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论文(优秀6篇)
在各领域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众鼎号为朋友们整理了6篇《逻辑学论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法律逻辑学论文 篇一
法律逻辑学论文
论法律推理
赵世栋 法学1003 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 法律推理 推理模式方法 现实运用
概述
法律推理是确认法律的推论,是探寻法律真实的意思,平衡法律的冲突,填补法律漏洞的推论。法律推理旨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可以归为法律推理。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是发现、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活动。同时,它们也是从某些前提或预设的出结论或得出结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领域中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一种推论,也是法律领域里最有特色,最令人关注的推论。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推理的存在价值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1.法律疑义:“法无明确之文”,相对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规定但“法无明确之文”,法律文字或法律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令人难以捉摸,让人颇费踌躇。不可否认,某些法律条款的含义从字面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第一文库网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的模式与方法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1. 解释推导。所谓解释推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 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 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 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 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法律推理的`方法:
1. 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 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 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然需要法律主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来解决,但法律的变化比较缓慢,新的立法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通过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发现符合社会生活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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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中的逻辑推理与逻辑论证的论文 篇二
语言是思想的镜子,这是分析哲学家秉承的基本原则。弗雷格在写给达姆施达特的信笺中说:“可以把句子看作是思想的图像,因为句子部分与句子之间的关系大体上相应于思想中部分与整体的关系。”[1]我们人类仅接触以语言或符号方式所表达的思想。维特根斯坦承继弗雷格的基本思想,试图用语言分析来澄清思想的逻辑结构。在他看来,“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TLP,4)①对思想的探讨可以转化为对语言逻辑的分析,因此,他将全部哲学宣称为是一种“语言批判”。然而,语言如何能够表达思想?思维的本质是什么?思想与语言二者何为根本或者说谁更为重要?通过维特根斯坦的TLP,能否为这些问题找到一个确切的答案呢,这是许多学人一直在探究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不仅有助于捕捉维特根斯坦在TLP中所传达给读者的思想,而且影响到对其前后期思想的整体解读。
一语言为何能够表达思想?弗雷格给出的解答是:“因为思想是由思想构筑材料构成的。这些思想构筑材料相应于构成表达思想的句子的语音组。因此,句子由句子部分构成,相应地,思想由思想的部分构成。人们可以称思想部分为相应的句子部分的涵义,同样,人们也可以将思想理解为句子的涵义。”[2]280在弗雷格看来,思想与句子是两种不同的东西,句子只是表达思想的一种方式,不同的句子可以表达相同的思想。思想与句子应该做出严格区别。“也许人们并不对语词或符号表达式和被表达的思想进行严格区别。但是,为了清晰性,最好做出这种区别。”[2]180可以看出,弗雷格对语言为何能够表达思想给出了一种结构性的解答,即思想语言具有相对应的结构。思想的部分与语言的部分又是如何相对应起来的,他没有做出进一步的探究。维特根斯坦在TLP中提供的线索显示与弗雷格的观点有相似之处。在他看来,语言是思想的可感表达方式(3.1),“在命题中,思想可以被如此表达而使命题指号的诸成分与思想的诸对象相对应。”(3.2)“以如此表达”是指命题指号的诸成分简单指号或名字意谓对象,“简单指号在命题中的配置,与对象在事况中的配置相对应”(3.21)。因为思想是事实的逻辑图像,思想的诸对象对应于事实中的诸对象,所以命题的诸成分与思想的诸对象相对应。简言之,命题与思想通过逻辑图像论相互对应。但是继之而起的问题是,命题—名字如何与世界—对象相互对应,思想—对象又如何与世界—对象相互对应?此外,由于维特根斯坦又讲到“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那么,思想与语言是否可以如弗雷格所认为的那样作出区分。
二在回答上述问题前,必须搞清楚思想的本质是什么?在维特根斯坦与罗素的通信中:罗素曾问:思想的构成成分是什么,并且与那些被摹绘的事实的关系是什么?维特根斯坦回复到:我不知道思想的构成元素是什么,但是我知道它必定含有与语言的词语相对应的那种构成元素。另外,思想的构成元素与被摹绘的事实的那种关系是无关紧要的。那是心理学应该去寻求的东西。
关于罗素的问题,“思想是由词语组成的吗?”维特根斯坦回复到:不!而是像词语一样与实在具有同样关系的精神元素(psychicalconstituents)。那些构成元素是什么,我不得而知[3]。据此,马尔康姆认为,思想是由精神元素构成。
思想与语言是两种不同的介质,但是可以表达相同的意义,也就是说,它们可以成为同样的命题。因为思想与语言与实在具有相同的对应关系。思想可以用物质指号(physicalsigns)进行表达,但是无须非用物质指号表达。命题是对可能事态的摹绘,“我们利用可被感官感知的命题指号(语音的或文字的,等等)作为可能事况的投影。”因而事态是命题所具有的意义,而事态中的对象是命题指号或名字的意谓。在马尔康姆看来,命题与事态之间的联系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思想的意义被注入到了句子之中”[4]66,而这是由思维的精神活动(mentalactivi-ty)完成的。综而论之,“思想比之词语命题更为根本。”[4]66思想之所以能将世界—对象赋予命题—名字,是因为思想—元素与世界—对象之间的摹绘与被摹绘关系,后者是前者的意谓。那么思想又如何能够摹绘世界呢?肯尼认为,思想的元素具有意义是由TLP中的“形而上学自我”(5.641)赋予的。肯尼说:在思想自身之中,也许,我们可以在具体的精神构造与那种构造的意义或意向之间作出区分。前者由心理学来研究,后者是由形而上学自我赋予的。思想……可能有恰当的数学复多性来描绘事实;但是它的复多性赋予它的只是描绘的可能性;事实上它描述的依赖于它的元素的意谓,二者是由超心理的意志赋予的,这种超心理的意志赋予这些元素一种用法,一种使用[4]78。
马尔康姆对此持反对意见,在他看来没有任何东西能将意谓赋予思想元素。它意谓一个特定的对象,是由它的内在本性决定的。思想是对与自身不同的某物的思考,它的意义是在其成为一个思想时已经具备,不可能先有思想后有一种意义,因此,思想—对象与世界—对象的联系是由思想的本性所决定的,没有任何东西能够给予帮助。
马尔康姆的上述诠释,并不能在TLP中找到充分的证据。他依赖上文所引的维特根斯坦回复给罗素的信笺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是对前期思想,特别是TLP的批判这种诠释为其论证的主要文本依据和指路明灯。针对这两点,温奇一一作了批驳。上文所引材料所现,思想由对应于词语的精神元素构成。温奇认为,这封信“仅限于此,无法进一步得出,为了能够把一串可感指号转化为命题,诸如此般精神事态必不可缺。”[5]13其次,维特根斯坦的后期思想是不是对TLP中的思想的批判,这一点也很值得质疑。他确实在《哲学研究》的序言中说过:只有把他的新旧思想一起发表,新的思想“以旧的思想方式为背景,才能得到更好的理解”[6]。除此之外,还抨击了这种说出一个句子的物理活动伴之以一种赋予它意义的内在活动的观点,“思想并不是一种赋予言说以生命和意思的非实体的过程……”[7]。然而,这不意味着被批判的思想蕴含在TLP中。温奇明确指出,与其说《哲学研究》所批判的关于意义、理解和思维的概念是针对于TLP,还不如说是针对于1914—1916年笔记。因为在他看来,笔记中有许多思想倾向如命题意义的精神性诠释是维特根斯坦在经过深思熟虑后所抛弃并且在TLP中竭力批判的对象。
温奇提出了一条不同的诠释路径。在他看来,命题中名字的意谓不是由思维赋予的,它之所以具有意义取决于它在句子中的“有意义的使用”。TLP中的命题3.326“为了就指号认出符号,我们必须观察其有意义的使用”可以为此提供依据。除此之外,命题与思想的关系也不是截然分离的。维特根斯坦在序言3、4段中指出:因此本书是要为思维(Denken)划一条界限,或者说得更确切些,不是为思维而是为思维(derGedanken)的表达式划一条界限。因为要为思维划一条界限,我们就必须能思及这个界限的两边(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能思不可思着)。
因此只能在语言中划界限,而在界限那一边的东西则根本是无意义的。
温奇认为,为思想的表达式划界不是指“我们必须使用语言来陈述界限的所在,而是界限自身在某种意义上必须被看做为语言的界限”[5]7,也就是说,思想的问题要通过语言的逻辑澄清来解决。在此,思维与语言是同一的。“说p是思考p可能采用的一种形式。所以:如果我断定命题p,我也会有思想p,这儿的意思不是,除了断定命题p外,我还在做其它某种事情,思考p,而是断定命题p是思考p的(一种形式)。”[5]15然而,温奇认为,思想除用这种可被感官感知的表达方式表达外,还可以以精神的元素来表达。这种由精神元素所构成的思想也是可能事态的投影,它与由物质元素构成的语言命题一样可以表达同样的意义,二者在逻辑上无先后之别。与之相反,马尔康姆的观点是,由精神元素构成的思想在逻辑上要优先于由物质指号构成的命题,命题只是思想表达的一种可感方式。然而,温奇的诠释同样也面临着思想的精神元素是如何与世界的对象相互联系起来的的问题。
三马尔康姆与温奇的诠释代表了对TLP思想、语言与世界三者之间关系思考的两种路径。二者都坚守自己的阵地,互不相让,但又不能说服彼此。以笔者之见,二者的诠释都有偏颇,都没能真正将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完全地明示于众。马尔康姆的诠释在TLP中能找到明显的反驳例证。根据马尔康姆的观点,命题的意义来自思想的精神活动,那么,思想怎样将意义赋予精神活动呢,这势必要牵连出一个能操纵精神活动的主体。然而维特根斯坦明确表明“不存在能思维,能表象的主体”(5.631)。另外,思想的构成元素与被摹绘的事实之间的联系,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是无关紧要的,属于心理学研究的问题。以此看之,马尔康姆将思想元素与被摹绘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当作思想的本性使然,是一种心理学研究还是一种哲学的阐发?如果是一种哲学研究,那么必有违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如果是对维特根斯坦思想的正确阐发,那么它必是一种心理学研究。
如果仔细察看TLP,我们可以发现,维特根斯坦多次阐释了思想与语言的关系。命题4.112“……哲学应当把不加以澄清似乎就暗昧而模糊不清的思想弄清楚,并且给它们划出明确的界限。”4.1121“我对指号语言的研究与哲学家们认为对逻辑哲学如此重要的那些思想过程的研究不是一致的吗?”5.61“我们不能思我们不能思的东西;因此我们也不能说我们不能思的东西。”等等从中可以得出,维特根斯坦坚守的一个信条是:我们可以思的东西,就可以用语言来表达,或者说“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3.5)。我们可以在《哲学评论》中找到印证之处:……我认为,当他思维的时候,他也就创造了图像,而这些图像在一定意义上是任意的,因为其他的图像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另一方面,语言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始作俑者,他第一次用说出来的句子表达了一定的思想。
此外,整个过程都是无所谓的,因为每一个学习语言的孩子,都是通过开始用这种语言去思维来学的,是突然开始的。我认为,没有什么准备阶段,即孩子虽然已经使用语言,已经使用语言去所谓交流,但却没有用语言来思维这样的阶段。[8]
在此,维特根斯坦虽然认为在语言形成之前,思维已经存在,并且在时间上先于语言,但在他看来,这在逻辑上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用语言表达的思想在逻辑上不依赖于非语言的思想。后者虽然在时间上优于语言,但它属于心理学关注的范畴。
命题—名字与世界—对象的关系也必须在语言之内才可以获得理解,因为我们不可能在语言之外来使用语言,而语言的界限就是世界的界限(5.62)。所以在考虑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时,我们已经处在语言与世界的一种关系之内,对此我们只能接受这种关系,而不可能独立语言与世界去追问它们之间的关系从何而来。莫里斯(H.O.Mounce)在《哲学评论》中为此观点找出了一条很好的论据:……任何一种语言的可理解性都是以一种语言为前提条件的。语言的使用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是教会的。也就是说,不通过语言去教,人们怎么能通过语言学会弹钢琴。这无非是说:我不能用语言来超越语言[9]。
当然,这不排除语言的使用者在此基础上去构建语词与世界的其他种联系。但是,这种由使用者建立的联系是以语言与世界既有的一种联系为基础的。如“Grünistgrün”为例来说,我之所以可以理解这个命题是因为我懂德语,知道“grün”在德语中有哪些基本意谓,以及其使用的语法知识,然而我才能理解第一个“grün”是人名,第二个是形容词。换句话说,一种语言的一个词含有他所承载的意义,并不是谁选择了这种意义然后赋予它,而是其本身具有这种意义。然而我们从语言中获知了其有这种意义并用它来构建句子,继而模仿它创造出一些新的词语。
劝酒逻辑学的论文 篇三
有关劝酒逻辑学的论文
饭桌上一定要让人喝酒、一定要让人喝醉的逻辑是什么?对于劝酒与被劝酒的双方来说,在近似于多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选择“不醉”的最优解?
中国人劝酒绝不仅仅出于礼仪的要求,而是有非常明确的实际功能的。具体而言,劝酒者要实现的无非是两个目的:一是服从性测试,二是诚意测试。
服从性测试,指的是劝酒者通过观察你是否服从他要你继续饮酒的指令,观察你能不能为了“场面”不惜伤害自己身体,来判断你对其的服从程度。听着好像很扭曲,但其实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权力的彰显方式。
尤其在掌权者自感权力并不稳固的时候,他往往需要周围人反复以各种“确权”的仪式让他确信自己权力在握,对方被逼喝酒的窘态,是权力持有者在酒桌上最佳的享受。
劝酒者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可谓费尽心C。有些劝酒者喜欢把利诱包装成威胁:“你不喝可不够朋友啊!”言下之意是喝了就是朋友;有些劝酒者喜欢把威胁包装成利诱:“这杯干了,这个合同就是你的了!”言下之意是不喝你就出局了。
有些人觉得这个逻辑很荒谬,但服从性测试恰恰必须荒谬。比如“指鹿为马”就是典型的服从性测试:上级其实心里知道这不是马,下级也知道这不是马,上级知道下级知道这不是马,下级也知道上级知道自己知道这不是马,但是你还得说这是马。双方心知肚明,互“飙”演技给外人看罢了。
对显而易见的谬误依然表示赞同,才是服从性测试的“理想效果”。
同样,在酒桌上,你以为他真的不知道你喝下去会难受?不知道对身体有害?不知道你第二天会头疼欲裂?劝酒者完全知道,太知道了。但这种伤害和痛苦恰恰是意义所在。如果没有后果,则无法测出服从的程度。就像旧时帮会入会需要在手上划一刀,是在以最微量的自我伤害的形式,来展示服从的姿态。
诚意测试,指的是劝酒者时刻在观察被劝者是否能够放下心防和体面,向劝酒者及旁观者展现丑态。维系一段关系是需要付出代价的,醉酒就是这种代价。醉酒后的。丑态是一种小剂量的抵押物,在人和人之间还不能完全信任,但又需要建立合作关系的时候,是某种意义上的“信用等级”。
所谓“喝到位”就是在说这个。如果一顿筵席散尽,你仍然表达清晰,步履稳健,会被认为“今天小王没喝到位”,言下之意你没有向我交付丑态作为抵押物,你仍然将你自己的体面、形象、自尊看得比我对你的信任更加重要。
直到喝得胡言乱语,吐完躺倒,劝酒者心目中的抵押品才算足额交付完毕。这期间观众越多越好,洋相越大越好,起哄者都是抵押交付的见证人。
一个时刻保持体面的人一定是抱着戒心的人,不值得信赖。只有抵押物给得“到位”了,咱们的合作关系和信赖程度才有可能再上一个台阶。
归根结底,中国式劝酒大多是一场权力的游戏。强者用逼人喝酒彰显权威和控制力,弱者用自虐式主动喝酒表白忠诚和服从。这里暗含着阴暗的逻辑:喝到吐了还在喝,好比递了一张投名状或一份投降书,为了您,我连身体都不顾,甚至连命都舍得,老板、领导、客户、老丈人……您满意了吗?
计量逻辑学(Ⅰ 篇四
计量逻辑学(Ⅰ)
在多值命题逻辑系统中提出了公式的真度概念。基于此,提出了公式间的'相似度与伪度量,研究了所得的逻辑度量空间的基本性质,提出并研究了逻辑理论的发散度与相容度概念,给出了三种近似推理的模式,初步建立了计量逻辑学理论。
作 者:王国俊 WANG Guo-jun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数学研究所,西安,710062;西安交通大学基础科学研究中心,西安,710049 刊 名:工程数学学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ENGINEERING MATHEMATICS 年,卷(期): 23(2) 分类号:O141.1 关键词:真度 相似度 伪度量 发散度 相容度 计量逻辑学习数理逻辑学的意义论文 篇五
学习数理逻辑学的意义论文
简要介绍数理逻辑的发展史,探讨数理逻辑在现代数学的解决、论证数学命题过程中的运用,以及学习这门课程的必要性。
逻辑是研究推理的科学,分为形式逻辑和辨证逻辑。数理逻辑学开始于用数学方法对形式逻辑中推理规律的研究,后来进一步发展到对数学中基础性问题及逻辑性问题的研究。现在数理逻辑是用数学方法研究形式逻辑的一门科学,也就是用数学方法研究推理的科学。所谓数学方法[1],主要是指引进一套符号体系的方法,因此数理逻辑又叫符号逻辑。现代数理逻辑主要有四大分支:证明论、模型论、递归论和公理集合论,其中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即一般的所谓古典数理逻辑)是各个分支的共同基础。
命题是形式逻辑中的基本术语,也是数学中最基本的元素。一个命题是一个或真或假而不能两者都是的断言,也就是说,命题是一个非真即假的陈述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命题具有两种可能的取值:如果命题是真,我们说它的真值为真,通常用T(True)表示;反之,用F(False)表示真值为假的命题。在计算机语言中则是分别用1和0来表示一个命题真值的真假。像这样只有两种取值的命题逻辑称为二值逻辑。命题的真值与所讨论问题的范围有关,不能一概而论的说某个命题一定是真或一定是假。在所有断言中有叫悖论的断言值得一提。
数学命题包括简单命题(亦称原子命题,)和复合命题。前者是只用一种判断性谓语动词叙述某事物的属性、发展趋势、变化方式等状态的语句或数学表达式。把一个或几个简单命题用联结词(与、或、非等)联结所构的新的命题,就是复合命题。基本的逻辑联结词有:⑴表示“非P”含义的否定词 ;⑵有“与”、“并且”含义的合取词∧;⑶表达“或者”、“也许…也许…”含义的析取词∨;⑷表达“如果…那么…”因果关系含义的蕴涵词→。所有的命题被翻译成复合命题后,根据真值表来判断命题真值的真或假。
数理逻辑学在数学理论研究中也有到很多的应用,并不只是单单在离散数学中或普通命题演算中显示其作用。逻辑演算理论是一种有效的工具,如果熟练地掌握了逻辑演算的方法和技巧,就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诸如归结原理、逻辑程序设计和定理自动证明等奠定了基础。
尤其是前面提到的数理逻辑的四个分支,都是现在数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工具。比方说,递归论应用于数学中不少判定问题的解决(著名的如群论字问题的否定解决,Hilbert第十问题的否定解决);模型论应用与不少代数及分析数学问题的证明;公理集合论应用于不少数学问题独立性的证明。
数理逻辑学的任务在于探讨如何为整个数学建立严格的逻辑基础,其特点在于使用形式
化的方法包括公理化的方法,因而比较抽象和艰深,这种抽象化的方法除了在建立数学的基础方面已经取得很大成功而外,还在计算机科学上有重要的应用。人工智能又称机器智能,是计算机科学中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采用人工技术和方法,研制智能机器或者智能系统以模仿、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实现智能行为、赋予机器模拟人处理问题的能力。
自17世纪德国数学家和哲学家Leibniz开创数理逻辑这门学科,至今,由于它采用数学符号化的方法,给出推理规则,建立推理体系,进而讨论推理体系的一致性、可靠性和完备性,在现代的数学和计算机科学以及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些研究中,数理逻辑都有着广泛的应用。而在现在的大学教育中数理逻辑却没有得到其应有的重视,忽略了这门学科不仅提供了一种新的数学命题的论证途径,更重要的是在培养科学、严谨的思维能力方面更有其独到之处。在很多代数、集合论方面通常只给出了某些定理,但定理的证明运用本方向的知识却没法得到证明,只有依据了数理逻辑学方面的知识才得到理论上的支持,从而肯定其定理的正确性。
浅谈小学体育课中的逻辑学论文 篇六
逻辑学作为一门极其重要的应用科学,体育课作为促进小学生全面发展极其重要的一种教育手段,如何把两者更好的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学效果,是值得每一个体育工作者思考的。文章旨从体育教学中的常见现象着手,对其加以逻辑学分析,以期让更多的体育工作者对逻辑学给以重视。
逻辑是人的一种抽象思维,是人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论证来理解和区分客观世界的思维过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逻辑学不仅仅是一门学习的科学,更应该是一门应用的科学。尽管体育教学过程中有许多逻辑学的相关事件,却被很多的体育教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教学不合逻辑却是会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的。作为体育教师,尤其是小学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堂这个相对更加复杂的教学环境中要更加善于用科学的视角和手段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结合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从体育课堂着手,使自己的教学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正确,推理合乎逻辑,使体育教学更具科学性[1]。
1 关于小学体育课堂中概念的举例
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元和形式。小学生的心智发育处在较低水平,所以对体育学习中的相关概念比较模糊,很难准确理解,所以明了易掌握的概念也是把他们领进体育的殿堂并让他们对体育产生一定的兴趣比较有效的'手段。小学体育课中的相关技术概念应该做到尽可能的具体,即概念的内涵要尽可能的多而外延要尽可能的少,要明确概念的种概念和属概念。例如体育教师如果在教授篮球中的双手胸前传接球时介绍学习内容时说:“今天我们来学篮球。”或者说:“今天我们来学传球。”其结果会使得小学生上完课后仍然对所学内容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因为他们没有对所学内容形成一个具体的概念,无法真正去理解教师的教授内容。又或者在学习体育文化知识中,有些体育教师会认为对小学生无法谈概念,他们不明白,其实非也。作为体育教师,应该帮助学生找出“种差”,重点指出其内涵,来便于学生的理解。再者,体育教师在平时的言语中也要注意概念的逻辑性,以免对学生产生不良的影响。例如对集合概念的掌握,有些教师在情景教学中会脱口而出:“这儿是一条湖泊。”“那儿有两棵树木。”这不仅体现了教师能力的不足,也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到学生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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