
环境问题论文 篇二
现代环境经济学从总体上说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对环境问题的拓展和运用,因此大部分环境经济学家属于新古典学派。当然,新古典环境经济学家们在政策方法上并不一致,广义地看,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可称为干预学派,其出发点为“市场失灵”,以新古典经济学家亚瑟·庇古等人为代表。第二类,主要关注“产权”的建立和分配问题,通常称为“芝加哥学派”,以诺贝尔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为代表。在这两类政策主张中,迄今为止还是干预学派对环境政策的影响更大。
不过,虽然新古典经济学家在环境政策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研究方法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最主要的批评意见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政策主张是不恰当的。把环境问题完全交给市场去解决的观点值得怀疑。甚至有人认为,完全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其结果会适得其反,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损害将有增无减。例如,新古典对所有环境影响都能通过金钱方式交易的假设就受到强烈的批评,因为有许多环境影响是不可逆或有限可逆和不确定的。另外,环境问题还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伦理和意识形态问题,因此即使接受新古典关于环境影响可以金钱方式交易的假设,但这类交易中的价格也始终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传统的成本收益分析中资源配置的正确价格问题常常受到各种各样的挑战。例如,按照伦理学观点,自然资源不可逆转的退化,对赖以生存的后代子孙来说其代价是无限的,而且现实早己说明,这种不可逆转的环境后果不是例外而是常例。更一般地看,新古典方法的功利主义哲学基础本身就值得商榷。有些作者指出,功利主义回避了人的需要差别问题,忽略了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个体的道德价值取向的影响。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批评,新古典理论仍然似乎是经济学家们唯一可行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能否找到一种在主流经济学思想之外的可行的方法来更好地体现环境问题的特征。目前看来,比占主导地位的新古典范式更有效地进行环境分析的方法是制度经济学方法(也称演化经济学或社会经济学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制度经济学方法比新古典方法分析范围更广、包含的变量更多(货币的、非货币的),更侧重于整体性和演化性。米勒对制度经济学方法的特点进行了很好的概括,他指出“制度经济学是演化的、整体的、跨学科的和非预言性的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家的共同特点是关注冲突而不是协同,关注损害而不是效率,关注不确定性而不是完全知识。他们一致反对把市场机制看作为无偏见的资源配置和分配机制,并一贯坚持认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和利益之间存在差别。特权与权力的客观存在和滥用与分散的单个个体行为相比,会形成一种利益中心。”(Miller,1978)
从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在环境经济问题争议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看,似乎确实制度经济学方法比新古典方法在分析环境问题方面提供了更加丰富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卡帕、加尔布雷斯和米善等制度经济学家对现代环境经济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近期这方面作出贡献的制度经济学家有布罗米雷、施密特、苏特保坶以及斯旺内等。然而,尽管制度经济学方法提出了与新古典方法不同的见解,但迄今为止制度经济学文献还主要集中在对新古典方法的批判而不是提出建设性意见上。新古典方法尽管其前提假设和研究方法都成问题,但它为环境分析提供了一个非常一贯的理论框架,并为政策决策者提供了成本收益分析工具,借此决策者可得到某种看似“客观”的决策依据,这是新古典方法得以占据环境问题研究主流地位的重要法宝。因此,很明显仅靠批判还不足于取而代之,即使这种批判是正确的也如此。制度经济学方法在环境问题上要想取代新古典方法,必须提供一种为决策者所用的可操作性的方法才行。因此,本文的目标是回答以下问题:
1、制度经济学家在提供更有建设性意见建议必须做些什么?
2、在环境问题上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3、制度经济学要提倡的环境政策理论基础是什么?
为回答这些问题,本文拟安排如下:首先,概要介绍制度经济学方法。主要描述制度经济学在政策研究方面的一般研究范式。其次,描述制度方法在环境问题上的运用,主要讨论前面讲到的制度方法主要特色在环境问题运用上的作用,回顾总结现有的制度经济学家从理论角度对环境问题的研究和考虑,特别是卡帕所做的开创性工作。他为制度经济学在环境经济问题分析上提供了一个卓越的研究框架。第三,通过与新古典方法的比较,阐述用制度方法研究环境问题的政策意义。最后是总结。本文一个重要的结论是与传统的环境经济学方法不足相比,制度方法这种非传统的方法涵盖的面更广,制度方法确实能够提供一个比新古典的环境问题分析方法更丰富、更有说服力的分析框架。
一、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式概述
制度经济学起源于对新古典经济学及其传统的静态均衡价格理论的反思与批判运动,这场运动开始于20世纪初的美国,代表人物要数凡勃伦(ThorsteinVeblen)、康芒斯(mons)和米契尔(WesleyC.Mitchell)。这三位美国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的著作跨越了19世纪末到20世纪40年代。也是在那个时代,经济学家克拉克(J.M.Clark)、阿亚雷斯(C.E.Ayres)和加尔布雷斯拓展和运用了制度研究方法。分析“古典”制度学派凡勃伦、康芒斯和米契尔的作品,表面上看似乎他们关注的主题和研究方法都很不一致。凡勃伦主要关心经营中的权利关系以及消费者行为心理,康芒斯感兴趣的是从法律基础角度来分析经济系统,热衷于制度安排(私有制)的重要性和演化性质研究,而米契尔专注于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集中精力搞实证研究(他也是美国NBER的创始人)。实际上,不仅是美国制度学派,其它的制度学者在研究主题、方法和重点方面也各不相同,要一两句话说清楚他们的共同特征并非易事。
正是如此,有些学者认为制度主义并不代表一种单一的精确定义或统一的理论体系、方法或研究程序,甚至认为压根儿也不存在这样一场标新立异的经济学运动。但无论如何,从上个世纪末到现在有这么多的著名经济学家们自称为制度主义者,并认为他们在追求经济学中的同一目标,很难想象他们之间不存在一些共同的原则。因此,米勒(Miller,1978)指出:“制度经济学……虽然方法和重点表现特征迥异,但显然有一种共同线索,有一种共同的意识形态把他们联结成为一个学派。”要完整地分析描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原则不是本文的目的,以下是对制度经济学“共同线索”的粗浅概括:
1、制度经济学把经济看成是一种演化的、动态过程而不是静态的均衡过程。因此认为经济中的累计因素是经济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因素。
2、制度经济学家喜欢用开放式模型,并以此联结社会系统中相互关联的各要素。因此制度经济学即使在讨论某个特定经济问题时其模型也是整体性的。
3、制度经济学家在分析问题时,总是把方方面面的因素和变量,包括经济的非经济的变量都考虑在内。
4、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经济不仅仅是市场,因此,市场也不是所有公共政策问题的解。为此,他们强调对市场产生强大影响的制度安排和权利设置的重要性。
5、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是学科间开放的,广泛吸收和接受其它科学的成果。
6、制度主义是其研究方法的标准,并认识到经济分析中价值的重要性。
7、制度主义者赞成某种程度的“社会控制”需要,因此也对某种程度上的政府干预表示赞同。
8、在方法论的偏好方面,制度主义者一般选择使用描述性模型(模式模型),反对新古典的预言性模型;把制度作为分析单位,反对新古典的个体消费者或企业最大化方法;接受行动主义心理预期,反对新古典主义者提倡的主观主义心理预期(个人主义)。
二、环境经济的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基本原则
制度经济学家面对特定的研究主题在方法和重点上会有所差异,因此对问题的定义和政策建议有时也会持不同观点。在环境问题研究上也不例外,制度经济学家在如何解决环境问题上有时会采取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虽然有这样那样的不同点,但仍然可以归纳出制度研究方法在环境问题上的一些共同原则和主张。
1、作为演化过程的环境经济问题:累积因素和共同演进原则
在制度主义提倡的演化方法中,累积因素原则是经济研究的核心。把这种概念运用到环境经济研究领域的第一位制度经济学家卡帕,他在凡勃伦和缪而达尔的基础上在环境问题研究中首先运用了累积因素原则,他把这项原则定义如下:“累积或循环因素原则强调,社会过程表现为受经济的和非经济诸多变量的交互影响,在其共同结果下导致系统偏离平衡和均衡状态。事实上,社会过程不是所谓的自动自稳定化趋势,而可以说是服从于一种社会惯性,这种惯性使系统朝着初始推动的同一方向移动。”(Kapp,1965)根据这种观点,他认为环境经济研究的根本问题应该是引起物质和社会环境突变的因果关系过程。虽然卡帕认为物质因素在因果关系过程中非常重要,但他更强调社会因素在因果链中的作用。特别地,他强调现代社会中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关系对理解环境突变因果关系过程的极端重要性。因此,他指出:“只注重物质因果链或脱离问题发生的制度框架孤立地看问题只能得出不完全甚至错误的结论。简单地说,因果链既是一种物质过程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过程。”(Kapp,1970a)
既然环境问题是物质过程和社会过程的共同结果,因此卡帕认为要特别关注这两个过程的相互关系。他强调指出,假定自然物质环境是一个特殊的生态结构并由特别的法律来监控,任何不遵守有关法律的人类行为都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那么,虽然可能对这种行为会依法判决和处置,但这种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已既成事实。因此,自然物质系统和社会系统具有相互依赖性。与卡帕一样,美国制度经济学家斯旺内(JamesA.Swanney)也认为,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环境问题研究方法,必须基于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共同进化的认识基础上。(Swaney,1987a)。为此,斯旺内提出“可持续共同演进”原则,即“在发展路径或知识运用上,应避免对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兼容性造成严重威胁”。可持续共同演进清楚表明环境系统的演化与发展路径的相关性。可持续演进原则是制度经济学理论在环境问题研究上的直接运用,许多制度学家采用这种思路来研究环境问题。因此,很显然,在卡帕之后,制度经济学家们对自然物质系统和社会系统具有相互关联性这一点已经形成共识,这也是制度经济学环境研究方法的核心观点之一。这一点与新古典方法形成鲜明对照。到目前为止,新古典方法还很少注意自然物质系统和社会系统的关联性,在其经济分析中还在继续构建静态均衡模型。
2、作为开放系统的经济:社会与生物种群的相关性
根据社会和生物种群相互关联的观点,许多制度经济学方法可运用到环境问题研究上。首先,制度经济学家一般把经济过程描述为一个开放系统,认为经济活动对生态系统存在各种各样的影响,反之亦然。换句话说,制度理论在环境问题上的立论基础是:生产和消费可能性完全依赖于当前可用的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而当前和今后的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又受到当前生产和消费的影响。这种观点与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在分析价格形成过程时把经济看成为一个封闭系统,即企业销售商品和服务,然后对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和资本)支付报酬。这里,要注意的是新古典经济学家把经济过程看成为一种封闭系统的观点与马尔萨斯、李嘉图、米尔和马克思等古典经济学家也不同。古典经济学也认为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是有限的。在新古典经济学完全忽略真实世界经济学的重要特征同时,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在20世纪50年代初就开始争论经济增长的社会和环境限制问题。这方面最重要的开创性工作是卡帕(1950,1963)关于社会成本的研究,他首次深入研究了经济增长的外部性对环境所产生的长期不利后果问题。总之,制度学家把真实世界经济看成为一种开放系统,这种系统为了发挥功能必须从环境中吸取资源并把大量的废物又转嫁给环境。
3、多维度思考:环境问题分析中的货币和非货币因素
对生态与经济系统循环关联性的认识也意味着制度经济学方法涵盖更广泛的环境问题分析变量,既有货币的也有非货币的变量。这一点对注重整体性研究的制度经济学家来说是共同的,他们强调多维度而不是单维度思考。因此,制度经济学认为环境问题中的众多相关因素中往往是非市场特点的因素占主导地位,虽然这类因素难于进行价格量化和测量,但仍然必须纳入到分析中。在这类“非市场”因素中通常提到的有人类、社会关系、生态系统或自然资源等等。这一点上,应注意的是虽然某些新古典经济学家也接受这类变量的重要性并把它们纳入其分析中,但他们倾向于把所有的变量简化为货币形态,因而其提倡的仍然是单维度方法。而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采用分解策略,分别观察货币和非货币影响,反对把所有因素或影响都简化为某种货币等价物的观点。因此,制度经济学家对成本收益分析和诸如显示性偏好或表述性偏好等估价技术并不抱多大希望。对此,卡帕(1970a,1970b)进行了简要评价。在他看来,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性,环境突变原因的高度差异性和不可比因素,以及环境控制收益的差异性和不可比性,很难对社会成本和收益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因此,他认为决策者应寻找市场价值之外的其它方法来评估环境问题。他认为环境决策具有明显的政治特点,反对利用成本收益分析工具来帮助决策者决定最合适的环境政策选择。换句话说,卡帕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既不能对环境变化的社会成本进行正确评价,也不能对环境控制措施的社会收益进行有意义的衡量。更进一步,制度学家认为把所有因素或影响简化为货币等价物的观点必须用分解策略来代替,也即货币和非货币影响要分别加以分析而不能混为一谈。例如,瑞典制度经济学家彼得·苏德保坶(Soderbaum,1987)提出用环境影响综述和各种系统分析方式来替代成本收益分析等合计方法,在他的许多文章别推崇“位置分析方法”。在这种方法中,他把非货币影响描述为“流量”(相对于时段而言)和“存量”或“位置”(相对于时点而言)。在一般条件下,位置分析的主要目标是揭示决策情形的所有冲突而不是以一种无异议的途径“解决”问题,根据不同的价值观结论也会不同。因此“这种方法的结果对价值和伦理都是开放的”(Soderbaum,1987)。
4、市场背后的环境经济问题:制度安排和收入分配对环境政策的重要性
通过供给和需求来进行市场分析是新古典方法的核心。但按照整体性方法,制度经济学者不同意把经济分析简化为市场分析,反对市场能解决一切环境问题的观点,而一贯强调对市场反应有重要影响的制度安排和权利设置问题。因此,制度经济学在分析环境经济问题时采用更广泛的方法,强调所有种类的社会规则都潜在相关,这些规则和市场联系在一起只是一种重要但特殊的情形。制度学者把市场看作为一种有用的分散机制,但他们不同意接受市场是所有公共政策问题解决之道的假设。(Bromley,1985)。在这种保留意见的背后,在制度经济学家眼中市场不是资源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的中性机制,相反,它在很多重要方面会发生偏离。主要是由于市场受既存势力控制,因此交换条件只是谈判者既有优势的反映而已(Miller,1978)。货币和非货币成本与收益总是依附于现存的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而制度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新的制度和博弈规则意味者不同的成本收益分配。(Bromley,1989)。
这样,在环境政策方面,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共同主题是现实社会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关政策变化的影响问题。在制度研究方法中,“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组织机构、博弈规则、权力关系等对资源的控制。对新古典经济学家赞成认同的制度安排,制度经济学者常常表示怀疑。例子之一是关于效率的制度经济学观点。新古典把效率表述为与价值无关的概念,制度经济学家则认为效率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本质上与价值有关的概念(Swaney,1987b)。因为效率的计算依赖当前的制度安排结构,而后者决定了什么是成本以及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按照布罗姆雷的说法,“没有孤立的效率政策选择而只有在各种可能的制度设定前提下的效率政策选择。选择一种效率结果也同时是选择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结构和相应的收入分配方式。问题不是有没有效率,而是对谁有效率?”(Bromley,1989)。因此,有些制度经济学家对新古典经济学评估环境政策的结果提出质疑,因为新古典方法没有比较不同的制度安排而是把分析建立在特定制度设定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看,制度理论更适合于环境政策评估,因为它提供了制度调整的分析框架。确实,按照制度理论,为了解决问题应改变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利益目标。在环境经济学中,这意味着用于监督环境资源的制度安排,随着社会关注环境问题的目标更新也必须相应作出调整。卡帕在分析环境突变的主要原因时也认识到社会过程中制度安排的重要性。他强调,认为市场活动对环境总是有益的想法是危险的。特别地,他认为,市场经济的决策习惯有一种“固定化”趋势,漠视诸如空气和水污染的负面效应,常常把它们看成是决策单位的“额外”因素(Kapp,1970a)。因此,任何经济单位为了减少其活动的环境负面效应,必然要提高运行成本,或必然降低其边际利润和盈利能力。然而,在按照投资利润最大化原则运行的决策系统中,对任何经济人而言,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会想方设法把视为“额外”的污染治理成本转移给其它经济人或作为整体的社会来承担。
沿着这种思路,卡帕认为社会成本是企业一般不考虑在内而对其它社会成员造成损害的成本。他指出(Kapp,1965):“社会成本概念是生产活动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有害影响,它们在企业成本中没有反映因而往往为私人决策所忽视。也就是说,社会成本是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由私人行为产生的,往往转嫁给其它部门、第三方或整个经济社会承担的有害后果。社会成本表现为各种有形的或无形的损失,会或快或慢地以其它部门的生产成本提高反映出来,会因为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公共政策和公共投资而额外增加的开支。”因此,卡帕定义中的社会成本很接近于外部性的概念,与一般经济学家把社会成本定义为“总的社会机会成本”相比,卡帕的社会成本是社会机会成本扣除私人成本之后的部分。卡帕进一步分析指出,社会成本是市场活动的直接和系统性结果,它不仅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同时也对工人和其他人产生危害(Kapp,1970b)。卡帕与其他制度经济学家一致认为,在一个特定社会中的制度安排对市场活动具有强大影响,特别是权力对市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转嫁给谁来承担具有决定性影响。
5、环境经济研究的跨学科方法
考虑到自然物质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和相互关联性,以及在环境问题分析中涉及众多变量(货币和非货币),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任何单个学科都不能独自胜任环境变化因果过程的研究,必须通过跨学科研究才能担当此任。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制度经济学一直相信在经济研究中跨学科方法的优势,在环境经济研究中尤其如此。对此,有些学者把制度经济学提倡的跨学科环境问题研究方法与新古典经济学提倡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方法进行了对照。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和经济问题可以划分为许多分支,在“其它情形不变”的假定下能够在一定时期内研究一个变量。因此,环境经济学和环境政策可以与其它经济学和政策领域合理区分开来。关心环境问题并提出合理的环境政策建议是环境经济学家的事,其它经济学家勿庸多虑,原来干什么就干什么,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倾向于整体研究的制度经济学则强调学科间的联系,认为在社会科学方面并不存在明确的边界,相互间都有交叉。苏德保坶认为,经济学家应力求在专业知识和综合性的跨学科知识方面进行平衡。在环境问题研究上,按照整体研究观点,各学科要相互渗透,要考虑到环境政策和交通政策、能源政策、食品政策等的相互交叉关系(Soderbaum,1992)。早在苏德保坶之前,卡帕就强调在环境经济研究中跨学科方法的重要性。他指出,社会经济和物质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十分复杂,对此各传统学科从各自特定的目的出发所进行的孤立研究远不能揭示其内在运行规律。任何社会科学家、自然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或公共卫生专家,都只接受了本学科的训练,只熟悉本学科范围的狭窄概念和理论,都不足于从总体上厘清和解决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因果关系,因而必须采取相互合作的方式(Kapp,1970a)。
6、环境经济研究的立场问题
另一个制度经济学家十分强调的是所谓“研究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色彩”问题。这个观点主要出自纲纳·缪而达尔。缪而达尔认为,虽然新古典经济学试图把经济学描绘成与价值观无关的科学,但在经济研究中总是带有一定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因此,在制度学者看来,在方法论上新古典经济学家是“天真的实证主义者”,经济学家应该更清醒地认识到隐含的价值判断,并在研究中把所包含的公众利益揭示出来,使非专家的决策者(如政治团体)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在环境问题研究中,经济学家应根据不同的价值观、伦理观和意识形态从多角度加以分析研究。这是制度经济学家普遍认同的研究环境问题方法的立场。作为一种更加规范的环境问题研究方法,制度经济学认为应该对当代留给子孙后代的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进行伦理判断。
7、环境政策的社会控制需要
最后,制度经济学家在环境问题研究方法上的一个共同观点是需要对环境政策进行某种形式的社会控制。这一点与制度经济学反对由市场来解决问题的观点一脉相承。按照制度经济学环境问题研究方法,之所以需要进行某种程度的社会控制至少有以下两点理由:首先,社会是个有机组织,即社会从需求总量到个人要求都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社会附加到自然资源和环境上的价值不仅仅是所有个人价值的总和。社会要比任何个人的预期寿命长得多,作为整体的社会其价值与个人的价值一般来说是不一致的。另外,基于个体偏好汇总的方法可能意味着种群和生态系统不同特点的消失。第二,在一定政治经济制度下,权力的分配对个体而言既不可能是平均的也不可能是公平的,因此环境问题的市场方法只能反映社会当权者的利益,而当权者的利益与希望保护环境的人的利益往往并不相同。
三、制度经济学的环境政策主张
在概述了环境问题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主要原则之后,接下来分析这种方法对环境政策的意义。这里并不是研究针对特定环境问题的特定政策,而是试图提出并讨论制度经济学在构建环境政策上的理论基础。
总的看来,制度经济学构建环境政策的理论基础与新古典经济学存在很大差异。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关键是在外生决定的偏好函数下经济人最优选择问题,因而基本上提出的政策基于对个体的激励和约束措施。这种方法背后的思想是,通过可计算的货币激励和约束,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个体会改变其行为,使环境退化和资源损害降低到最优水平。换句话说,新古典环境经济学家开出的药方是建立经济激励和约束措施使得环境服务的使用者把其行为的机会成本考虑在内。这种政策主张受到制度经济学家的广泛批评。对这类政策的大多数批评意见集中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上。例如,有些学者指出,环境政策只建立在奖励和惩罚基础上忽视了个体的正直、守信和围绕其身边的社会关系等因素。换句话说,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定义表示怀疑。认为人的动机并非是完全自利的,其合作和利他主义也并非只是在效用最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制度经济学认为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自利的,因而基于金钱和经济激励的政策手段是环境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类政策通过道德价值诉求的补充会更加巩固。实行促进社会承诺和诚信等文化价值的政策能有效补充基于经济激励措施的环境政策(Hodgson,1997)。另外,新古典环境经济学的另一项政策主张即“污染者付费”原则,就是污染者承担排污费用,直至其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而停止排污。其政策缺陷也受到制度经济学家的批评,特别是在把他人不可让与的权利和保护子孙后代不受长期环境损害影响的权利考虑到环境政策分析中时,上述政策缺陷就更加明显。制度经济学反对把功利主义作为环境政策的唯一基础,而倾向于站在环境变化对人类生活潜在影响的科学依据基础上,讲求人和自然的平衡(Swaney,1987b)。考虑到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相关性和脆弱性,为了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环境采取小心谨慎的保护性政策。制度经济学家不是把目光集中在主观效用上,而是提倡对社会过程进行科学调查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因此,很明显,新古典经济学家仅仅依据个体的欲望总和提出环境政策,而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应通过科学分析和公众讨论来制定环境政策。为此,环境问题的制度经济学方法创始人卡帕提出了基于“人类必要需求”概念的环境和发展政策主张。他强调应站在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需求角度重新设置公众行动的指导方针,应按照人类必需的物质要求来利用资源而不是按市场导向来运用资源。他认为可制订出符合环境最大容量限制或可接受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客观标准,通过这类安全限制,来决定对环境和人类构成威胁的活动的类型和程度。卡帕承认,这种“社会最小值”不是理想的或完美的状态,也不是资源利用的“最优”状态。然而,它为改善决策提供了某种操作性标准或指标。在没有充分考虑社会成本和收益情况下,这种操作性指标比按照市场成本与收益分析而形成的“最优解”要好的多。卡帕认为,一旦诸如最大污染浓度许可水平等安全限制体现到决策的政治过程之中,就能将其纳入到更广泛的生产函数(或物质投资模式)中,通过投入产出模型明确投入规模和生产技术,并按照所谓的既存最小需求来确定产出规模(Kapp,1970a)。
上述“人类必要需求”方法要求某种形式的“制度调整”以确保环境和生态保护、恢复与延续。为了实施基于人类必需要求的环境政策,有必要调整当今社会与自然环境保护不相容的某些行为方式,以确保关系到人类生存繁衍基础的生命支持系统不受到人类活动的威胁。基于凡勃伦的实用主义与形式主义两分法,现代制度经济学理论提供了某种“制度调整原则”。特别是福斯特(Foster,1981)提出了以下三项原则:1、技术决定性原则;2、相互依赖性原则;3、最小错位原则。福斯特的原则描述并推进了制度结构调整,特别是对技术引致型的社会结构调整问题更有用武之地。在福斯特的研究中,假定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技术改变。这样,他提出的制度调整原则也主要倾向于帮助社会根据技术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斯旺内对此提出异议,他强调环境变化(无论是自然或人为因素)也同样会影响到制度结构,因此,在技术改变情况之外,还有环境引致型因素(Swaney,1987a)。所以,斯旺内在福斯特的三项原则之外,又提出了第四项原则,即“共同演进可持续性原则”,用于强调生态环境不是给定和静止的事实。根据斯旺内的看法,在环境政策方面,共同演进可持续性原则提出了某些特殊的政策目标和方针。
特别地,他认为共同演进可持续性发展要求:1、对个人、利益集团和企业进行特殊的环境教育;2、为了弄清可能产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环境问题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3、为刺激和响应知识更新并相应地引起行为调整,需要一种更加灵活和敏感的制度结构(Swaney,1987a)。在这些建议中,显然新知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快速渗透对巩固环境政策至关重要。在这一点上,Dietz和vanderStraaten(1992)拓展了斯旺内的分析。他们指出,由于既得利益者的怀疑和抵制,在环境政策上新知识和新观念不见得会被采纳。因此,在环境问题上平衡各种社会势力应引起环境经济学家的更多重视。这一点对环境政策制度经济学方法相当重要,因为它强调了制度经济学在社会层面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不仅基于生态和经济问题,也要考虑社会问题。
五、总结评价
本文试图总结环境经济问题制度研究方法的主要原则。通过以上回顾,概要介绍了环境经济问题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主要观点和价值判断,讨论了某些重要的政策基础。可以说,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之外,在处理环境问题方面确实还存在另一种方法——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式。尽管这种研究范式至今还很不完善,在实际运用中也不断遇到新的挑战,但与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新古典范式相比,它似乎提供了一种更有成效的环境经济问题分析方法。确实,正如制度经济学家提出的那样,经济作为一种开放式系统,环境是影响整个经济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经济过程中可有可无的外生变量。经济运行不可能脱离自然环境的事实,也就是社会发展和生态系统的相互关联性,为环境问题的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提供了巨大的优势。另外还要强调的一点是,环境问题的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不仅关注生态和经济系统及其交互作用,而且关注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社会系统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与结果的重要决定性影响。因而,诸如收入分配、博弈规则、权力关系等因素,在分析环境问题时新古典分析往往不加考虑,而在制度经济学方法中却变得至关重要。例如,制度分析框架适合于分析社会势力对环境的影响问题。很典型地,一般由既得利益形成的社会势力往往会阻碍为保护环境而实行的制度变革。换句话说,在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壁垒是影响环境改善的关键,而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眼中,制度安排压根儿不是环境问题分析中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很显然,在环境问题研究中,制度方法与新古典方法相比是一种更加一般的分析框架,它把社会、生态和经济变量都纳入到了环境问题分析之中。
环境问题论文 篇三
1问题一是农村常住人口大大减少
在城乡发展转型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务工、创业,农村常住人口逐渐减少,也提升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村住宅扩张现象突出,空心化问题严重。由于农村与新房扩建面积增加,人走房空的现象非常突出,资源闲置浪费问题比较普遍。二是城市压力太大。在城乡发展转型中,使城市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特别是表现在资源匮乏和环境恶化等方面,导致城市的土地资源、水电资源等方面的压力急剧增加,也大大增加了城市生活垃圾、污水排放量。
2原因长期以来,我国是城乡二元制结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因为资源丰富、劳动力多、劳动成本低廉,由此引进了大量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但是,这些产业在极大助推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因为能耗高、污染高、投入高的问题,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由于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采用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导致现在的城乡发展转型面临着巨大的资源与环境问题,甚至不惜以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方式来促进经济的增长,被称为“带血的GDP”。在城乡二元制背景下,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很多就业、收入分配等政策都是以户口进行落实的,也就导致了城乡的巨大差异。在这种贫富差异下,也导致农村的农民采用砍伐森林、滥采矿产等行为,从而导致森林破坏、水土流失。作为城市发展资源后方的农村地区,在对城市发展支持的过程中,采用粗放的方式,造成了土地、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和浪费,导致环境负担加重。从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来看,城市比农村要优越得多,农村资源与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制约着城乡发展转型。从农村的环境管理来看,由于管理机制的薄弱,很多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转移到农村,使农村遭受了严重的污染。从城市地区来看,其资源环境所承载的压力越来越大。从农村地区来看,也出现了自然资源破坏、水污染、土地荒废等诸多问题。随着生产要素流动,城市资源环境的压力也逐渐向农村地区转移。同时,城镇也由于农村人口的剧增而导致住房、交通等压力越来越大,严重制约了城乡发展转型的有力推进。
二.解决策略在城乡二元制的模式下,生产要素的聚集与流动是影响
城乡发展转型中产生资源与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下,我国城乡发展转型的重要任务就是推动生产要素聚集与流动。在当前处于十分重要的转型期,非农产业在农村的发展导致资源被大大消耗。这些大量中小企业的工艺技术相对落后,加上管理薄弱、监察不到位,导致农村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压力急剧增加。因此,加强对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聚集与流动,可以使城乡转型时期资源与环境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一是要充分发挥城乡结合部的区位优势。作为位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小城镇,是城乡结合部,是城市与农村的桥梁,是城市与农村之间重要过渡区。要坚持以保护农民利益为中心,着力推动集体产权改革,对集体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和整合利用,推动产业的聚集与发展,让农民成为有资产的新市民。同时加快城区公共设施向城乡结合部延伸覆盖。要多途径推进城乡发展转型,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科学进行总体规划布局,要重点做好土地储备、产业园区的发展,对于符合自主建设条件的,要充分尊重农民,充分发挥农民在城乡发展转型中的自主作用。要逐步突破城乡发展转型中的制度障碍,着力优化规划方案,正确处理好资源环境的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稳妥推进试点建设。加强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强城乡协调统筹发展。针对当前城乡发展转型中的资源与环境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从而导致城乡发展很不均衡,也使生产要素的聚集与流动不平衡,从而诱导致了城乡之间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频发。因此,必须从加强城乡经济统筹协调的角度入手,坚持产业带动战略,重新构建产业发展格局,加强对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发展新兴商贸业态、金融服务业、旅游、物流等产业。三是加强促进城乡发展转型的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来加强制度调控与社会管理,在经济发展中通过规范执法,加强对资源环境的约束,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城乡发展转型中,要高度重视资源与环境问题,从统筹协调发展的角度入手,要充分发挥城乡结合部的区位优势,着力健全有利于促使城乡发展转型的政策、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加强政策导向,坚持项目带动,尽可能地缩短城乡之间的差距,促使城乡均衡发展。
环境问题论文 篇四
(一)努力超越政治利益的分歧。
波罗的海是一个国际海域,要治理好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也只能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来进行,单一国家的努力难以取得显著效果。对于这一点,波罗的海周边各国具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由于必须依赖于各国间的全力合作,因此,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治理受国际政治环境的影响就十分明显了。历史地看,以1974年赫尔辛基大会的召开为标志,波罗的海周边各国第一次坐在一起共同商议治理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从此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被正式纳入国际治理的范畴,这是波罗的海环境问题治理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则开始于剧变后,波罗的海地区的国际政治环境空前缓和,周边国家在环境领域开展合作的政治障碍消失,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国际治理开始取得重大进展。第三阶段以2004年波罗的海三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加入欧盟为标志,波罗的海的国际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一阶段因为欧盟作为一个角色介入到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治理中,使其开始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中,在第二和第三阶段,波罗的海周边国家能够顺应和利用国际政治环境的有利变化,抓住机遇,积极开展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取得了大量的成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成果的取得仍然是以冷战时期周边各国打下的良好合作关系为基础的。虽然冷战造成了波罗的海周边各国政治上的对立和不信任,但在环境问题上的合作却依然取得了像签署《赫尔辛基公约》、建立赫尔辛基委员会这样重要的突破,而赫尔辛基委员会自成立至今也一直是波罗的海环境问题治理的最主要协调机构。这说明周边国家能够清醒地认识到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质,并能够努力超越国际政治因素的制约,在环境问题的治理上开展有效的对话和合作。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组织机构。
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导致的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动对波罗的海的环境治理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引发了新的跨国管理机构的发展。大量的新的国家间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比如波罗的海委员会(CBSS)和清洁波罗的海联盟(CCB),以及跨国的地方政府间组织,比如波罗的海城市联盟(UCB)等纷纷涌现。尽管这些组织追求的目标各异,但它们都有相应的环境政策,并在不同的领域为治理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发挥着作用。除了新的组织建立之外,原有的组织结构也积极调整自身以适应新的形势。1992年,新的赫尔辛基公约签署,增加了四个缔约方,包括波罗的海三国和欧共体。而赫尔辛基委员会也开始主动调整自身组织结构,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原有组织机构的积极调整和新的组织机构的纷纷建立为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国际治理注入了新的动力。
(三)重视发挥波罗的海地区之外的力量的作用。
冷战结束后波罗的海地区环境治理结构的发展不仅是这一地区政治局势缓和的重要结果,同时也还与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重视程度的增加有关。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这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极大地推动了波罗的海地区国家和组织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不仅在波罗的海地区尤其是北欧国家和德国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还直接导致了1996年波罗的海21世纪议程的创立。除此之外,作为地区最大国际组织的欧盟也在波罗的海环境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2004年,欧盟实现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扩大,波罗的海三国等10个国家加入欧盟。欧盟的加入重新塑造了波罗的海地区环境问题的治理结构,其组织机构需要在多个层面上同波罗的海地区的实际需要进行协调。而在环境政策领域,国家和地方当局可能通过人员和组织机构同管理和帮助制定环境政策的欧盟理事会发生联系。同样,欧盟是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的正式缔约方,这使得欧盟委员会在赫尔辛基委员会中具有投票权。此外,欧盟坚持将与其环境政策协调一致作为成为其成员国的条件之一,也对波罗的海国家的环境政策议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对南海环境问题治理的启示
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西太平洋最大的边缘海之一。南海周边人口密集,工农业和经济发展较为迅速,而一些世界上最繁忙的国际航线也经过南海。每年世界商船和超级油轮一半以上的货运都经过南中国海。经过马六甲海峡进入南中国海的油轮运输量是苏伊士运河运输量的三倍多,是巴拿马运河运输量的五倍多。此外,由于东南亚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高,大部分增加的进口都经过南中国海、马六甲海峡和龙目海峡,导致污染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同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相类似,南海海域的环境问题也主要集中在富营养化、有毒物质富集和海上污染等三个方面。目前,南海的环境状况呈现总体良好,但持续恶化的趋势,部分海域污染情况较为严重。其中,富营养化是南海面临的最主要环境问题。以我国南海沿海海域为例,根据中国海洋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2年南海海域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依然较差,与2011年相比未见明显改善。86.7%的排污口邻近海域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40.0%的排污口邻近海域呈重度富营养化。南海海域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为24840平方公里,其中劣于第四类水质海域面积为4300平方公里。除此之外,南海海域来往船只密集,增加了发生海上事故的风险,而南海地区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也吸引了周边国家竞相开采,大大增加发生海上漏油事故的风险。基于地缘关系,中国与东盟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构成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由于许多环境问题是跨国界的,一个国家单独解决这些跨国界的环境与生态问题将是徒劳的,这就需要相邻国家、位于一个生态区的不同国家进行紧密合作,采取共同的行动,这也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全球的共同发展,它由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所决定的。南海和波罗的海同为国际性海域,且面临着类似的环境问题,基于这些相似性,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国际治理经验可以为我所用,成为我国和周边各国治理南海环境问题的重要借鉴。
(一)南海周边各国应努力超越政治分歧。
波罗的海环境问题之所以能够得到有效治理,是与这一地区各国间的积极合作紧密相关的。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由于冷战的原因,波罗的海周边各国分属两大阵营,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十分激烈。但即使如此,周边各国还是在1974年齐聚一堂,召开了赫尔辛基大会,并成立了赫尔辛基委员会,为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国际政治环境的改变,波罗的海的环境污染问题被提到了更加显眼的位置,各国合作的空间被大大释放出来,极大地促进了各类合作组织的建立,推动了波罗的海环境状况的改善进程。对于南海来说,目前这一地区仍然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但是,这些争端的存在不应当成为各国合作治理南海环境污染问题的障碍性因素。周边各国应该本着对自然环境负责的精神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努力超越政治利益分歧,在南海环境问题的治理上采取更加积极和合作的态度,并在谈判的基础上,有序合理地开发南海自然资源,切实保证南海的生态和环境健康。
(二)要建立全面有效的合作机制。
波罗的海环境治理的一个很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具有多种多样、不同层次和不同工作重点的国际组织的存在。建立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可以使得各个国家的投入和环境治理资源能够得到协调使用,从而使环境问题治理的效果最大化。比如赫尔辛基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成立近四十年来,在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治理上一直发挥中枢的作用,综合协调各国的活动,并及时环境监测数据。目前,南海地区国家之间还没有类似的组织架构。南海作为一片国际海域,要想治理好环境问题,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在南海周边各国间建立类似于赫尔辛基委员会的组织仍然具有较大的阻力,而较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从各国间开展环境保护的合作项目开始,逐步深化理解和合作。2013年6月,为了促进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家在海洋领域的务实合作,由中国国家海洋局的《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1—2015)》开始实施。该计划的重点是推动当前南海及其周边国家共同关心的区域海洋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合作,合作区域范围主要包括南海及与其相连的印度洋和太平洋,合作伙伴主要包括在此区域内的有关国家以及政府间或者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这一计划的实施将会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我国在治理南海环境问题上的积极作用,推动南海各国和相关组织在海洋环境问题上的合作。
(三)要积极发挥地区国际组织和地区外力量的作用。
从波罗的海的治理历程不难看出,地区国际组织和地区外国际力量在海洋环境问题的治理上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东南亚地区最大的综合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东盟在东南亚事务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由于环绕南海的东南亚国家都是东盟的成员国,因此必须要努力发挥东盟在南海环境问题治理上的作用,尤其是要深化中国和东盟在这一问题上的合作。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在环境领域的合作发展势头良好,成果显著。2007年,在第十一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政府首次提出了探讨制订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适时建立中国—东盟环境部长会议机制等建议;2009年,中国与东盟通过了《中国-东盟环保合作战略2009—2015》,确定了双方合作的重点领域;2011年,双方共同制定和通过了《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3》,确定了开展政策交流与对话、绿色使者计划、环境产业和技术合作、联合研究等重点合作内容,同年,经中国政府批准建立了中国—东盟环保合作中心;2013年9月“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在广西桂林举办,而第十二届东盟—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也于同月在印度尼西亚泗水召开。中国和东盟在环境问题上的合作和对话必将会对南海环境问题的治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除了重视发挥东盟的作用和加强中国—东盟之间的环境合作之外,也必须要注意发挥地区之外的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作用,而这其中应当尤其重视联合国的作用。近年来,联合国在推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各国立场,加强对各国监督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在解决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资金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曾积极参与了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实施的“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和“联合国环境署保护海洋环境全球行动计划”等多个环境保护项目,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今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南海周边各国应当积极争取联合国相关部门在南海环境问题治理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南海是周边国家人民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保护和改善南海的自然环境,是各国应当共同肩负起的责任。进一步推进周边各国在南海环境问题上的合作,努力搭建合作平台,完善合作机制,对促进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发展与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境问题论文 篇五
关键词:环境环境法治环境问题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例如,“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给破坏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放射性泄漏事件,这两起事件到现在让人想起来都还有某种恐惧的感觉。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
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
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笔者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
(1)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2)人文社会因素
“生态学作为一门科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一直就与‘人类社会’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说前期的生态学更多地显示了自然属性的话,那么现代的生态学,则更强烈地显示了它的社会属性这一面。”(4)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5)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理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是有多么的差。一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如此的差,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又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
第三,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笔者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原则:①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存在着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与此对应地方环境立法中也存在着侧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环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虑。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这应该说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③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各地方的污染状况不同,环保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结合。同时,由于总结性立法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地方立法应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
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四)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
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民主与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是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6)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当然,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但外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相反,负外部性就会导致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导致将成本的转嫁社会或他人,例如通过损人利已或损公肥私等手段。
正因为这种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例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
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7)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三、简短的小结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
〖参考文献〗
(1)《辞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48页
(2)同(1)
(3)《中国环境公报》,1988—12—30
(4)马世俊著:《中国生态学透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5)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8期
环境问题论文 篇六
1.1环境影响问题
公众对输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非常关注,国家对电网工程的环境评价要求日益提高,电网工程环境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尚未出台,给电网工程项目环境评价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部分工程周边居民提出电磁环境和噪音问题,认为线路在附近对其日常生活、健康不利,反对施工,阻挠工程建设或要求搬迁并高额索赔。
1.2土地征用问题
一是政府不积极办理用地手续。近年来土地资源管理日益规范,变电站建设由于其比较密集的线路出线客观上制约了变电站周边较大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因此,政府通常以线路通道两侧土地难以开发、已审批的宅基地无法置换等为由,不希望变电站选址在其行政区域内,使得输变电工程选址越来越困难。二是用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因输电线路作为典型的线路工程,通常会经过若干不同的行政区域,各地的用地补偿政策存在差异,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亦不相同,这就导致在相邻行政区出现“同地不同价”的现象,引起群众不满。三是输电线路通道和变电站用地越来越紧张,拆迁补偿费用大幅度提高,供电企业支付给当地政府用于补偿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导致政策处理工作难以开展。
1.3规划实施问题
一是电网规划与地方建设规划衔接不够。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政府仅把电网规划作为电网企业的内部专项发展规划,而没有完全纳入政府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使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包括村镇规划)缺乏必要的沟通、衔接与协调,政府部门对线路走向不知情,在规划中未列项,致使线路项目实施时,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等存在冲突。而各地调整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的时间较长,影响办理电网建设用地手续。二是规划深度不够。建设项目必须经地质灾害、环保、规划、用地等环节进行评估后才能立项,而在规划时并不能完备这些手续。
1.4跨越民房问题
一是输电线路路径、杆塔选位粗放。初设时缺少沿途细致的踏勘和调查,没有考虑到已审批的宅基地、已出让的土地、现有民房的升高等问题,大量的协调工作都留给了施工单位。二是国家或地方未出台跨越各类房屋的统一标准,概算计列的赔偿费用没有依据,由于无据可依,协调工作难以开展。
1.5青苗赔偿问题
一是各级政府存在以会议纪要对专项工程提供补偿标准的现象,致使同地赔偿标准不同,不同地区标准差异很大。二是群众对少数负责补偿工作的干部不信任,以集体方式支付补偿金在部分地区往往行不通。三是农民漫天要价,要价远远超过正常补偿标准。四是目前概算计列补偿偏低,农民认为应该给予更多的补偿。五是线路架设的特殊性,从基础开挖到线路架设,各环节都涉及青苗损坏,施工单位希望完工后按季节一次性补偿,但农民要先拿到钱,而实际上,部分农民拿到钱后不配合施工,从而影响电网建设工期。
2电网建设外部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电网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电网建设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我们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将电网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地方建设规划和电网规划没有做到及时的沟通协调,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协调现象出现,比如变电站紧挨居民楼,配电线路从城市的繁华地带穿越等,这些不协调现象不仅给城市带来噪声污染,而且高压线的电磁辐射也会给城市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在电网规划和地方建设规划中,要充分考虑电网建设对环境影响的问题。
2.2建立沟通机制,解决电网建设土地征用难的问题
一是积极争取将电网项目列为地方政府的重点工程,创造较为宽松的建设环境。二是随时收集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征地、拆迁赔偿的文件,建立数据库,分析预测电网建设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好投资评估。三是对被征地对象区分轻重缓急,找准时机,集中时间快速征地,奖励先征地者,最大限度地减少“钉子户”的数量。四是支付给地方政府一定的工程协调费,特别是乡镇、村社干部,其协助供电企业动员征地,付出时间和精力,为其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以调动其支持电网建设的积极性。
2.3电网规划与地方建设规划相融合
解决电网规划实施难的问题不论是电网规划,还是地方建设规划,都需要站在一个全新的高度,从全局出发,从长远利益出发,这就需要将电网规划和地方建设规划同步进行。因此,在对地方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审核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审核供电企业根据地方建设规划而递交的电网规划方案,二者同时审核和,从法律角度讲,是进一步保护电网规划方案,以保证电网规划方案的切实可行和实施,促进电网规划和地方建设规划的同步和和谐。
2.4实施灵活的补偿机制,解决跨越民房和青苗赔偿难的问题
构建不同补偿标准让其选择,且每一种标准针对具体的补偿费用分别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设置专职协调人员,把电网建设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从被动变为主动。做好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尽快由政府制定出台电力建设相关文件,让地方政府在电网规划、征用土地、青苗赔偿、跨越民房等各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这是当前电网建设工作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环境问题论文 篇七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人类为了生存就必须开采资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生产过程是一个消耗过程,任何企业一旦投入运营必将消耗资源同时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它应把恢复和治理环境作为自己的义务,应积极对外披露环境信息。然而环境会计虽然在近30年的发展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其理论和实务尚不成熟,尤其是我国环境会计理论主要来源于西方国家,没有形成自己的环境信息披露理论和特色。在企业层面、系统地披露其环境会计信息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环境会计计量理论研究的不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机制也正在形成“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企业使用环境资源,就必须对所耗用的自然资源和破坏了的生态环境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不仅需要采用一定的计量手段量化在财务报表中,还必须确定一个合理的分配标准,将环境成本在使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不同企业、单位和部门之间予以分配,以充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由于环境会计计量理论研究的不完善,实务上很难找到这样一个合理的分配标准,使得企业很难反映和控制其环境资源及耗费和补偿情况。
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科学的定量方法。传统会计核算只考虑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很少考虑环境因素,现行的财务报表中提供的货币信息局限于能够按以货币计量的业务和事项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综合性。信息使用者无法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于缺乏科学的定量方法及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使得需用货币计量的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和环境收益等信息的披露缺乏可操作性,这将直接影响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3.会计准则的制定未充分考虑环境责任和环境风险。传统会计理论对产品生产中环境成本未加考虑,在宏观层面上虚增国家财富,为此,建立一套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对经济发展中环境资源的耗费和补偿进行反映非常必要。但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对环境会计要素没有给子确认,由于缺乏环境会计行为规范标准,也无法统一环境会计核算的对象及披露模式,给环境信息的披露带来一些困难,现行的会计制度中,仅在企业“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中设置了“排污费”,和“绿化费”,项目,缺乏相应的核算体系。因此,应尽快制定有关环境会计准则,建立与我国环保要求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让企业如实记录和反映环境管理活动,充分披露其现实和潜在的环境责任及其面临的环境风险。
4.环境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利于运用环境会计披露。在特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要求的可持续发展发生矛盾时,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多数企业不会主动牺牲自身经济利益,也不会自觉地增加环境支出,即使增加了相关环保支出,企业也因怕损害其环保形象而在一定程度上仍不愿意主动向社会披露其环境信息,近年来,我国虽相继了一些与环境要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环境法规体系仍不健全,内容笼统,与实务操作之间有很大的距离,立法的深度与广度以及执法的力度都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这些因素不利于在实务中运用环境会计披露环境信息,传统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上述缺陷,无法完全适应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现代会计应考虑环境信息的披露
在传统会计核算中,资产负债表对部分环境负债未作确认,利润表中同样未确认企业采取环境治理措施发生的支出,最终导致信息使用者不能客观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此,现代会计应增加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1.环境信息应纳入会计报表范畴。大量的环境信息,如环保经常性支出,环保研究开发费用,环保治理费用等可以采用一定的计量手段量化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负债的确认,以及利润表中成本与费用的确认,应充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尽管环境成本如环境污染补偿成本、环境损失成本、环境治理成本等被认为是社会成本部分,而非个别企业生产成本部分,但不久的将来人们会接受环境成本是企业总成本的构成,企业应对所耗用的自然资源和破坏了的生态环境付出一定的代价,其目的是考虑可持续发展,这一观念的转变将使环境信息被纳入会计报表范畴。
2.会计的作用在于提供企业经济和财务信息,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环境管理部门需要了解企业执行了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评价企业的环境业绩。二是由于环境问题预示着未来的受益和风险,联系着未来的负债和费用,因而,许多投资者愿意将传统财务报表中的收益能力与环境信息联系起来进行各项财务指标的分析。而且,近来有些国家的投资者出现了将收益与环境并重地看待而不能只看中收益,投资对象的“绿色投资”趋向。三是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有的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信贷决策依据,甚至有的还成立专门的“绿色银行”了,把环境问题作为首要的方面考察。四是消费者与社会公众随着环保教育水平的提高,日益注重企业的环保形象。会计为了能使提供的信息符合上述各方的需要,势必被要求向国家各职能部门提供所需的环境信息。若会计消极对待环境信息的报告,与那些注重环境并在环境改善方面有所支出的企业相比,在对外报告中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不很理想,但无疑破坏了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将不利于环境保护。
三、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目前,会计学界提出的绿色会计、生态会计或可持续发展会计,其目标就是解决会计如何向外界提供企业环境信息问题。由于环境会计起步较晚,环境会计准则尚未出台,因此环境会计报告体系尚无统一的要求。笔者认为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应采用独立报告披露和专题报告分析两种模式。
1.采用独立报告披露模式。选择一些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对国民经济影响比较大的国家重点建设行业或上市公司作为试点,在传统财务会计报告中,可以在文字说明、补充资料、附注等形式,揭示一些基本的环境会计信息。重污染企业一般可以按照总量指标,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如某地区污染企业数量,总量比重法、万元产值平均法等方法进行判断。中国证监会应要求企业在上市时将企业是否属于重污染企业重点披露。在会计核算上,环境会计的核算内容可以暂不纳入日常的会计核算体系,可从现有的会计资料中取得与环境会计有关的资料,直接形成基本的环境会计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可用一些准确的数据指标或货币指标予以披露,并可辅之以文字说明;如果在日前状况下,不能获取相对准确的数量信息,则可用文字加以叙述。独立报告披露模式的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与环保方针、政策,环境标准如废弃物、产品包装、产品污染排放、循环使用等信息、环境会计信息包括环境资产,环境支出、环境负债、环境治理准备金、环境收入等以及环境业绩信息如环境治理与投资、奖励和环境审计报告。
2.采用专题报告分析模式。在现有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报告内容的方式报告企业环境信息。并通过报表分析如大气污染指标;水质污染指标;噪音污染指标;资源破坏程度指标等评价环境污染程度。通过报表分析如主要用于描述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最终排放量减少的程度,资源产出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城市生活污水再生率;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废钢铁回收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降低率等指标反映通过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降低废物最终排放量、减轻环境污染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完善的环保法规,并充分发挥其环境执法的效力;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使资源产品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反映消耗的自然资源价值;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会计理论与方法,逐步消除实务操作中的主要障碍,如环境信息计量障碍、环境成本分配障碍等;制定出完善的环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使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实现实务的可操作性与统一性;制定出统一的环境审计标准,实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
参考文献:
[1]高雅军信小娟试论建立我国环境会计的必要性林业科技情报2004.3
[2]林光侨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煤炭经济研究2004.6
[3]安庆钊环境信息披露模式探析经济师2004。2
环境问题论文 篇八
论文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环境会计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是环境经济学与会计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一门全新的生态会计科学。环境会计作为会计界对可持续发展的一个贡献,在近几年已成为会计学的热门话题。 论文关键词:环境会计;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资产;环境收入 环境会计的产生是有其根源的。长期以来,各国政府片面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单一增长模式,给社会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灾难性后果,以生态环境和人类机体的污染和损害为巨大代价换来经济的暂时增长而今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模式得到了广泛推崇,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已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性环境法规,经济上和法律上严惩环境污染者。因此环境问题引起的环境负债变成金融分析师和投资者考虑投资风险的重要因素。人们迫切需求企业和相关部门提供某种形式的环境方面的会计报告,以科学和专业的环境会计学思路,提供准的绩效指标及度量、报告和验证的原则性框架。在这种形势下以可持续发展为模式的经济计量和核算方法——环境会计应运而生。 环境会计这个术语有许多含义和用途。从宏观和微观的层面来分类,它可以分为:(1)宏观经济学层面的国家资源会计;以微观经济学为研究目标的企业环境会计。 1 环境会计的划分和会计处理 1.1环境成本会计划分 1.1.1环境预防成本。即用于维护环境现状或防止出现污染和破坏而发生的环境支出,主要包括环保设备仪器的购置、环境监测等所发生的费用。 1.1.2资源消耗成本。主要指的是单位个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耗费及使用的成本支出,实际上就是将资源产品生产所耗用的自然资源以货币形式加以表现及量化的过程。 1.1.3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即对已经发生的污染和破坏进行清理和治理而发生的支出。 1.1.4环境补偿成本。即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进行补偿而发生的支出,如企业由于排放废弃物而对其他企业或个人造成损害所支付的赔款、罚款等。 1.1.5环境机会成本。主要包括资源闲置成本、资源滥用成本。 1.2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 1.2.1资本化处理 企业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而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可按收益期分别予以处理:(1)收益期大于5年,并能形成有形或无形资产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计提折旧时,将当期的预防性支出列入“环境预防费用”、“环境治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收益期大于1年小于5年的环境支出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借记“环境预防费用”、“环境治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环境支出”。 1.2.2计入当期成本法 (1)对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污染治理费,处理时可借记“环境治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对于企业因环保问题所支付的罚款、赔款以及其它损失,处理时可借记“环境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3)对于企业为开发设计环保工艺、支付环境监测等所发生的当期费用,借记“环境预防费用”、“环境治理费用”,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 1.2.3作为环境负债处理环境负债通常是由企业以往的经济活动造成的,须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潜在性义务。当企业遇到与环境有关的将来可能支付的费用,能够合理而可靠地计量时,可借记“环境损害费用”,贷记“应付环境费用”。 2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现状分析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并积极采取措施节能降耗,但结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将其经营对环境的负外部性纳入到会计核算中。表面上,法律没有要求企业全面实施环境会计核算,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环境会计研究在理论上还不成熟。会计作为企业
环境问题论文 篇九
想要根本解决安全生的问题,还是需要提高整体的综合素质,但是目前我国各类矿业企业相关负责人、及部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综合能力差。特别是有些矿业企业为了缩减成本,减少开支,枉顾安全生产,采用了传统的生产设备,以及传统的采矿模式,从而加剧了安全隐患,也让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受到极大的影响。安全隐患加剧。安全意识薄弱、知识基础差、自觉性不足、自我管理意识弱等等表现都是矿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差的表现。第二,开采矿井环境恶劣性、地质变化对矿业开发存在巨大影响。由于矿业生产的环境大都在荒山,野地、或者是险恶的地方,自然条件差,这样加剧了安全隐患问题,再加上不同的矿井开采的过程中,所处的地质各有差异,地质造成的安全隐患也是特别多的,再加上过度开采,以及地理变化,地质也在不断的变化,从而加剧了地质对于矿业发展的影响力。第三,安全生产意识不够,设备落后,技术弱、投资少。众所周知,矿业生产在我国属于高危行业,特别是在矿业生产过程中,高瓦斯和瓦斯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应的安全监测设备没有安装到位。其它相关的安全措施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例如矿井排水、防灭火系统等,相应的基础设施以及相关技术根本没有到达到矿井之中,也就无法规避矿业生产中的安全隐患。
2、国内矿业开发环境的情况
2.1矿业生产环境的现状
(1)矿井下相关的过道及生产环境小。矿井作业的过程中,每一项工作都需要通过各类管线通过过道来安置进行作业,繁多的工序,要求不同的设备往来,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安全隐患加剧,人员安全更得不到王振宁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537100保障。
(2)矿井空间环境变化多样。井下作业是一种变化多样的过程,不论是工序还是工艺都是繁杂多样的,再加上井下开采不断的增多,空间变化也在快速改变,生产人员、设备、管线都随着开采工作进行不断的位置变更,而相应的矿井周边地质也在快速的发生的改变,如果生产条件无法适应地质改变,那么风险加剧,井下作业,岩石的承重量以及安好性也会受到破坏,从而安全问题更为紧迫。
(3)井下作业环境恶劣,向上地表出口少。目前,很矿业企业开采过程中,对于井下通向地表的出口是十分少的。假如在井下开采的过程中,由于挖掘到存水量丰富的地段那么很可能就会出井下涌水的现象,这样的情况不仅会影响到生产人生的生命安全,也让井下开采难以进行。当然地层所产生的有害气体也是十分多的,例如沼气、一氧化碳、粉尘等在空气中,不仅伤害人员身体,同时也可以会引爆炸及火灾。
2.2矿山周边环境的现状
(1)土地损毁及占用面积大。随着矿业开采的加剧,土地被占用,特别是煤矿开采的过程中,废矸石量就是一大要害,不仅占了9%的比例,同时为了解决废矸石量需要一块突围的土地,这样不仅占据了土地面积,同时被占据的土地植物遭到破坏,那么极易出现流石流及山体滑坡现象。从2007至今,通过大量的资料统计结果得出,目前我国约有80万m2的土地就是因为过度开采而最终遭到破坏。
(2)地表及建筑受到影响。矿业资源的开采不仅会造成地质变化,同时地层覆岩层也会发生变形或者移动现象,时常会出现地表深陷,对于建筑物、土地、自然环境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引发各类安全隐患问题。
(3)水资源遭破坏。通过多年来的数据显示,我国矿业生产,特别是煤矿业的开采之年的饮用水、矿井水、自然水内包含的放射性指标都明显超标,我国有将近一半以上的矿区饮用水及相关水源放射性指标达到了3类的超标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不仅影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以及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发展。
3、安全与环境问题对矿业经济的影响矿业经济发展受安全与环境的影响。
(1)对矿业经济持续发展存在影响。矿业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自然灾害问题,以及环境问题都是一个长期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土地、水质等问题都需要长年累月的进行控制及管理这样环境才能得以缓解,而处理相应的问题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2)矿业开发对于矿业开采所在城市的影响。矿业开发不仅仅只是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与之相关的城市环境的影响,这种影响是长期的、间接的、整体的,这种影响会激起广泛的社会反应。如果防治灾害的不及时,不仅影响城市的安全,城市的发展及转型也会受到影响,而城市的未来发展受阻,矿业企业就算花再多的钱也是法弥补的。
4、实例
矿井水是煤炭开采而形成的地表渗透水。矿井水包括岩溶水、矿坑水、地下水。一般这些水都被广泛的使用于农田浇灌等农业所需。矿业开采过程中,如果矿井水处理不当,那么就会让那些高矿化的矿井水渗到地表水中,从而地表水被矿化,形成水生生物效益问题,从而导致鱼类及其它生物的死亡。同时酸性的矿井水不仅会损坏管道及设备,同时也会破坏地表及水体等,从而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及动植物的生长。
5、结语
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对于矿业资源需求增多,从而矿业开发也紧随其后全速发展。而在矿业的开发道路之上,不仅要了解安全隐患及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要了解我国目前矿业发展的现状,从而建立健全体制改善问题频发的现状,让矿业开发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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