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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下册部编版政治知识点总结(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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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记忆遗忘规律,学生除了课前预习,认真听讲之外,课后还要懂得循环复习。可把教材分为几个阶段或部分,在与教师同步学习到一定阶段后,又适时地回到第一阶段按照自己的计划复习。下面是众鼎号为大伙儿带来的5篇《八年级下册部编版政治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篇一

(一)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

1、问:人格尊严权的含义:

答: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有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管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

2、问:人格尊严权的具体体现:

答: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3、问:侮辱人格承担法律责任:

答: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1、问:名誉的含义:

答: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

观: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2、问:好名誉对个人的作用:

答: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利益。

3、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

4、问:什么是名誉权及主要表现:

答: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主要表现:名誉权的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法律责任:名誉利益支配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

名誉维护权: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5、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侮辱行为: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都属于侮辱行为。

诽谤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是诽谤行为。

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危害:

答:性质: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危害: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一、我有肖像权

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再现。

1、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2、问:肖像权的主要内容:

答: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观: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

3、问: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②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4、问: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答: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二、维护姓名权

1、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姓名:正是姓名,笔名,艺名等。

2、法律赋予公民姓名权。

姓名权的含义: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3、问: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具体表现及维权方式:

答:具体表现: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盗用: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冒用: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维权方式:无论盗用还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八年级下册部编版政治知识点总结 篇二

1、教育的含义和作用(p58--60)

含义: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作用:对个人(P59),对社会(P60)

2、什么是受教育权?(p60)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什么叫义务教育?其法律依据是什么?(p61)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4、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教育”是什么意思?(p61相关链接)

“义务”是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少年都要遵循并应尽的义务。“教育”专指学校教育。

5、义务教育有什么特征?(p61)

(1)义务教育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体现在家庭和社会两方面。

(2)义务教育具有普遍性: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

6、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应该这样履行受教育的义务?(p64)

第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第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

第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7、财产分为哪几类,公民的合法财产包括哪些?(p68--69)

分类: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8、什么叫财产所有权?(p70)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归谁所有在法律上的表现。

9、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哪些手段来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p72--73)

通过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最普遍的做法,往往通过采用责令侵权人将毁坏的财物恢复原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方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通过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最严厉最有效的保护方法。通常采用判处侵犯财产的罪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手段,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10、公民可以请求法院通过哪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方式有哪些?(P74第一段)

11、什么叫遗产?作为遗传必须具备哪些条件?(P76)

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称为遗产。

作为遗产的三个必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12、什么叫被继承人和继承人?(p76--77)

法律上将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

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课终身受益的权利 篇三

1、教育的含义 https://m.haozuowen.net/ ?

答: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是人类文化的一种传承活动和催化活动,是链接过去和未来的中介。

2、教育对国家及个人的作用?

答: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教育是每个人生活的准备。它通过向个人传递文化,帮助人超越一己之见去掌握前人的经验,分享人类世代积累的知识财富,获得独立生活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它又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和革新自己,从而开辟人性发展的道路,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教育能为人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基。只有通过接受教育,唤醒潜力、发展才智,才能摆脱愚昧,增长才干,丰富人生,享受现代文明,在执业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获得成功。教育对于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对于民族、国家来说,教育成就未来。

3、受教育权的含义:

答: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4、义务教育的含义及特征?

答: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特征:义务教育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它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5、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选择: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6、怎样维护受教育权?

答: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7、受教育权的机会来之不易的原因?

答:在我们这个不发达的大国办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很不容易,父母辛勤劳动供子女读书也不容易。为了自己的发展,更为了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我们一定要珍惜教育的机会,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为中华民族的腾飞而努力学习。

8、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如何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答: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为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我们应该做到上课是专心听讲,认真思考,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与老师同学探究问题,课后认真复习,独立完成作业。

9、作为中学生我们应该如何珍惜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答:我们应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注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我们要树立远大志向,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以勤奋和智慧去撷取成功之果,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建功立业。

课我们应尽的义务 篇四

(一)公民的义务

1、问:法定义务的含义:

答: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

法律条文: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问:公民为什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义务:

答:享受权利属于获得,履行义务属于付出,只有付出,才能获得。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自觉履行这些义务,是我们的“天职”,也是爱国的重要表现。我们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履行法定义务的实际行动,表达我们的爱国之情。

3、问: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

答: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具体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

4、问:道德义务的含义:

答: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5、问:履行道德义务的意义:

答:广大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地履行道德义务,既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又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关系:

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

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

6、问: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

答: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二)怎样忠实履行义务?

答: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我们只有做到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才是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7、问:忠实履行义务的重要体现:

答:对法律所提倡的,我们要积极去做,这是忠实履行义务的重要体现。

8、问: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

答: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有许多法律上的义务,同时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我们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意义: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我们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9、问:我国法律提倡和鼓励公民实施的行为有:(八年级下册P18)

答: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10、我国法律对公民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领域中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1、问:我国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作出的行为有:(八年级下册P20)

答:依法服兵役,遵守交通规则,保护野生生物,遵守公共秩序,依法纳税,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公共财产;已被确诊为恶性传染病患者,有接受隔离、及时就医的义务;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应诉的义务。

12、问:法律禁止公民实施某些行为的原因:

答: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公民实施某些行为。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是忠实履行公民义务的又一重要体现。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触犯法律,会受到法律制裁。

13、问:我国法律禁止公民实施的行为有:(禁止,不许,不得)(八年级下册P21)

答: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不得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机密。

14、问:如何做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权利或如何做一个合格公民)

答:①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⑤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

⑥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

⑦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⑧我们只有做到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才是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篇五

(一)生命和健康的权利

1、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的含义:就是做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人身自由的内容及作用:

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

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3、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4、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原因: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权较容易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5、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部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为法律所不容,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同样的权利同样的爱护

1、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行使生命健康权(行使生命健康权的体现):

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观: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

2、放弃生命健康权的恶果:

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属朋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3、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护送儿童过马路,路遇伤病者奋力抢救,为伤员献血,待死后捐献眼角膜。

4、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以上内容就是众鼎号为您提供的5篇《八年级下册部编版政治知识点总结》,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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