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优秀3篇】
贵州省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篇一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1988]35号 【发布日期】1988-05-17 【生效日期】1988-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关于提高
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8年5月17日黔府〔1988〕3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的通知》(国发〔1987〕102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
一、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行各级工资标准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提高10%(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表附后)(略)。
二、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其中,幼儿园应是经县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是经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成人中等、初等普通学校,应是经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
三、
三、原为学校教师编制的正式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和中师函授站从事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导工作的人员,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
四、地、州、市、县、特区(区)教委(教育局)所属教育研究室(所)和区(乡)教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原为专职教师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
五、在职教师,经组织选派到各类学校培训、进修,其学习期间仍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六、
六、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幼儿园任专职教师的,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也按提高10%执行。
七、 七、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按提高10%的工资标准计发离、退休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在职教师,在提高10%工资标准的同时,办理离、退休手续(不含少数业务骨干,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经组织批准留任的。)
八、
八、编制在学校的正式教师,长期借用在不属于提高教师工资标准的单位工作达一年以上的,不实行提高10%工资标准,待回校工作后再予以提高。
九、
九、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学校和单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即行取消,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对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后调动工作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于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学校和单位的教师相互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补发应增加的工资。
(二)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属于提高工资标准的学校和单位,并担任教师工作的,从起薪之月起,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补发应增加的工资。
(三)从提高工资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其在校期间应提高的工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补发到调出之月。
十、
十、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国家补助部分从一九八七所年十月一日起提高10%;集资补助部分如何提高,由各地、州(市)自行研究确定。
十一、
十一、幼儿园的保育员在教养员岗位上任教的,按提高10%的工资标准执行。
十二、
十二、提高教师工资标准所需增资指标,由中小学、幼儿园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填送增资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增资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局(工改办)批准执行。
十三、
十三、这次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标准,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教师的关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开“口子”。如有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项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写出工作总结,报省人事局和省教委。
十四、
十四、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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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 篇二
浅谈中国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
[ 2006-10-15 6:40:00 | By: 大庆商江 ]
浅谈中国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
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商江
三、2003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水平。《2002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422元,比上年增长14.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5%。其中国有单位12869元,城镇集体单位7667元,其他单位13212元。
《2003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040元,比上年增长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577元,城镇集体单位8678元,其他单位14574元。
2004年9月10日[沈路涛 吕诺][人民日报海外版]《从“臭老九”到“香饽饽”见证教师变化》:2003年,全国高校和中小学教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达到23307元和13293元。
可以看出,全国中小学教职工2003年平均工资达到13293元,比全国2003年全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040元只少747元。比全国国有单位200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577元只少1284元。
四、2004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水平。2005年7月14日中国青年报(记者 郑燕峰 实习生 王禹涵)《山东苍山农村教师生存状况调查:他们因从教致贫》:来自年初山东省教育工作会的数字,山东全省农村教师工资2004年比2003年增加
4.5亿元,补发往年拖欠工资889万元;全省139个县(市、区)均已做到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其中58个县(市、区)做到了全县教师统一工资标准。但山东省教育厅2004年的一份教育督导评估报告指出,当前农村教育还没有建立起稳定的有保障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机制。报告说,全省还有122个县(市、区)没有将教职工工资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82个县(市、区)教职工工资发放标准不统一,有45个县(市、区)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尚达不到国家必保工资标准。成武县2003年全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平均月工资仅390元,其中平均月工资最低的乡(镇)只有308元。农村小学教师工资,西部最低的某县教师月平均工资只有482元,而东部最高的某县农村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为1771元,高低相差1289元,达到3.67倍;农村初中教师工资,西部最低的县教师月平均工资只有482元,而东部最高的县农村初中教师平均工资为1653元,高低相差1171元,达到3.43倍。
2005年8月12日[朱建军、王志恒、朱建军][新华社]《西部代课教师:17年工资涨到200元》:据甘肃省教育部门统计,甘肃省农村代课老师有3.2万多人,占到农村小学教师的28.2%,在一些人口稠密、经济欠发达地区,代课教师占的比例更大,而除200元左右的月工资外,他们没有任何福利待遇。这些农村代课教师承担着100多万农村小学生的教育教学任务,占全省小学生的三分之一。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会宁县副县长李全杰说,会宁县7654名教师中近十分之一是代课教师,他们待遇很低,但在广大农村教育一线上发挥了重要的不可估量的作用。
2005年8月19日《市场报》(第六版) 《难言的教育投入不足之痛》:山东省教育厅2004年的一份教育督导评估报告指出,当前农村教育还没有建立起稳定的有保障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机制。报告说,全省还有122个县(市、区)没有将教职工工资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82个县(市、区)教职工工资发放标准不统一,有45个县(市、区)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尚达不到国家必保工资标准。成武县2003年全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平均月工资仅390元,其中平均月工资最低的乡(镇)只有308元。
2005年8月26日 北京晨报(记者 罗德宏)《赴新加坡教汉语月薪最高超两万 万人争抢70个名额》:记者昨天从国家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外志愿者中心获悉,新加坡高薪聘请我国中小学汉语教师。本次报名条件比较严格,除了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两年教龄外,报名者需毕业于新加坡指定的我国国内院校。赴新志愿者享受的是当地正式教师的待遇,本科学历教师每月薪金为2232.46-4352.72元新币(约合11160-21760元人民币),非本科毕业生每月薪金为1630.62-2624.48元新币(约合8150-13120元人民币);月薪高者达到1万到2万元,而且领取13个月的薪金。尽管只招收70名(中学教师40人,小学教师30人)赴新加坡汉语教师,但全国报名人数估计超过1万人。2005年10月发表在黄冈师范学院学报(国内刊号:42-1275/G4国际刊号:1003-8078) 2005年增刊第64页-第65页(责任编辑周觅)
浅谈中国教师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 2006-10-11 7:09:18 | By: dqddsj ]
浅谈中国教师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商江
2005年1月16日《新京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日前建议: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教师是代表国家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履行政府责任,既然是代表政府办事,就应当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尤其是落后地区教师的福利,稳定这个队伍。
2005年2月22日《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与公务员毕竟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有权行使一定的权力,但也必须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并且其在权力的滥用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师从事的是教书育人的工作,并不享有公权力,有其自身的规律。因而,有关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职位分类、录用、监督制约、职务升降等等许多方面的规定都不能完全适用于教师,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如果将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不仅存在理论上的悖论,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出现诸多的困难。
2005年1月20日龙虎网(作者:赵诚)《001号议案关注教师待遇 教师应享受公务员待遇》:昨天,潘溪民等10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一份议案,建议江苏中小学教师享受公务员待遇。这份议案被列为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1号议案。潘溪民认为,教师应享受的公务员待遇应当包括工资、奖金、地方性补贴,以及公务员享受的车贴等。
2005年09月19日《江南时报》第四版/《我国公务员年均工资排中下位 目前为15487元》:目前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
水平的依据。
在实践中,要做到教师(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有一定困难的。
公务员的工资与行政级别联系,教师的工资与专业技术职务联系。
以上可以看出,教师与公务员的工资是不同法律规定的,是不同的工资系列,有不可比因素。、教师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没有比较标本
信息导刊》(2005年第三十八期) 《公务员津贴补贴将规范》:在全国10多个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中,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排名处于中下位次。以2003年的数字为例(2003年后国家没有再统一调整公务员工资),全国公务员的平均工资为15487元。可以看出,2003年全国公务员的平均工资高于全国中小学教职工年平均工资。
中小学教师的基本生存状况调查
发布时间:2006-03-27
文/林琴
浙江教育科学研究院
尽管教师工资的发放已经制度化,然而工资克扣的现象却是时有发生,甚至在个别地区还较为普遍,而且越是基层的学校这种现象就越严重。有的地区、学校甚至将这一行为逐渐向教师的基本工资引申,数量上大抵接近普通一个月的工资。究其根由,在于一些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的行政性摊派渐有日趋严重之势,如强制性要求教师学习某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向教师卖书、收取培训费。特别是人事部门挟其掌有教师职称评、聘之权,培训活动很多,收费纠纷不绝如缕,以至在个别地区出现打到教师工资卡的基本工资就并不完整的奇怪现象。
2.教师群体内部差距大,收入不均衡。从我们调查问卷所反映的数据来看,月收入400元以下的占1.3%,401—800元的占20.4%,801—1500元的占51.6%,1501—3000元的占25.1%,3001元以上的占1.6%,可以看出,大多数的教师 (占78.3%)的工资是在801—3000这个层次。
3.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的差距
有人把教师工资的提升看成了一场追赶公务员收入的赛跑。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虽然教师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但是公务
员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补贴,这样就比教师高出很多。《教师法》里教师的工资是说教师的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加补贴并不明确。实际上公务员工资连年三级跳,教师工资却远远落在其后。也许正是因为基于待遇方面的考虑,本次调查中83.4%的教师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应该定位为公务员”。
二、教师的福利待遇
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也就是所谓的“三险一金”,是当前教师福利待遇的主要内容。由于福利发放主要依靠各地区、各学校收入状况,教师的福利待遇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据我们调查的数据反映,大部分的学校并没有给教师购买失业保险。73%的教师选择了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提供失业保险。住房问题成为了教师最为关注的福利之一。从我们的调查数据来看,单位福利分房的占
9.7%,集体宿舍14.7%,单位补贴买房3.8%,自已出资买房50%,租房15.6%,其他6.2%,这表明能享受单位福利分房的教师只是极少数,大部分教师需要靠自己的能力购房。而大部分学校目前都不提供教师住房补贴,因而教师在这方面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调查结果所显示的实际状况与《教师法》中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郡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的规定相差较远。农村教师生活的地方,其医疗条件普遍较城市差,看病吃药很成问题。他们常年坚守在教学第一线,离不开孩子,走不出教室,对自身的健康状
况根本无暇顾及,一般都是“小病靠拖,大病吃药”,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进医院治疗的。很多被访对象向我们反映,农村教师的工资基本上刚够一家人维持生活,根本看不起病。在城镇,学校一般都定期组织教职工体检,这在农村是不可想象的奢侈。定期的身体检查早已被“不定期”所取代,甚至有的老师从担任教师以来就没有体检过。客观地说,国家有关农村教师的健康问题尚无配套的政策相规定。在调研中,我们将医疗保障落实情况和学校组织教师体检的情况列入问卷中,问卷调查数据显示,19.8%的教师选择学校没有为他们购买医疗保险,80.2%的教师选择有。但是仅有9.6%的教师认为医疗保障落实得很好,31.4%的教师认为医疗保障落实得较好,42.6%的教师认为基本能落实,16.4%的教师认为医疗保障根本就无法保障。这与《教师法》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的规定是不符的。《教师法》中“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的规定,在实际落实中并不尽如人意,休养名额极少,几年也轮不上一次。对于学校组织教师体检的情况,调查数据表明:一年一次的占25.2%,两年一次的占17.9%,偶尔的占30.7%,从来没有的占24.4%。这正好与我们访谈的情况相吻合,也说明了问题的严峻性。
当我们问及是否为女职工购买生育险时,85.3%的教师选择没有。这显然对女教师的职业保障是非常不利的。
摘自《中国教师》2006年第3期
河北省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篇三
河北省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暂行
规定
为了切实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领导责任制。凡出现连续拖欠教师工资的,要按下管一级的要求,追究政府领导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二、凡是乡级财政体制不完善、不能保证教师工资按月发放的地方,要将国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国补部分留到县,由县财政部门开支,县教育部门发放。民办教师工资集体支付部分实行乡征县管或全
县统筹。
三、实行教师工资月报制度和季通报制度。从今年9月份起,各地要逐月上报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每月10日前,各市、地要将各县(市、区)上月教师工资发放情况上报省教委和省财政厅。省教委和省
财政厅每季度向全省通报一次教师工资发放情况。
四、凡不能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地方,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盖宾馆和办公楼。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教育投入,在安排当地财政预算时,教育拨款必须做到“两个增长”。要按时
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众鼎号为大家带来的3篇《浅谈中国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