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心得优秀3篇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法制是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人人崇尚法制,社会才会和谐,才不会有刑案发生,使每一个人的安全得到保障。因此,必须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0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众鼎号为您精心收集了3篇《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心得》,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2020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心得体会 篇一
人无信不立,国无法不安。中国的法治进程经历了崎岖坎坷的道路。十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汲取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使党和国家的重心回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市场经济在中国得以确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离不开法治,法律是确保市场得以有序进行的有力的工具。法治思想重新得到了重视,焕发了新的生命力。2007年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民族复兴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进入新时期,我国在进一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法治”本身有所完善,“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这些冤假错案得以平反,这是法治的进步,是政治的进步。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信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检法的办案人应该敬畏国家创制的法律,合理合法的运用人民授予给你们的权力。同时社会媒体更多的事业聚焦到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件上,以达启迪民智之目的。依法治国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和执行,也需要自下而上的支持与关注,而后者是更为广泛、基础和长效的方式。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此作出强调。这是中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带领人民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执行宪法法律,党又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实践充分证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才有可靠的政治保证。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心得体会 篇二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内在联系,必须加深理解、准确把握。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兴则国家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就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定,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必将在我国展开壮阔的历史画卷。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心得体会 篇三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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