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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教学案例展示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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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某威等与某实业公司、某环球公司返还专利权纠纷案——诉讼中虚假举证被判高额罚款  2.基本案情:黎某威系某实业公司及某环球公司的股东

  黎某威等与某实业公司、某环球公司返还专利权纠纷案——诉讼中虚假举证被判高额罚款

  2.基本案情:黎某威系某实业公司及某环球公司的股东。某实业公司重组后,从某环球公司处获得涉案发明专利权。后新旧股东产生矛盾,原股东黎某威声称某实业公司与某环球公司之间存在专利转让协议,私自将涉案专利转回某环球公司。某实业公司遂以黎某威等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涉案专利权。

  3.判决结果: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支持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黎某威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广东高院审理查明,两公司间不存在真实的专利转让关系,遂告知上诉人黎某威涉嫌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但黎某威仍继续以伪造证据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广东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黎某威、某环球公司分别罚款人民币10万元和50万元。

  4.典型意义: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举证,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关系到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裁判的公正高效。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广东高院对不诚信诉讼的个人作出的首起“顶格罚款”案件。公众应引以为戒,在社会活动中,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法治作为基本思维方式,敬畏法律,在法律框架内循合法途径解决。

  主要通过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来讲。其中国家层面,结合知识产权法重点阐释实现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重要渠道——创新。提出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这要求我们对知识产权法固有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双重功能之间的关系有进一步的认识,并注重知识产权权利行使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实现创新需要科学思维,这就要求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通过讲解OPPO“禁诉令”案等,让学生认识到我国科技领域的创新使得中国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跟随者”逐步转变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引导者”,树立自信。

  在社会层面,通过讲解某信息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诉讼中虚假举证被判高额罚款案、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某科技公司诉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使学生认识到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在市场竞争中遵守竞争法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履行企业和个人的社会责任、弘扬和践行公平等价值观的重要性。

  在公民层面,通过对《民法典》中诚信原则以及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等内容阐释,通过分析某卫视诉某公司等侵犯台标著作权案、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品罪案例等,阐释诚信经营、诚信诉讼的重要性,同时阐释滥用权利、假冒商标、虚假诉讼等所产生的严重司法后果,激发学生践行和弘扬诚信等价值观。

  2.法学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主要可以在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部分讲授。

  本素材来源:北宝网站,【法宝引证码】CLI.C.311869774,无知识产权异议和纠纷;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内容,围绕教学目标中设定的主题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除了讲述上述引例之外,还开展以下教学内容。

  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宋祖兴与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签订《离职后义务协议》,约定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大西洋公司认为,宋祖兴向案外人武汉恒瑞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谷公司)提供注册资金和技术支持,并披露了大西洋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协议约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祖兴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经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在恒瑞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玉祥(大西洋公司的前员工)涉嫌损害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恒瑞谷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侦查结果不涉及宋祖兴,亦无宋祖兴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认定。根据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宋祖兴无关,故驳回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西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并未对宋祖兴提起公诉,故刑事判决不涉及宋祖兴是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未对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的关系进行审查与认定的情况下,不构成对本案民事诉讼程序的预决事实,也不应直接据此认定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无关。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宋祖兴是恒瑞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以隐蔽手段隐名组建了与大西洋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恒瑞谷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审本案,并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了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严惩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同时,通过厘清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明标准,促进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协同审理机制,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规则指引意义。

  平衡身体公司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平衡身体公司是核定使用在健身器材等商品上的“MOTR”商标(即涉案商标)的注册人,也是全球从事运动器材生产销售的知名厂商,并在中国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及注册商标。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永康一恋公司)在某展览会上推销使用了涉案商标的健身器材,并通过微信商城等多种方式进行实际销售。平衡身体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对永康一恋公司提起诉讼,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后经法院查明,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永康一恋公司就曾侵犯平衡身体公司的知识产权,经平衡身体公司发送警告函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且永康一恋公司明确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永康一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鉴于其重复侵权的情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标准,确定永康一恋公司承担300万元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重复侵权、持续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加大侵权惩处力度的坚定信心。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不信守承诺、无视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侵权恶意极其严重。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严惩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全额支持。该案判决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法制日报》更在头版显著位置以“贸易战背景现中国‘大国担当’”为标题载文称,此案的判决体现了中国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决心,也体现了中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国自信。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谭发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拥有多项“QQ企鹅”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谭发文为傲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傲为公司)的股东及董事。2008年12月,谭发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音箱(Xzeit迷你企鹅型)”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2011年3月,腾讯公司以谭发文、傲为公司销售的QQ迷你音箱侵害其著作权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后双方就该两案达成和解,谭发文同意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款2.5万元。谭发文同时承诺,将于一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其企鹅音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经法院查明,谭发文并未履行承诺,且持续缴纳该外观设计年费至2015年12月。此后,腾讯公司与深圳市中科睿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公司)合作生产、销售企鹅外型音箱。2016年2月,谭发文以腾讯公司及中科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腾讯公司随即针对谭发文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谭发文的起诉。后腾讯公司以谭发文明知其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仍然恶意提起侵害专利权的诉讼,并给腾讯公司造成了包括商誉损失、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预期可得利益等在内一系列损失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谭发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法院一审认定谭发文的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是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在依法保障知识产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获得充分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要坚持以诚信原则为指引,防止少数市场主体以滥用权利的方式损害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新类型案由,在行为要件、裁判标准等方面尚待进一步明确。本案中,二审法院从权利基础、判断能力、抗辩事由等多方面,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主观恶意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也给予了充分论述。本案裁判对于合理确定法律责任边界,依法维护善意使用者的市场交易安全,降低创新者的法律风险,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均具有积极意义。

  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莫丽斯公司)是核定使用在排风一体机等商品上的“奥普”商标的权利人。经授权,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普家居公司)可排他性使用上述商标。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莫丽斯公司的“奥普”商标已有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公司)于2006年受让取得使用在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奥普”商标后,通过许可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风尚公司)等在扣板商品及包装、经销店门头、厂房、杂志广告、网站上大量使用“AOPU 奥普”等标志,且辅以“正宗大品牌”“高端吊顶专家与领导者”等文字进行宣传并实现迅速扩张,在此期间还对莫丽斯公司进行了多次侵权诉讼和行政投诉。后莫丽斯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对现代公司享有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人民法院于司法审查过程中撤销了商标行政机关维持该商标权有效的决定。莫丽斯公司、奥普家居公司以风尚公司、现代公司等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风尚公司等在金属吊顶商品上使用“AOPU 奥普”等标志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的复制、摹仿,不正当利用了“奥普”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且现有证据可证明,风尚公司等在本案中的侵权获利已远超法定赔偿上限。一审法院遂判令风尚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遏制恶意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二审裁判以鼓励诚实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根据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并对双方长达十余年的使用争议作出了明确的市场划分,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有力规范了商标使用行为。此外,此案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化民事诉讼在民行交叉纠纷解决中的引导作用这一司法政策导向,充分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作出公正裁判,对引导后续商标权行政纠纷的正确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

  结合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内容和特点,将以“诚信”为主题的主线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全部教学之中,同时结合爱国、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开展课程思政教学。

  通过课程思政元素的融入,实现了学生的价值认同。通过理论阐释、国家政策文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时事新闻、参与式体验等方式全面呈现思政元素。使得大学生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在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中确立文化自信,在法律活动中遵守职业伦理和学术道德规范,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培育学生的创新意识、科学思维以及国际视野,提升学生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能力,学会观察认识当代世界、当代中国的立场、观点、方法。

  除了课堂讲授这些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以外,如何实现校内外课程思政教学资源的有效融合也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课程可以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建立合作关系,每学年定期在本校现场开庭审理一次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知识产权案件;每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组织宣传周系列活动,展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伟大成就;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专家等不定期开展系列讲座等。通过校外资源和课外资源的有效融合,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设,实现课程思政中理论和实践教学的融合和相互促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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